南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南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南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1年4月29日南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南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南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6/7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養成,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規範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教育與獎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宣傳、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充分發揮時代楷模、道德模範、崗位學雷鋒標兵、身邊好人等先進模範人物和群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踐行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誠信意識、奉獻意識,弘揚南水北調移民精神,展現文明南陽風貌,做文明有禮南陽人。
公民應當知曉南陽歷史文化,禮貌友善對待外地遊客,宣傳介紹南陽優秀文化和風土人情,展現開放包容的南陽形象。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
公民應當自覺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觀念,強化憂患意識,掌握國防知識,提高國防技能,履行國防義務,保護國防設施,擁軍優屬。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控制手機等電子設備音量;
(二)購買商品和等待服務時,有序排隊,不擁擠、不加塞,必要時保持一米距離;
(三)乘用電梯時文明禮讓、有序乘梯;
(四)不從建築物、構築物、車輛內向外拋撒物品;
(五)文明開展室外文體娛樂活動,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照規定分類投放;
(二)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疾病時自覺佩戴口罩等防護用品;
(三)不亂扔果皮(核)、菸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四)不焚燒垃圾、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五)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公共樓道、電梯轎廂、道路、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綠籬等設施以及樹木上噴塗、刻畫、貼上;
(六)不採摘、折損、踐踏公園、遊園、景區、道路等公共區域內的花果、樹木、草坪;
(七)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八)不隨地吐痰、便溺;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節約使用水、電、油、氣、暖等資源;
(二)節約食物,適量點餐,按需取餐,合理消費,遵守用餐禮儀,使用公筷公勺;
(三)減少使用塑膠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
(四)文明節儉辦理婚嫁喜慶事宜;
(五)提倡厚養薄葬、生態安葬、文明祭祀,不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祭奠物品,不使用封建迷信用品;
(六)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或者開展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七)不違反規定獵捕、飼養、食用野生動物;
(八)不在公共區域飼養家禽家畜;
(九)不虐待、遺棄寵物,攜寵物外出時,束鏈牽領或者採取其他約束措施,主動避讓他人,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十)不在建築物的頂部、陽(平)台、窗外、樓梯間堆放、吊掛、晾曬影響安全的物品;
(十一)不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動;
(十二)不在公共區域裸泳;
(十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不隨意變道加塞、逆向行駛、超速行駛、強行超車、急轉急停,駕駛車輛慢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二)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不進入機動車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在未設定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逆向行駛,不違規載人、載物;通過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禮讓行人;駕乘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三)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人行道內行走;橫過道路時應當走行人過街設施或者安全快速通過人行橫道,不亂穿馬路,不翻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在機動車道內停留、嬉鬧、行走、乞討或者兜售、發放物品;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橫過道路時,不使用手機;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應當依次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不干擾駕駛人員安全駕駛,不霸座、踩踏座椅;
(六)公車和計程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乾淨整潔,在規定站點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不甩客、欺客和拒載;
(七)停放交通工具時,不違反規定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公交站點;路邊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並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八)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
(二)愛護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不噴塗、刻畫、貼上、攀爬,不違反規定拍攝、觸摸;
(三)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愛護景區公共設施,不從事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觀賞,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遊園等公共場所遵守禮儀,服從管理,有序出入;
(二)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觀看,文明喝彩;
(三)愛護公共場所設施、設備、展品,遵守拍照、錄音、錄像等規定,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辦網、文明上網、文明用網,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規範和約束網路行為,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不編造、發布、傳播危害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損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
(二)抵制網路謠言,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暴力、淫穢等不良信息;
(三)學習網路防護技能,提升自我防護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的上網習慣;
(四)不得通過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扶持、敬老愛幼,不得有性別、疾病等方面的歧視,不得實施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鄰里之間應當和睦相處、互幫互助,相互尊重文化習俗,合理使用公共空間、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保障學生健康成長,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立德樹人,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引導學生、家長以及其他人員尊師重教,自覺維護教學秩序;
(四)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禁止侮辱、謾罵、體罰學生;
(五)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六)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
(七)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平安校園;
(八)將節約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培養學生節儉意識,反對餐飲浪費;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弘揚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醫德醫風,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構建和諧溫暖的醫患關係。
患者及家屬應當自覺遵守醫療機構相關規定,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醫患雙方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第十九條 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二)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三)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四)不違反規定排放油煙,不亂倒餐廚垃圾;
(五)不損壞城市綠化植物和設施,及時清理經營活動產生的垃圾和雜物;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規範執法,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著裝和佩戴執法標識;
(二)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
(三)行為規範,文明用語;
(四)駕(乘)執法車輛遵守交通規則;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展示和紀念設施,宣傳時代楷模、道德模範、崗位學雷鋒標兵、身邊好人等先進模範人物及其事跡。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助學、賑災、優撫等慈善公益活動,對空巢老人、失獨家庭、殘疾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社會群體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依法保障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支持紅十字會、急救中心依法開展公眾急救知識和技能普及培訓,提高公民緊急現場救護能力。
鼓勵公民學習應急救護、逃生避險知識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六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支持本單位人員參加時代楷模、道德模範、崗位學雷鋒標兵、身邊好人等先進模範人物評選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和聘用時代楷模、道德模範、崗位學雷鋒標兵、身邊好人等先進模範人物和退役軍人。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財政支出中統籌安排資金,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
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建設完善下列公共設施:
(一)道路、橋樑、公共運輸場站、交通標誌標線、交通隔離設施、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系統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場(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六)公園、廣場、遊園、綠道等休閒娛樂設施;
(七)行政區劃、自然地理、住宅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標示設施;
(八)便民服務中心、警務室、衛生服務站、日間照料中心(養老服務站)、文化活動室、生活小超市、健身器材、充電樁等社區服務設施;
(九)自動體外除顫儀、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
(十)公共廁所及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垃圾中轉、污水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
(十一)公益廣告欄、宣傳欄及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宣傳設施;
(十二)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美觀。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地方特色文化、新時代公民道德規範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培育時代新風尚,營造積極健康、崇德向善的社會氛圍。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平台等媒體和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志願服務中心、道德講堂、文化書屋等公共文化服務平台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輿論監督,報導先進典型,弘揚美德善行。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倡導傳承、發展鄉村優秀傳統文化,提升村民精神風貌,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加強鄉村思想道德、公共文化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完善村規民約、文明公約,開展移風易俗活動。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文明公約。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本條例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並納入年度考核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考評體系。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情況納入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第一周依法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周活動。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新聞媒體及有關部門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但涉及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法律規定不得曝光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六條 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賓館、商業等服務行業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本行業視窗服務承諾,增強文明服務意識,提升服務質量。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服務行業在推行智慧型化服務時,應當保留、完善人工服務等傳統服務方式,為運用智慧型化服務技術有困難的社會群體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流浪寵物救助體系,加強對失養、失散寵物的救助和管理。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開展流浪寵物的保護、救助等公益活動,鼓勵公民領養失養、失散寵物。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組織人大代表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視察、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官莊工區、鴨河工區和臥龍綜合保稅區等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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