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區房屋建築拆除安全管理辦法

南通市市區房屋建築拆除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宗旨)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築拆除活動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開挖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市區(通州區除外)從事房屋建築拆除活動及對房屋建築拆除活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是指擬拆除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構築物以及配套的管道線路。
涉及保密、軍用、搶險救災、違法建築的拆除,不適用本辦法。
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及農民自建房屋自行拆除的,由各區(管委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監管部門)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區房屋建築拆除活動的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區房屋建築拆除活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爆破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地塊拆除工作予以指導。
國土、環保、規劃、城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築拆除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轄區內的房屋建築拆除活動負屬地管理責任,對由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的徵收搬遷項目負主體責任,明確具體拆除監管的責任主體,按規定開展房屋建築拆除活動。
各產業主管部門以及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房屋建築拆除安全進行指導、監督,督促有關單位辦理房屋拆除安全施工措施備案。
第四條(拆除原則) 房屋建築拆除應當遵循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拆除房屋建築施工行為的,有權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 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主體、徵收搬遷項目的實施單位等,具體根據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確定。
第七條(資質招標) 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且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承擔,並與其簽訂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契約,明確其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揚塵防控以及建築垃圾分類、清運、處置等費用,納入工程造價或者土地收儲成本,並在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的招標文書或者工程施工契約中加以明確。
第八條(工程交底)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為保障拆除安全所需的擬拆除房屋建築工程的結構圖、管線圖,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文物保護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九條(工程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內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拆除備案管理職責。
第十條(未備案責任) 未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的房屋建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拆除。
第十一條(材料清單)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建築拆除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建築拆除範圍規劃紅線圖,沒有規劃紅線圖的,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決定檔案;
(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施工契約、施工組織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設計;
(四)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作業人員崗位證書及身份證複印件;
(五)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的職工工傷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六)擬拆除房屋建築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有關情況說明;
(七)揚塵防控方案和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八)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保障措施(包括監理契約或建設單位配備滿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和履行職責承諾書);
(九)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十)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申請表(一式四份);
(十一)其他有關檔案。
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備案可以按標段或者區域辦理。
擬拆除的房屋建築屬於文物和依法確定為紀念性建築的,建設單位除提供前款規定檔案外,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爆破作業) 採用爆破作業方法拆除房屋建築的,應當經公安機關的批准。爆破作業單位在獲得公安機關批准後應當通過建設單位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施工人員) 從事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接受施工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工資保證金)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第十五條(現場管理) 在房屋建築拆除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派相關業務人員在施工現場協助施工單位,按要求進行房屋建築拆除的施工。
第十六條(拆除方法)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合理確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法,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拆除,可適用於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的民用建築工程;
(二)機械拆除,可適用於磚混結構、框架結構、排架結構、鋼結構和各類基礎、地下構築物工程;
(三)爆破拆除,可適用於磚混結構、框架結構、排架結構、鋼結構和各類基礎、構築物、高聳的建築構築物工程。
第十七條(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對擬拆除的房屋建築工程進行詳細的調查和現場實地勘察,編制施工方案。
拆除房屋建築和水塔、煙囪等構築物工程,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在編制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制定預防拆除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設計應當經施工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審核批准。
被拆除房屋建築內涉及危險化學品、特種工業設施設備及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廢液、廢渣、污水等殘留物,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應明確安全處置措施,並在實施拆除前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對危險性較大的拆除工程,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和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封閉圍擋) 在房屋建築工程拆除時,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封閉圍欄圍護,實施封閉管理。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部門進行現場開工條件核查時對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要求進行核查。拆除位於主次幹道兩側及城區繁華區域和居民區的建築物、構築物時,防護架搭設應當採取全封閉形式,並應當做到節點可靠,固定點合理,能滿足抗傾覆的要求。
第十九條(施工標誌) 施工現場應當在主要出入口設定施工標誌牌,寫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姓名,拆除工程備案編號,監督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施工現場的危險區域和臨街、臨路的危險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誌、夜間用紅燈警示。
第二十條(臨占辦理) 施工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
(四)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條(技術交底) 施工作業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告知該項作業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被交底人應當了解作業要求和操作規程並在相關檔案上籤字。
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必須在現場指揮、監督。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 施工單位進行管道、容器拆除時,應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採取相應措施清除廢氣、廢液後方可施工。採用電、氣焊,應嚴格執行明火作業的有關規定,配備監護人員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三條(停止施工) 遇有雨、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停止拆除施工。
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 施工單位不得將未拆除的房屋建築作為臨時辦公、住宿及倉庫使用。
第二十五條(施工程式和垃圾處置) 施工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和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拆除房屋建築原則上應當先外後內、自上而下按對稱順序進行,不得逆向操作。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先清運生活垃圾、棄土,再拆除裝飾裝修材料並分類堆放,最後拆除房屋結構的程式進行施工作業,建築垃圾的處置應當按《南通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要求實施,送消納場所處置。
當房屋建築部分拆除時,應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另一部分房屋建築倒塌,造成安全事故。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廢棄物。
第二十六條(不明物處置) 施工作業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電纜、管道和構築物時,應當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確認安全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七條(降塵措施) 施工作業時,應當採取降塵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終止監督) 拆除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的規定辦理中止安全監督手續。復工前應當辦理恢復施工手續。
拆除工程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終止安全監督手續。
施工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平整場地,做到場清地平,並修復因施工損壞的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九條(應急處置) 建設單位應當對拆除施工活動進行綜合協調,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檢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環境衛生。
施工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搶險和救護工作,並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資料,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為第一責任人;施工單位施工操作不當,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責任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備案的;
(二)建設單位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三)施工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拆除工程的;
(四)其他違反拆除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參照範圍) 通州區及各縣(市)房屋建築拆除的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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