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

南通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

南通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Nantong Non-governmental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Services(縮寫:NNAOES),成立於2008年6月14日,為本市非公職業中介機構、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以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10家,會長為南通市百幫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郁斌,副會長9家,常務理事19家。市場覆蓋面廣,服務專業、規範。會員單位在整個民辦就業服務行業中都具有較高的權威和明顯的優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
  • 外文名:Nantong Non-governmental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Services
  • 成立時間:2008年6月14日
  • 性質:非公職業中介機構、境外就業中介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刊物,組織章程,協會公約,

發展歷史

南通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Nantong Non-governmental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Services(縮寫:NNAOES),成立於2008年6月14日,為本市非公職業中介機構、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以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10家,會長為南通市百幫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郁斌,副會長9家,常務理事19家。市場覆蓋面廣,服務專業、規範。會員單位在整個民辦就業服務行業中都具有較高的權威和明顯的優勢。

建設宗旨

協會宗旨:以法律己,以誠取信,團結協調,奮發進取,努力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倡導公平競爭,服務社會,促進就業,繁榮經濟。以“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為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

組織刊物

協會每月出版《就業服務協會簡報》,向會員單位提供各類信息,每年舉辦職業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考前輔導、註冊和繼續教育活動,定期向社會發布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協會的工作重點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和年檢工作;發展同國內外就業服務機構友好合作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行規行約,監督行業經營,提供行業信息和培訓,構建一個高效、務實的服務型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南通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Nantong Non-governmental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Services。
第二條 本協會是南通市非公職業中介機構、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以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指導監督和登記管理機關南通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法律己,以誠取信,團結協調,奮發進取,努力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倡導公平競爭,服務社會,促進就業,繁榮經濟。以“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為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設在南通市青年西路109號1號樓 4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規範,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和年檢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經營行為;加強自我管理,促進行業間合法平等競爭;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服務社會,促進就業。
2、組織開展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及相關領域的調查研究,向政府職能部門提供行業發展情況,提出切實有效的建議。
3、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溝通聯繫,及時反映會員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
4、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業從業人員業務培訓,舉辦研討會或論壇,提高全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5、組織開展有關提高服務水平、促進就業的國內外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內外就業服務機構和國際就業服務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6、研究、分析國內外就業中介、勞務派遣和就業培訓市場的發展趨勢和國家政策走向,收集整理髮布有關信息資料,提供相應的信息諮詢服務。
7、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與維權服務。
8、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經濟團體委託的有關事項和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地方政府行政部門管理,承認本協會章程,執行行業規範,誠信經營,並積極服務就業、推動地方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自願加入:
1、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獲得《職業介紹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
2、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獲得《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
3、勞務派遣機構。
4、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批准,獲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5、其他相關企業。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申領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具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向本協會反映經營服務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4、對本協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5、要求本協會協助維護合法權益;
6、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本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4、向本協會如實提供有關市場信息情況和經濟活動資料;
5、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主動退會需提交書面退會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和行業規範;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項;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本協會下屬組織的設定;
7、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討論制訂行業規範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10、調整、增補理事;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1、3、5、6、7、8、9、10、11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素質好,熱心本協會工作,樂於奉獻社會;
2、在本行業或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
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4、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4、聘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5、處理本協會日常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3、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接受社會捐贈及有關部門資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理事會制定辦法執行,本協會的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協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會計人員,嚴格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通市非公職業中介、境外就業中介、勞務派遣和民辦職業培訓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營造良好環境,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針對當前行業情況,匯集同行公議,並依據《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勞動契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稅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和《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倡議全行業從業人員加入本公約,從維護國家和全行業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積極倡導行業自律,創造和維護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四條 本公約是協會的自律性檔案,適用於全體會員,各會員必須遵守。南通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 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條 款
第五條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境內、外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職業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支持合法、公平、誠信、有序的行業競爭;提倡會員單位開展業務交流和合作,積極推動本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條 會員單位應積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業內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得採取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1、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對自身的經營服務業務進行虛假宣傳,或捏造、散步虛假信息,損害同行的形象、信譽或業務聲譽。 2、通過行賄和回扣等手段,以謀取通過正當競爭不能實現的利益或市場壟斷地位。
3、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發布虛假招聘或培訓廣告,欺騙和損害客戶利益。
4、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以不正當手段干擾破壞其他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擾亂本行業的市場秩序。
第八條 充分保障廣大客戶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服務質量,以書面形式公布企業服務內容、方式、價格和期限,不得隨意變更。
第九條 嚴格自律,規範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完善的行業管理制度和員工行為規範。
第十條 加強員工的培訓和管理,提高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一條 積極配合政府職能部門,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職業培訓行為,保證行業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 以規範的運作,專業的管理,穩健的經營和良好的質量,樹立非公職業中介、境外就業中介、勞務派遣和民辦職業培訓行業的良好形象,維護公眾對本行業的美譽。
第十三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行業保護
第十四條 定期開展行業普查和專項調查,及時向會員提供調查結果和預測分析,作為經營決策的參考,促進會員單位理性經營、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組織會員之間、與國內外同行之間的交流和協作,促進會員單位最佳化內部管理機制,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增強行業競爭力。
第十六條 加強會員之間、同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調,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召集同行公議,商討對策,依法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對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積極配合職能部門依法處理,對嚴重損害行業發展的行為,由協會給予勸告,必要時協會召集會員議定措施加以制約。
第十八條 接受會員委託,調解會員與顧客、會員之間、會員與外界的糾紛,依法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繫,協助新聞媒體對行業進行宣傳報導,如實反映行業的基本情況,防止報導失真以及對市場的不當引導。
第四章 違約處理
第二十條 對有3人以上投訴的有違約嫌疑的會員,協會予以立案調查取證,經協會理事會2/3以上理事認定,即為違約。 第二十一條 對違約會員,由協會致函勸告改正,勸告無效予以內部通報並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違約會員,經協會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同意,解除會籍並向社會公布。如涉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協會將提請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協會《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則作為自動退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經南通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 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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