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苑街道(北京市豐臺區下轄街道)

南苑街道(北京市豐臺區下轄街道)

北京市豐臺區轄街道。位於區境東南部,距天安門10千米。東與東高地街道接壤,北與和義街道為鄰,南與大興區接壤,西至新宮村、與南苑地區(鄉)3個村相包容。面積13.62平方千米,人口4.09萬人(2006年末)。轄9個社區,辦事處駐南苑西二街6號。

東西走向道路主要有南側的警備東、西路,中間有大道(分東南、中南、西南),北側有北馬路和北馬中路,南北走向的東側有三營門大街,中間有新華路,五愛屯有南苑西路、五愛屯東街和西街境內有豐臺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七營房,南苑飛機場建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南苑街道
  • 行政區類別:街道
  • 所屬地區:北京豐臺
  • 下轄地區:轄9個社區
  • 政府駐地:豐臺區南苑北馬路18號
  • 電話區號:010
  • 郵政區碼:100076 
  • 地理位置:豐臺區東南部
  • 面積:13.62平方千米
  • 人口:4.09萬人(2006年末)
  • 方言:北京話
  • 氣候條件:暖溫帶半濕潤季風性氣候區
  • 著名景點:七營房
  • 機場:首都國際機場
  • 車牌代碼:京
地理位置,歷史沿革,行政區劃,人口民族,黨政建設,社會事業,主要職責,

地理位置

位於北京市豐臺區轄街道。位於區境東南部,距天安門10千米。
南苑街道
東與東高地街道接壤,北與和義街道為鄰,南與太興區接壤,西至新宮村、與南苑地區(鄉)3個村相包容。

歷史沿革

南苑曾名“萬字地”,是元、明、清三代的皇家苑囿舊址。
元稱飛放泊,明稱南海子,清稱南苑。清末,南苑荒廢,居民逐漸增多,形成集鎮,名南苑鎮。
1937年,大興縣政府遷至南苑鎮營市街。
1948年12月劃歸北平市管轄,設立南苑區。
1949年4月改為第23區,6月3日與15區合併為14區,1950年8月改為第11區,1952年改為南苑區,1958年撤銷南苑區建制,劃入豐臺區。
1949年至1958年,南苑一直是區政府駐地。
1949年為南苑鎮,1954年改南苑鎮辦事處。1990年改為南苑街道辦事處。
1996年,面積11.7平方千米,人口2.9萬人,轄新開路、三營門、東長街、東新華、西新華、荷塘街、西長街、紅房子、五愛屯、五愛屯東街、新興村、槐東、槐西、和義、機場西區15個居委會和第一工程局建築科學研究所、二營門、公汽二公司第二保修分公司、南苑醫院、北京汽車制動器廠、北京電磁線廠、北京市第三毛線廠等10個家委會。
2002年末,面積13.6平方千米(一說17.79平方千米),居民15952戶41375人,轄三營門、東新華、西新華、西長街、紅房子、西宏苑、誠苑、槐房、機場9個社區。

行政區劃

2011年轄9個社區。
【2011年代碼及城鄉分類】110106005:
~001 111三營門社區
~002 111東新華社區
~003 111西新華社區
~004 111西長街社區
~005 111紅房子社區
~006 111西宏苑社區
~007 111誠苑社區
~008 111槐房社區
~009 111機場社區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

人口民族

常住人口49253人,流動人口16518人,其中回族408人、滿族222人、蒙古族53人、朝鮮族10人、維吾爾族10人、土家族7人、苗族3人、壯族1人,余為漢族

黨政建設

南苑街道工委、辦事處現有機關公務員52名,其中:工委書記1名、辦事處主任1名、副書記1名、副主任4名;紀工委書記1名(兼任);武裝部部長1名(兼任);工會主席1名(兼任)。科級領導25名。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18人(含所長1名,副所長2名),社區服務中心2人(含副主任1名)。

社會事業

轄區社會治安良好,街道與65個單位和9個社區居委會簽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基層治保組織9個,治保隊伍613人,調解委員會9個,調解民事糾紛368起,防止矛盾激化300起。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為民眾挽回經濟損失。
建立社區服務網點,開辦社區科普園地13個,成立婦女問題諮詢站、姐妹聊天室、家政服務信息站,深化“戰士第二故鄉媽媽”等活動。街道被評為就業工作先進集體,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先進集體,在市雙擁工作評比中,街道辦事處與武警十一支隊被評為市級共建標兵單位。

主要職責

南苑街道辦事處是豐臺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完成市、區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項任務,在本轄區內行使政府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1 、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居民區、農村、街巷胡同的環境衛生和綠化的管理工作;組織和監督對違法建築、違法占用道路、無照經營以及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工作;領導、指揮地區城市管理監察分隊的行政執法工作;配合市、區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環境污染項目的治理;協同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施工單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揚塵、擾民;配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居民工作,維護施工秩序;對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並監督檢查公安、工商、稅務、環境衛生綠化司法、房管等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或專職人員的執法工作。
2 、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職責。向轄區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布置地區性、民眾性的工作任務,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組織單位和居民、農民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創建活動;制定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並組織落實;負責流動人口以及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的綜合管理;負責計畫生育、統計、紅十字會、人民調解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工作;負責擁軍優屬、民兵預備役、徵兵、人民防空等工作;維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3 、轄區內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職責。制定社區建設發展規劃,落實社區建設的各項任務;參加轄區內新建居住區配套公共設施的驗收工作,對未按規劃要求落實配套公共設施或者建設質量存在問題的,有權提請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制定轄區社區發展規劃,發展社區服務設施,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社區服務資源;組織社區服務志願者隊伍,動員單位和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4 、轄區內居民、村民工作職責。指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工作,及時向上級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對居民、村民進行法制和社會公德教育,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環境整治等社會公益活動;組織開展民眾文化、體育活動和社區教育、衛生工作,普及科學常識。
5 、轄區內農村經濟建設工作職責。加強農村建設,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加快經濟發展;發展農村,壯大農村,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
6 、對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實施監督考核的職責。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居民對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或專職人員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並將考核結果向區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作為對派出機構負責人或專職人員進行任免、調動、獎勵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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