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極光(孫楠1999年發行的專輯)

南極光(孫楠1999年發行的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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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光》是歌手孫楠於1999年發行的專輯,該專輯由BMG NEW CENTURY提供著作權,上海音像公司出版發行,共有10首歌曲。專輯中所有歌曲的製作均由孫楠擔任。

1999年,該專輯中的歌曲《不見不散》獲得“中國原創歌曲排行榜1999年度總選十大金曲”第一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南極光
  • 專輯語言:國語
  • 專輯歌手:孫楠
  • 曲目數量:10
  • 發行時間:1999-10-1
  • 音樂風格:流行
  • 唱片公司:BMG 
  • 製作人:孫楠
  • 發行地區:內地,港台
創作背景,專輯曲目,專輯鑑賞,獲獎記錄,專輯爭議,

創作背景

《南極光》這張專輯從前期創作、錄音,到獨自完成縮混、專輯MV的拍攝,都是孫楠製作完成。在總計四個月的製作中,孫楠奔走於內地與香港之間,甚至放棄了整個專輯的版稅。
《南極光》是孫楠加盟BMG唱片後的第二張專輯,其中的歌曲《風往北吹》的詞作者是台灣的易家揚,他認為孫楠是北方人,所以就將歌曲命名為風往“北”吹。主打歌《你快回來》是劉沁根據孫楠的真實經歷和情感而創作,表現了極度期盼心繫的人能夠再回到身邊的發自內心最深處的呼喚,來符合孫楠的音樂氣質。在音樂曲風上也針對孫楠聲音中的特質來以BAND SOUND的方式編制。這首歌也被導演趙寶剛看中,成為電視連續劇《永不瞑目》的主題曲。而《不見不散》是由張和平作詞、三寶作曲,在馮小剛籌拍《不見不散》時,星工場負責人姜泓意識到這是個好機會,於是向馮小剛推薦了孫楠。而馮小剛對孫楠很欣賞,大家一拍即合,一套以影片推歌、以歌宣傳影片的方案就制定了下來,最終成為了《不見不散》的同名主題曲。《只要你好》是由三寶作曲,孫楠作詞,此曲表現了孫楠對過去真情的難以忘懷和真誠祝福,孫楠個性中的勇敢、溫暖與積極都籍由這首感性且用盡全部傾唱出來。

專輯曲目

序號歌名作詞作曲
01
劉沁
劉沁
02
《只要你好》
孫楠
三寶
03
《無處不在》
劉沁
孫楠
04
《愛的生命》
李安修
孫楠
05
《快樂時光》
劉沁
孫楠
06
易家揚
孫楠
07
《世紀Party》
李小龍
孫楠
08
《愛是個錯》
孫楠
孫楠,吳向飛
09
《三言兩語》
吳向飛
孫楠
10
張和平
三寶
參考來源

專輯鑑賞

該專輯第一次完整地記錄了孫楠的音樂歷程,表現了他對生命、愛情以及整個世界的體驗和感悟,演唱溫暖、誠懇而富有穿透力,值得一聽再聽,從這張專輯音樂風格的脈絡中我們可以依稀看出他在歌壇奮鬥的軌跡。《風往北吹》屬於較慢版韻律,曲風溫柔,很具有“孫楠風格”;另一首主打歌《你快回來》很有情歌的味道;而《世紀PARTY》則具有歐美風格,很有些雅尼韻味含在其中;而《無處不在》則屬於歡快節奏版,是一首非常具有青春氣息和活力四射的青春派歌曲。
《南極光》是對於聽眾而言受歡迎的專輯之一。孫楠不僅操刀創作詞曲,還親自擔任製作人,台前幕後地多向發展,讓大家看到了他的全面性。在這張專輯裡,《風往北吹》異軍突起,成為聽眾受歡迎的歌曲之一。孫楠親自為這首歌譜曲,證明了孫楠的創作能力。而趙寶剛的電視劇《永不瞑目》在孫楠撕心裂肺的《你快回來》的歌聲中,達到了完美的統一。相得益彰的劇歌,讓孫楠成為內地演唱影視作品的最佳人選。
當馮小剛遇到了孫楠,一首經典的電影音樂作品就誕生了。孫楠的聲音成就了《不見不散》的完美。這也是孫楠在加入BMG New Century唱片公司之後,拿出的第一份令人滿意的答卷。
該專輯中的《你快回來》有點兒“電視劇化”的造作,而《風往北吹》則體現出了孫楠“抒情王子”的氣節。

獲獎記錄

時間頒獎名稱獎項歌曲
1999
中國原創歌曲排行榜1999年度總選
十大金曲
《你快回來》
99遼寧文藝台歌壇獎
十大金曲獎、歌壇最具實力演唱獎
1998
上海東方風雲榜
十大金曲
《不見不散》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流行歌曲榜”98年終評選
“最受歡迎男歌手獎”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流行歌曲榜”98年終評選
十大金曲

專輯爭議

孫楠於2006年4月底委託代理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三被告侵犯其兩首歌曲的作曲著作權及表演者權,要求三被告停止銷售、複製、發行行為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本案的第一被告為濟南一音像製品銷售商趙某,第二被告為北京一數碼公司,第三被告是福建一音像出版社。原告孫楠於2006年初發現趙某非法銷售由第二、第三被告出版、複製、發行的三盒VCD光碟合輯,涉及他的兩首歌曲《你快回來》和《風往北吹》。孫楠在起訴書中聲稱,他擁有這兩首歌的表演者權,以及其中一首的作曲著作權。而第二、第三被告在未經原告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出版、複製、發行上述專輯,嚴重侵犯了其著作權及表演者權,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孫楠因此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停止銷售涉案音像製品;第二、第三被告收回並銷毀涉案音像製品,未經原告許可,不得複製、發行涉案音像製品;第二、第三被告立即停止對其著作權及表演者權的侵害,並公開賠禮道歉;第二、第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為調查、起訴支出的費用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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