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南寧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8月20日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結合我市當前正在開展的“美麗南寧·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要求,對1999年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的《南寧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全面修訂,突出了範圍明晰、責任明確、追責有力的特點,體現了南寧特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8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0月1日
  • 施行地方:南寧市
簡介,總則,

簡介

南寧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8月20日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9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南寧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人根據本辦法規定負責其責任區內的市容秩序、環境衛生和綠化亮化的維護與管理的制度。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並對縣(區)、開發區“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考核。縣(區)城市管理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園林、公安、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單位或者個人為“門前三包”責任人:
(一)臨街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
(二)臨街建(構)築物的所有人;
(三)臨街建築施工場地的施工單位;
(四)臨街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或者管理者;
(五)臨街停車場的經營者;
(六)臨街住宅小區和樓宇的物業服務企業。臨街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臨街建(構)築物的所有人將地塊、建(構)築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為“門前三包”責任人。
第六條 下列區域為“門前三包”責任區:
(一)責任人使用的臨街地塊;
(二)責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構)築物外立面;
(三)責任人臨街門口及其兩側(每側最長不超過30米)建(構)築物立面至人行道側緣石之間的區域;無人行道的,從建(構)築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區域。“門前三包”責任區具體範圍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對劃定的區域有爭議的,由縣(區)城市管理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七條 “門前三包”應當達到以下要求和標準:
(一)市容秩序:
1.無亂擺賣、亂堆放、亂搭蓋;
2.無跨門檻經營,無違法宣傳促銷活動;
3.建(構)築物立面整潔、完好,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
4.車輛應當在劃定的停放點分類有序停放。
(二)環境衛生:
1.地面乾淨整潔,無痰漬、糞便、污水,無菸頭、紙屑、果皮等廢棄物;
2.不得亂倒垃圾,不得將垃圾掃入下水道、綠地內或者掃出責任區域外;
3.愛護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者損壞。
(三)綠化亮化:
1.不踐踏草地、損毀苗木,不擅自採摘花果,不在樹木上釘釘、架線、掛物、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
3.不損壞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
4.保持夜景燈光和廣告招牌亮化設施完好,無缺損、斷亮現象。
第八條 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門前三包”責任:
(一)維護責任區內市容秩序;
(二)清掃責任區;
(三)勸阻、制止責任區內他人的違法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責任人為臨街地塊或者臨街建(構)築物承租人的,出租人應當督促承租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轄區內的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登記造冊後報送縣(區)城市管理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十條 對責任人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責任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情況進行日常檢查。
(二)縣(區)城市管理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每月監督檢查“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對考核不達標的責任人懸掛黃色警示牌,並責令限期改正,責任人改正後方可摘除黃色警示牌;責任人連續二次或者在六個月內累計三次考核不達標的,懸掛紅色警示牌,並責令限期改正,責任人改正後方可摘除紅色警示牌。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被懸掛紅色警示牌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經營許可條件進行核查,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吊銷或者撤銷生產、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縣(區)城市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職責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縣(區)、開發區“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不達標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經責令限期簽訂,逾期仍不簽訂的,處2000元罰款;
(二)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或者履行責任未達到要求和標準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被懸掛黃色警示牌,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被懸掛紅色警示牌,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故意遮擋或者擅自摘除警示牌的,處1000元罰款。出租人沒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督促承租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承租人被懸掛警示牌並被處以罰款處罰的,對出租人按給予承租人罰款數額的50%予以罰款。
第十五條 對被懸掛警示牌的責任人,取消當年本市各級、各部門組織開展的評優評先資格,並可在媒體上曝光。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縣(區)、開發區在“門前三包”責任制年度考核中不達標的,由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進行通報批評,並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轄區內負有責任的城市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其他鄉鎮的街道兩側“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2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的《南寧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市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