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文明、優美、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the first three bags" of city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in Xining City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西寧市
  • 檔案內容:市容環境衛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文明、優美、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包括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建築施工現場、商場和集貿市場、停車場等)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是指責任單位應當維護好其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綠化和秩序,及時勸阻、制止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綠化和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協調和指導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 責任制,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政管理許可權,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建設、園林、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保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內容包括:
(一)包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1、按要求自備封閉式廢棄物收集容器,並放置在門檻以內適當位置,嚴禁將垃圾污物堆置門外,積極實行垃圾袋裝化,定時傾倒。禁止亂潑污水,形成冰灘、污水灘;
2、負責責任區內環境整潔, 無紙屑、果皮、菸頭、痰跡、污物、廢棄物,無蚊蠅孳生;
3、臨街建築物、圍牆、櫥窗、牌匾、燈飾保持美觀整潔,無損,如出現陳舊、破損應及時更換和修復,對不屬於責任單位所有或維護的櫥窗、牌匾、燈飾如出現陳舊、破損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各責任單位要保持其建(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圖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及時整飾翻新。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應及時清洗,凡出現破損、脫落、褪色、陳舊、風化、雨水沖刷痕跡等須及時維修、整飾;
5、各責任單位要保證單位門前責任區內無積冰污雪;
6、戶外廣告設施、標牌必須符合設定規定,並經有關部門審批,要保持完好整潔,設定單位負責定期維修、更新;
7、各責任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完善亮化設施。凡設定霓虹燈飾亮化設施的責任單位,應保證夜間美化、亮化設施完好,並按規定要求定時啟用亮化設施,如出現缺行斷線的應及時修復;
8.商(店)鋪門前不得私自設定檐蓬、遮陽布,凡設定檐蓬、遮陽布的必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保持整潔完好,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
9、各責任單位應當制止亂貼、亂畫等損害市容環境行為,及時清除責任範圍內影響市容環境的字跡、圖案、貼紙等印記,發現亂貼、亂畫等損害市容環境不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市容環境衛生、公安部門舉報。
(二)包綠化。
1、保護責任區內的花草樹木、維護綠化設施;
2、禁止攀折花木、踐踏綠地,做到樹木無釘、無掛、無晾曬衣物;
3、嚴禁向樹坑、綠地內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雜物,並應當積極配合園林管理部門工作,保證樹木成活。
(三)包秩序。
1、 積極維護責任區內的良好秩序;
2、做到無店外出攤,無亂堆雜物、私搭亂建、亂挖亂掛,無占道經營,門前車輛停放整齊;
3、不得使用超過規定噪聲標準的電器、音響招攬生意。
第六條 各責任單位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責任單位,其責任區是臨街建築立面和臨街其他設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和零散攤位等,由其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按照批准或者規定的範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劃定後,責任單位應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年度簽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書》,明確責任,並設專(兼)職人員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禁止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收取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費用。
《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書》的示範文本,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八條 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工作,倡導良好的環境衛生意識,促進城市的和諧發展。
各大中專院校,中國小、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學生的環境衛生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樹立青少年保護環境的責任意識和社會意識。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落實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製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單位不簽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書》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簽訂;逾期未簽訂或者拒不簽訂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單位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義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單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未達到要求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由有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對阻撓、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
(一)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事項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財物的;
(五)違反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市轄縣城鎮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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