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官制

南宋初期基本上沿襲北宋官制。宋代史料,特別是南宋史料時,有一個辭彙出現的頻率是極高的,那就是“奉祠”。所謂“奉祠”,多數情況下就是拿錢不幹活,回家一邊呆著,名義上是去主管了一個道觀,實質上是歸鄉里居。當然,具體情況並沒有這么簡單,我們不妨從這一制度——“祠祿官制”的初設說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宋官制
  • 詞性:名詞
  • 朝代:南宋
  • 中央管制:中央集權
祠祿制,中央官制,中央集權,樞密院與三衙,三司使,內侍省,翰林學士,諸寺監,館閣學士,派出的外任官,地方官制,中央監察機構,

祠祿制

祠祿制是兩宋特有的職官制度,隋唐未興,明清不繼,是宋朝佑文政策的產物之一,它雖可以溯源至唐代的宮觀使制,但性質卻頗不相同。唐代的宮觀使,是實際執掌宮觀事務的宮觀官。而宋代的祠祿官,雖叫做“監某廟”、“提舉某宮觀”,卻與宮觀事務沒有太大關係,“祠”與“祿”之間基本脫離,只是借名食祿而已。此制始設於宋真宗,初衷是為了“佚老優賢”,是專門提供給高官的一種福利政策。清代學者趙翼在其所著《廿二史札記·宋祠祿之制》條中表述甚明:“自真宗置玉清昭應宮使,以王旦為之,後旦以病致仕,乃命以太尉領玉清昭應宮使,給宰相半俸,祠祿自此始也。”這時的祠祿制度,“蒞茲重職,允屬台臣”(《宋朝大詔令集》卷五九《向敏中景靈宮使制》),得者位高,數量極少。到王安石變法,祠祿制變成了“以處新法之異議者”(宋·王栐《燕翼貽謀錄》卷一)的名頭,闕位大增,對象向中層官僚放開,從以前的寥寥數人,變而為幾近百數。之後,發展勢頭迅猛,到了南宋初年,今日可統計出的祠祿官就已達一千四百餘名,如果考慮到南宋版圖縮小、官闕減少的因素,這個數字是很驚人的。
南宋的中高層士大夫,鮮有未得祠祿者,倘不小心被彈劾,其命運無非就是“自乞奉祠”或“落職奉祠”了。這對於一心想要建功立業的士大夫而言,自然是人生的挫折,但對於那些不甚追求或者無力追求仕進的人來說,倒也算是一條很好的退路。比如大儒朱熹,本來當官的時間也不長,口頭還常常嚷著“請祠”,因為“奉祠”對他來說確實是較好的選擇:既然不能得君行道,我不妨回鄉講學、談道著說去罷,還照樣能拿點國家的錢。
為“祠祿”在南宋的泛濫,許多仕途不順的士人都摸熟了“請祠”的退路,這自然給南宋朝廷帶來了經濟上的壓力。所以史學界對其評價較為消極,如香港學者梁天錫先生在大作《宋代祠祿制度考實》中就認為它除了造成財政負擔外,還對士風與吏治產生了許多負面影響:(1)黨人奉祠,黨禍益烈;(2)貪吏奉祠,聚斂成風;(3)失職與祠,吏治日壞;(4)失檢與祠,士風大變。這些結論都是可信的。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祠祿制度又有其積極意義,尤其是它對南宋文學、學術發展的影響,更應給予正面評價與充分估量。
梁天錫先生說:“雖然,宋理學家若朱文公之輩,每藉祠祿以養生,即開辦書院講學者亦偶有之,然千中無一也。”他顯然看到了祠祿制的積極意義,只是因站在經濟、政治立場,仍有意迴避而對此不作討論。祠祿官制的廣泛實行,乃至泛濫,客觀而言,在制度上促成了一批頗具才學的士人離朝在野,成為里居地方的精英群體,並使得這一群體得到空前地擴大,同時又為這批不能一展政治抱負的士人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環境,具有社會福利性質。這種福利讓他們有較為充裕的時間和基本的經濟保障,可以相對從容地專注學問、研習詩文。由於祠祿制度又有“任便居住”一項,所以他們還具有非常自由的人身活動空間和思考創作空間。換言之,祠祿制度保證了一群政治失意但有真才實學的士大夫的物質基礎、創作時間和自由氛圍,為他們專心著述、遊戲詩文提供了有利條件。
我們可以稍列一些曾經“奉祠”過的南宋士人名單:朱熹、葉適、真德秀、魏了翁;陸游、楊萬里、辛棄疾、劉克莊。前四位是著名理學家,後四位是著名文學家。在他們的人生生涯中,奉祠里居都是重要的時段,是他們著書立說、談詩論藝的主要階段。可以毫不誇張地說,他們一生的成就多少都受惠於祠祿制度。
還是先舉我們熟悉的朱老夫子說事。朱子一生曾多次請祠,這在史料文獻中頗可容易尋得。當他再次獲準續發祠祿時,曾興致勃勃地在《與劉子澄》信中開篇即說:“老兄歸來無事,又得祠祿添助俸余,無復衣食之累。杜門讀書,有足樂者。”其自得之態,可以想見。祠祿的錢並不多,但已足以保證基本的生活,朱子的諸多著述恐怕正是祠祿“滋養”出來的。
陸游在詩中也多次談及祠祿,所謂“七十一翁心事闌,坐叨祠祿養衰殘”(《七十一翁吟》),恰是這俸錢支撐他老年的生活。他又有首《山間雜詠》云:“祠祿留人未掛冠,山園三畝著身寬。百年竟向愁邊老,萬事元輸靜處看。花徑糝紅供晚醉,月天生暈作春寒。汗青事業都忘盡,時賴吾兒舉話端。”詩中所言,正是祠祿留給他無職而有祿的狀態,能於其間較為泰然地享受村居生活。
劉克莊在答朋友的詩中曾說“牢落祠官冷似秋,賴詩消遣一襟愁”(《贈翁定》),以寫詩來消遣不得仕進的愁悶,體現出的是祠祿制度底下的人生苦痛,同時又是詩歌創作的絕好契機,祠官的冷落,讓文學成為了他人生的主題。不惟如此,劉克莊的許多朋友如林希逸、徐明叔等也因為“奉祠”而里居,這讓他們擁有了共同的時間,在一起組社唱和,大大促進了彼此的詩藝交流與詩思碰撞。
由此看來,宋代祠祿官制的冗濫,確實讓朝廷花費了大量的金錢。不過,因為拿錢的都是中高層士大夫,他們中間又有些“人中龍鳳”,國家財政的這筆支出,大概也不算是全部打了水漂。與其給貪官污吏搜颳去中飽私囊,倒不如拿筆錢“投資”文學、學術,其間雖說讓些許不學無術的人沾了便宜,但還是起到了“養士”的作用,為培育大思想家、大文學家貢獻了力量。別的不說,僅從朱子那欣慰得意的言語中,我們似乎也應該給飽受批判的祠祿制度一個微笑了吧?

中央官制

中央集權

南宋時中央集權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據和威脅皇權的種種因素。為了防範文臣、武將、女後、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種人的專權獨裁,宋朝廷制訂出一整套集中政權、兵權、財權、司法權等各種制度。所謂中央集權,是指把地方的權力集中到中央;專制主義則是把權力集中到皇帝手裡,君主主宰一切。秦漢時代,中央集權制就已經確立起來,但專制主義還未至登峰造極的程度。宰相權力的變化就是一個例子。漢代的宰相,權力相當大,所謂“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但到了宋代以後,宰相的權力就越來越小了,權力越來越集中到皇帝手裡。可以說,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是從宋代逐步發展的。
中樞官制是中央集權的軸心,從趙匡胤建立宋王朝開始,就對中央官製作了調整。其特點是用設官分職、分割各級長官事權的辦法來削弱其權力的。這樣,有些官只是空名,所謂“官”,其概念只是拿俸祿而已。這類官有兩種情況,第一,在宋太祖、太宗統一五代十國的過程中,留用了大批各國舊官員,使他們保持官位,領取俸祿,但不使掌握實權(只對其中認為可靠者安排一些實際職務);第二,對於宗室、外戚、勛舊,也僅授予高官,優加俸祿,而不給實職。至真宗時,便把這些措施加以制度化。按照這個制度,一般官員都有“官”和“差遣”兩個頭銜,有的官還加有“職”的頭銜。“官”只是說明他可以領取俸祿,而職才有實際的權力。每個機關彼此互相牽制,“任非其官”的情形很普遍。例如左、右僕射、六部尚書、侍郎、大夫、郎中、員外郎、卿、少卿等,在成為官階的名稱後,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不再擔任與官名相應的職務。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的根據,因此稱為正官或本宮,又稱階官或寄祿官。其中有文資、武階的區別。差遣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又稱“職事官”。差遣名稱中常帶有判、知、權、直、試、管勾、提舉、提點、簽書、監等字,如知縣、參知政事、知制誥、直秘閣、判祠部事、提點刑獄公事之類。也有一些差遣並不帶上這些字樣,如縣令、安撫使等。官階按年資升遷,即使不擔任差遣,也可依階領取俸祿,而差遣則根據朝廷的需要和官員的才能,進行調動和升降。所以真正決定其實權的不是官階,而是差遣。至於“職”,一般指三館(昭文館、史館、集賢院)和秘閣中的官職,如大學士、學士、待制等,是授予較高級文臣的清高銜頭,並非實有所掌。宋神宗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官制改革後,撤銷館職,另設秘書省職事官,自秘書監丞、著作郎以下,都稱館職。其他文臣兼帶館職,武臣帶閣門宣贊舍人,則稱“貼職”。
官稱和實職的分離,使朝廷內外大批官員無所事事,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義上都有正式官員,但除非皇帝特命,不管本部的職事。《宋史·職官志一》說: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又說: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
這樣,各級官府層次重複,疊床架屋,機構空前龐大。但是,卻有利於皇帝直接控制用人大權,他可以隨時提拔官階較低而有才能者擔任要職,也可隨時撤換無能之輩。歷代的官制,宋朝大多保留下來。《宋史·職官志》云: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
自趙匡胤建宋以後,三師、三公之制雖承唐制保留下來,但授與大臣者為數並不多,尤其是太師一官,只以趙普與文彥博兩人功高德厚方予特拜。但自蔡京擅政以後,拜三公者在宣和年間竟多達18人。這18人中,除了蔡京父子及童貫、王黼等寵臣外,其他多為宋徽宗的兒子(太子除外)任職。

樞密院與三衙

樞密院是總理全國軍務的最高機構,簡稱“樞府”。宋代樞密院與中書門下共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宋史·職官志二》說:
宋初,循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掌文、武二柄,號為“二府”。
又《通考·職官考四》說: 唐末,諸司使皆內臣領之,樞密使始與宰相分權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樞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權重於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專主文事,參知政事佐之,樞密使專主武事,副使佐之。
樞密使為樞密院之長官,或稱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或同簽書樞密院事。其下設都 承旨和副都承旨,負責“承宣旨命,通領院務”,由武官擔任。還設編修官,不定員。樞密院“掌兵籍,虎符”,若得皇帝的批准,有調動兵馬之權。樞密使的地位略低於宰相,與參知政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等統稱為“執政官”。樞密使這一官銜在唐太宗時就設定了,但唐代的樞密使只負責管理軍事情報,機密情報之類,由宦官兼任,直至五代時還保留這個官銜。而宋代的樞密使地位抬得這么高,權力這么大,其原因是與當時國內外的階級矛盾、政治形勢有關。宋時階級矛盾一開始就相當尖銳。北宋初年就發生了王小波、李順起義。在邊境,又有契丹、西夏等少數民族政權的並立,形成邊防的緊迫局勢。內憂外患使得宋王朝需要一支相當龐大的軍隊,方能抵抗少數民族的入侵和鎮壓國內人民的反抗,因而,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管理這支軍隊,這就是宋代設立樞密院的原因。同時,樞密使的設立又可以削弱宰相的權力,也是強化皇權的重要措施。所以,元豐改制後,樞密院照樣保存下來。但是北宋的樞密使與中書的關係都極不正常。王明清的《揮麈錄·後錄》說:“樞密使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後上,所言兩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貳。”宋神宗的御史滕達道也說,戰守安危之所政,中書主打,樞密使主守,這樣怎么能取勝呢?明確指出這種互相牽制所造成的殆誤軍國大政的弊端。南宋統治者接受了這一教訓,為了對付經常性的對外戰爭,不得不實行兵政合一,設立“平章軍國重事”這一官銜。
北宋初年,仍然沿襲後周的制度,由殿前司和侍衛司統領全部禁軍。但是趙匡胤在禁軍的人事安排、組織編制和部署等方面,都作了重大的調整。據《長編》卷2記載:建隆二年(公元961年)的一個晚上,趙匡胤把曾經幫助他奪取政權的禁軍主要將領石守信、王審琦、高懷德等人請來喝酒,對他們說,自己當了皇帝後整天提心弔膽,還不如作節度使快樂。石守信等人說,現在天命已定,誰還敢有異心呢?趙匡胤說,你們雖然沒有異心,但如果你們手下人貪圖富貴,一旦把黃袍加在你們身上,你想不乾也不行呀!石守信等人領會趙匡胤的意思,大為震驚,次日即稱病,主動要求解除軍職。趙匡胤答應給他們以優厚的待遇,同他們結成兒女親家,說這樣就可以使“君臣之間,兩無猜疑”,趙匡胤就把石守信等人調到外地去當節度使,脫離他們原來掌握的軍隊,這就是有名的“杯酒釋兵權”。趙匡胤在解除石守信等人的軍權之後,提拔了一批資歷較淺,容易駕馭的人當禁軍將領。但就是對這些人也嚴加控制,處處防範。
同時,趙匡胤還取消了殿前都點檢和殿前副都點檢這兩個職務,由殿前都指揮、侍衛馬軍都指揮使、侍衛步軍都指揮使,分別率領禁軍,合稱“三衙”,互不統屬。禁軍從此沒有統帥,將領分別聽命於皇帝本人。“三衙”長官都指揮使之下,各設副指揮使,都虞候,副都虞候各一員。真宗時,廢除侍衛兩司的都虞候之職。南宋時,殿前司掌管殿前各班、直和步、騎各指揮的名籍,侍衛親軍馬、步軍司分掌馬軍、步軍各指揮的名籍。並負責屬下軍隊的管理、訓練、戍守、升補、賞罰等政令。“三衙”與樞密使所掌之兵權不同:樞密使有發兵之權,而無統兵之重;三衙有統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

三司使

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財政機構,號稱“計省”。唐末稅法混亂,田賦、丁稅的收入無法維持王朝的龐大費用,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鹽鐵和度支。五代後唐明宗始設鹽鐵、度支和戶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職權是總管全國各地之貢賦和國家的財政。長官是三司使,其權位之重,與執政無殊,號稱“計相”。《宋史、職官志二》說:
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
三司之副長官為三司副使。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度支、戶都三使。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戶部副使。鹽鐵之下設七案,即兵案、胄案、商稅案、都鹽案、茶案、鐵案、設案等,掌管全國礦冶、茶、鹽、商稅、河渠和軍器等。度支之下設八案:賞給案、錢帛案、糧料案、常平案、發運案、騎案、斛斗案、百官案,掌管全國財賦之數。戶部之下設五案:戶稅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糧案,掌管全國戶口、兩稅、酒稅等事。三司的附屬機構,據《宋史·職官志二》載,有磨勘司、都主轄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憑由司、開折司、發放司、勾鑿司、催驅司、受事司等。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與事務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國財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實際上取代了尚書省的許多職務。元豐改革官制時雖廢三司仍歸戶部、工部管轄,其中胄案改置軍器監,這些改革似較合理。但是財用大計畢竟不是戶部所能盡辦,因此,北宋末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總制使以別掌之。
北宋前期,中書門下主管民政,樞密院主管軍政,三司主管財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權集中於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後,宰相實際上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兼任樞密使,又兼管部分軍政。這樣,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財政和部分軍政之權。

內侍省

內侍省是宋代宦官的總機構,另設入內內侍省以統轄親信宦官。《宋史·職官六》說:“入內內侍省與內侍省號為前後省,而入內省尤為親近。通侍禁中,役服褻近者,隸入內省。拱侍殿中,備灑掃之職,役使雜品者,隸內侍省。”入內內侍省的宦官職銜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等。內侍省宦官職名有左班都知、副都知;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等。自供奉官至黃門,以180人為定員。凡內侍初補者,稱為小黃門,經恩遷補者,則為內侍黃門。宦官的高級官稱另有內客典使、延福官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等。元豐改制後改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中侍大夫、中亮大夫、中衛大夫、拱衛大夫等。宋朝不準宦官參預政事,故專設官階,使不與士人混淆。授官最高不過“留後”,平日只“供灑掃”。不過,從神宗朝起,又重用宦官,宋徽宗時,宦官竟握兵權。南宋時,重申禁令,不許宦官干預朝政,不準兼兵職,不準申請提領外朝官職。如違反規定者,要受到流放二千里或除名的懲處。與此同時,又規定外戚只準“奉朝請”,坐享富貴,不準預政,不準管軍,不許通宮禁,不許接賓客,不得任文官或“二府”(中書和樞密院)的職務。對於女後,宋代統治者也認識到“賊根本,起皇后閣前”,因此宮禁嚴密,幾乎把她們與外廷隔絕;在輿論上,宣傳“女後不可使預事”,“勿專政於女後”的政策。這些做法都是接受漢唐以來外戚宦官擅權,擾亂朝政的經驗教訓。

翰林學士

宋代中央的文職機構有翰林學士院,這也是沿襲唐代制度的。唐代有翰林學士、知制誥,為皇帝親信顧向之官,其地位很重要。到了宋代,又特定其資權,變成了一種清要而又顯貴的官員了。宋代能入翰林學士院任職的,都是一些文學之士。學士中資格最老的稱翰林學士承旨,其下稱翰林學士、知制誥。承旨不常設,其他學士也無定員。學士院的職權是負責起草朝廷的制誥、赦敕、國書以及宮廷所用文書,還侍皇帝出巡,充顧問。實際是皇帝的秘書處和參謀官員。《通考·職官考八》云:“其為翰林學士者,職始顯貴,可以比肩台長,舉武政路矣!”其他官員入院而未授學士,即稱“直院學士”。如果學士缺員,由其他官員暫行院中文書,則稱“學士院權直”或“翰林權直”。《宋史·職官志二》云:“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釐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冠有翰林名號,而不屬於學士院,專門為皇帝講解儒經者,稱“翰林侍讀學士”或“翰林侍講學士”,官階較低者稱“崇政殿說書”。神宗後屢有變化,稱為經筵官,一般為他官的兼職。北宋前期,翰林學士被委任他職者,如任知開封府、三司使之類,並不歸院供職,故必須帶知制誥職者,才真正掌管詔命。直接替皇帝起草麻制、批答及宮廷內所用之詞,稱為“內制”;若單稱知制誥,奉皇帝或宰相之命,分房起草官員升遷、磨勘、改換差遣等制詞,則稱為“外製”,總稱“兩制”。神宗元豐改制後,翰林學士雖不再另任他職,但仍帶知制誥。遇缺,則以侍中、給事中、中書舍人等兼直學士院。南宋時,有以尚書兼權翰林學士,而不帶知制誥的。

諸寺監

九寺:指太常、宗正、光祿、衛尉、太僕、太理、鴻臚、司農、太府等寺。北宋前期,雖然保留了九寺的名位,但大部分已成閒官,而另外委派朝官以上一員或二員兼充“判本寺事”。其中只有大理、太常兩寺還有一些職權。神宗時,九寺各專其職,並分設本寺的長官卿、少卿各1員以及丞、主簿1—2員。但各寺職務忙閒不均,宋徽宗時,王得臣在《麀史》卷下《諧謔》中有這樣的記述:太府寺所隸場務眾多,號稱“忙卿”司農寺掌管倉庫,號稱“走卿”;光祿寺掌管祭祀供應酒食,號稱“飽卿”;鴻臚寺掌管四鄰各國朝貢,號稱“睡卿”。南宋時,把光祿、鴻臚兩寺併入禮部;衛尉、太僕兩寺併入兵部。
諸監:宋代先後設定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司天等六監。宋初各監的基本情況是,國子監是全國最高學府,仁宗以後,成為掌管全國學校的總機構。少府監的主要職事巳劃歸文思院和後苑造作所,本監只管制造門戟、神衣、旌節等物。將作監也只管祭祀、供給牲牌、鎮石、炷香、盥水等事,有關土木工匠的政令、京城的繕修都歸“三司”修造案掌管。仁宗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撤銷“三司”河渠案,另設都水監,掌管修治河道之事。神宗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撤銷“三司”胄案,另設軍器監,掌管制造武器。司天監負責觀察天文祥異、鐘鼓漏刻,編制曆書等。各監除司天監以外,都設“判本監事”1—2員,或設“同判監事”1員,以及丞、主簿等。神宗改革官制時,撤銷了司天監,另設太史局,隸屬秘書省。國子監正式設祭酒、司業各1員為正、副長官,主管國子學、太學、武學、律學的政令。又設丞1員,參領監事;設各學太學博士多員,分別講授各種課程。南宋初,國子監並歸禮部,重建太學,太學之學官時有增減。神宗改制時,除國子監外,各監都設監和少監作為正副長官,其下又設丞和主簿等,同時恢復了本監職權。

館閣學士

館閣學士,是宋代特殊的制度之一,除某某殿大學士、學士多為執政大臣之榮銜外,還有龍圖閣、天章閣等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名為典司秘籍,為文學侍從官。其實,凡朝官出任外官,都帶這種頭銜,並非兼職之義。又有直秘閣等官稱,名為館職,是須經過考試的,稱為入館。明清制度,進士一部份因考試優等而入翰林院的,稱為館閣之選,就是由此而來的。但宋代後期的直秘閣,是其他官員的兼銜,名為貼職,並不被看重。宋洪邁《容齋隨筆》卷16說:
國朝館閣之選,皆天下英俊,然必試而後命,一經此職,遂為名流,其高者曰集賢殿修撰,史館修撰,直龍圖閣,直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秘閣;次曰集賢秘閣校理。官卑者曰館閣校勘、史館檢討,均謂之館職。記注官缺,必於此取之,非經修注,未有直除知制誥者,官至員外郎則任之,中外皆稱為學士。及元豐官制行,凡帶職者,皆遷一官而罷之,而置秘書省官,大抵與職事官等。
此外,宋代還有一種“殿學士”的銜稱,包括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學士、端明殿學士等。殿學士的資望極高,無職守,無典掌,只是出入侍從,以備顧問而已,然非常人可充任。《通考·職官考八》說:
觀文殿大學士,非曾為宰相不除;觀文殿學士、資政
殿大學士及學士,並以寵輔臣之位者;端明殿學士,惟學士之久次者始除。
可見宋代的“殿學士”是專門作為高官、寵臣的榮稱,一般官員是不可能“榮任”的。

派出的外任官

宋代以節度使和觀察使合稱“兩使”。自唐末以來,節度使之權雖重而除授極濫。宋代派文臣知軍州事、代替節度使之職,於是節度使之權雖盡去,而官位反而提高,只有親王外戚及前任將相大臣中有特殊資望者,方授以此官。但名為某某道或某某軍節度使,實際並不履任。例如元豐中,鎮江軍節度使檢校太傅韓絳為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名府,其中鎮江軍節度使為虛銜,判大名府才是實際職務。凡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者謂之使相,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府州者,亦謂之使相。節度觀察留後本是唐代藩鎮以其親信留充後務之稱,作為次於節度使一級的官名,後改為承宣使。此外,觀察、防禦使、團練使以及刺史都作為虛銜,雖帶某州之名,但並不履某州之任,名為“遙郡”。
宋代的節度使、觀察使名存實亡,但兩使之下的判官、支使、掌書記、推官等幕職卻依然如故,就連防禦、團練、軍事州都仍有幕職,作為入官的初階,這是一種奇特的制度。判官也有稱簽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簽判。簽判之下的幕職官,其實都是閒職。

地方官制

初期基本上沿襲唐五代舊制。行政機構分州、縣兩級。宋太宗以後,又把全國分為若干路,路相當於唐代的道、元代的省。這就變成為路、州、縣三級。
縣是地方行政機構最低一級,自秦漢以後,歷朝相沿不革。宋代的縣,設縣令、縣尉,作為一縣的長官。大縣還設有主簿一員。《長編》卷11載,開寶三年(公元970年)規定縣官的定製:“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3員;戶不滿千,止置令、尉各1員,縣令兼主簿事;不滿四百,止置主簿、縣尉,以主簿兼知縣事;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縣尉事。”神宗熙寧以後,令二萬戶以上的縣增置縣丞一員,縣丞次於縣令而位在主簿、縣尉之上。南宋時則取消縣丞。宋制縣的長官稱縣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記載多稱為知縣,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點。知縣就是知縣事的簡稱。據《長編》卷4載,宋代為了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從乾德元年(公元963年)開始“命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縣、監察御史王祐知魏縣、楊應夢知永濟縣、屯田員外郎於繼徽知臨泛縣。常參官知縣,自嶼等始也。”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帶本官去掌管一縣之政,即所謂知縣事,也就是一縣的主要長官。知縣有別於縣的本官縣令,因為是差遣。
州等於秦漢時的郡,隋唐以後改稱為州。州的長官,隋唐皆設刺史。趙匡胤立宋初年,鑒於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鎮之權,“令文臣知州事”,其後,派二品以上的官員充任一州的長官;主要也是為了便於皇帝的直接控制。為了更有效地加強控制,又設通判與知州相互牽制、監督。《長編》卷4載,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當時因為湖南剛剛平定,多留用後周時的舊官員,於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意在控制這批留用官員。後來發展成為牽制、監視州府長官的一種定製。《宋會要輯稿·職官》卷47說:“通判,州各1人,與長吏均理,州府之政,無不統治,藩府或置兩員,廣南小州有試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國之政令,通判為之貳。”通判這種官的權位有些特殊:論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規定,朝官充通判者,歷兩任即可升為知州,天聖六年(公元1028年)改為三任方得充知州;論職權,則通判不但可與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須經知州與通判簽議連書方許發下,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與守臣通判簽書施行),而且,作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過及職事修廢,可直接通達皇帝。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職,當時人視之為“監州”,則更符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軍、監並稱。大體說,凡政治、經濟、軍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設府,有駐重兵的軍事地區設軍,工業區如煮鹽、冶鐵等重要地區設監。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則多升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襲唐五代舊名,一部分是因為皇帝未即位時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較重要的官員。
軍在唐代是一種軍區,只管兵戎,五代以後,逐漸與行政區沒有多大差別,至宋代則成為兵、民、軍、政合一的行政區域。凡是唐代節鎮所在仍保留其軍號,也有加給新改的軍號,這種稱為節度州。但另有一種稱軍的地方,不是節度州,而是由縣升的,或領數縣,或並不領縣。這種軍往往僅比縣略高一級。設軍的地方,一般是在邊境,也有是在關隘要地。宋太宗時期,軍的建置最多,總共有34個,其中在河北、陝西與契丹、西夏接壤的邊境所建置的就有15個。在邊境地區設軍,是為了適應制御外敵的需要,而在內地的關隘口設軍,則主要是為了易於彈壓兵民的叛亂。例如彭州灌口鎮(今四川彭縣),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軍,後一度廢為縣,太平興國三年(978年)改稱永康軍,據《長編》卷274載,其批文稱“永康軍正控兩山六州軍隘口,昨據張商英奏請廢為導江縣。若非軍官,實不足彈壓,可令復舊。”五代的軍,治所與縣治同處一所,而隸屬於州;宋代因削藩鎮兵權,取消支郡制度,於是軍便得與州府並列。至於監,實際上與縣差不多,但因其直屬京師,不為州縣所轄,因而也同列於州。監亦有領縣者。府、軍、監的設官,大體與州相似,《神宗正史職官志》說:“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軍、監事如州,視地望重輕,以資級應選省充。”
為了統治的便利,宋代還把全國分為若干路。今據《宋史·地理志》所載,並依《太平環宇記》、《元豐九域志》校補,製成“宋代行政區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據元豐時設定的23路,加上徽宗崇寧時重設的京畿路,共24路。
宋代的地方行政單位名稱是非常複雜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軍、監。府也有與節度軍號同的,也有不同的,節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後也有不立節度軍號的。
路的劃分,起初並非作為行政區域而設定的,因此,路一級的官僚機構,便不成體制,設官無定式,無定員,甚至連駐地、轄境、名稱都隨時變動。大體上說,路的官僚機構,主要有四個監司,稱為帥、漕、憲、倉。這些官員均由皇帝委派。帥也稱為安撫使,是一路高級軍政長官,照例由文臣充任,但往往帶都總管銜,統轄軍隊,掌管兵民、軍事、兵工工程諸事。南宋的安撫使改為帥司,兼管民政。漕是轉運使,其本職是經管一路財賦,保障上供及地方經費的足額。為了履行其本職,就有必要巡察轄境,稽考簿籍,舉劾官吏。久而久之,轉運使便成為事實上的大行政區(路)的監司官。不過,轉運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長官如知府、知州,還可能是前任的執政官,品位在轉運使之上。在職權上轉運使較為廣泛,而在體制上卻不能完全以下屬對待府州。這與漢代的州刺史與郡守的關係略同。南宋改為漕司。與轉運使平行的又有提點刑獄公事及提舉常平司兩種,前者管司法,稱為憲;後者管賑荒救濟事宜,稱為倉。此外,又在安撫司中設走馬承受1員,有事可直接向皇帝報告,不經安撫使之手,事實上與唐代的監軍相似。所以每路有四個系統的長官,職權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認真負責。
對於地方官僚體制,《宋會要輯稿·職官》42有較明確的記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真宗詔論監司失察罪時說:
分天下為郡縣,總郡縣為一道,而又總諸道於朝廷。委郡縣於守令,總守令於監司,而又察監司於近臣,此我朝內外之紀綱也。故欲擇守令,必責之轉運,必責之近臣。既嚴連坐之罪,又定舉官之賞,而失察者又有罪,賞罰行,紀綱正矣。
監司是統領州縣守令的長官,《哲宗正史職官志》的記載說:
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領郡務,凡兵民之政,皆總焉。屬縣事、令丞所不能決者,總而治之。又不能決,則稟於所隸監司,及申省部。
轉運使有權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長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帶本官充任,因而有時轉運使的官位低於州府長官,這就給轉運使在行使職權上造成困難。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規定,凡是大兩省官以上充任轉運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轉運使、副使申轉;若是觀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經由轉運使。於是路與州府長官的關係就以品秩高低來決定,這樣的地方機構,自然會出現許多紊亂的現象。
宋代地方駐軍指揮則有都總管、副總管、都鈐轄、副鈐轄、都監、副都監三級,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職。至於沿邊地區則置都巡檢、巡檢。南渡以後,多採用臨時措置,各軍將領分別給以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等名號、其下則有正將,副將、準備將等名,這些都是偏禆之職。
宋代的州、縣衙門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員外,還有很大數量的吏。在州一級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開拆官、押司官,糧料官等等。在縣衙門里,有押司、錄事、手分、貼司等。吏的來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絕大部分從地主階級中選充。有的吏是世襲的,父死子繼。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職責是經手徵收賦稅,處理獄訟。他們上下其手,趁機敲榨勒索。吏是封建統治集團中一個重要而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
在縣以下,還有鄉和里。鄉、里雖然沒有正式的政權機關,但是宋代統治者依靠鄉間地主,統治和控制廣大農民。據《文獻通考·職役考》記載,北宋政權建立以後,就差派鄉村的地主當里正、戶長和耆長。里正、戶長負責“課督賦稅”。耆長則專司“逐捕盜賊”。總之,這些鄉村最基層的小吏,其職責有二:一是榨取錢物,二是彈壓農民。
宋代的地方官制,有異於前代的,大體有四個方面:
第一、府州設通判。其用意在於對地方官吏的監督。通判實際上是皇帝安插在府州官僚機構中的耳目,以牽制這級官吏的一切行動。
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開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與遼衝突很厲害;但西北邊陲的官員仍由文人擔任,這主要是怕武人專軍事之權,容易獨霸一方,反叛朝廷。
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任期三年;三年任滿即走,即所謂“三年一易”。嚴格地說,宋代沒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為臨時差遣,當了三年就得離開任地,又不準本地人在本地當官。所以沒有一個官吏能夠真正熟悉地方的情況。
第四,恢復縣尉。縣尉是管軍事的。五代時,各縣軍事由節度使派一個鎮將專管,宋代改為縣尉,其權力與鎮將相差甚遠,只管地方治安之類和訴訟等事。
以上事實說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員的權力,而且將各府、州、縣的行政權、司法權、財政權、軍事權全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權對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強了。這樣,自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的趨勢便被消滅了。但是,宋代這種削弱地方權力,並不是削弱地方鎮壓人民反抗的力量,而是把鎮壓人民的權力分離出來,由專人分管。並依縣之大小,分別派遣武裝弓手,專司鎮壓。按當時規定:縣一萬戶以上者,派武裝弓手50名,七千戶以上者40名,五千戶以上者30名,三千戶以上者25名,二千戶者20名,一千戶者15名,不滿一千戶者10名。這類事情由縣尉專管,若“強盜”較多之處,武裝弓手無法抵禦的,要隨即上報,由朝廷另派兵馬鎮壓。
總之,宋代有一整套以擴大皇權為中心的封建官僚機構,這套官僚機構在宋太宗時就已經比較完整地建立起來了,以後就越來越擴大。元豐改制時撤銷了一些重疊的機構,表面上恢復了三省制度,但到北宋末年,蔡京執政,官員又大量增加,機構也龐雜起來了,南渡以後,沿舊不革,所以《宋史·職官志》說:“吏既濫冗,名目紊雜”。

中央監察機構

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制,中央設御史台,下設三院,《宋史·職官志四》說:“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御史台設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名義上是御史台的最高長官,但宋初不除正員,只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檢校官帶憲銜的,有檢校御史大夫。元豐改官制後,一併除去。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御史台的真正長官,稱為台長;副長官是侍御史知雜事。御史官的職掌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監察彈劾之列。官階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監察御史者,稱“監察御史里行”。此外,還設推官二員,專管審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評論朝政或彈劾官員,按規定必須先向中丞報告。仁宗時,劉筠任中丞後,御史言事就不必請示本台長官了。
地方官的監察,由通判負責。同時,皇帝還經常派遣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到各地去監察,這些都屬於外任御史。轉運使本來是管理財政的,但也兼任監察官吏。南宋時,地方監司官職權加重,安撫使稱帥臣,宰相外出巡事時,雖說是典州,亦必兼此職。後來在安撫使之上設宣撫、制置二使,不領州而位在諸路帥臣之上,成為一路之長官。開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開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聲。
宋代的御史官人數沒有定製,可多可少,隨皇帝意旨而定,除御史中丞較固定外,其他御史可隨時增減。
宋代的諫官稱為司諫、正言。諫官的職責是向皇帝提出批評和建議,但實際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職。最終便混同御史,專司監察官吏。按規定,諫官每月要向皇帝報告一次,稱為“月課”。他們可以把平時隨便聽到的一點情況就向皇帝報告,不必是否有據,當時稱為“風聞彈人”。若奏彈不實,諫官不必受到懲罰。如果御史台的諫官上任後百日之內無所糾彈,則罷作外官或罰“辱台錢”。這種規定更助長了御史濫用彈劾權。例如宋神宗時御史唐垌(d^ng,音洞),曾面彈王安石,胡說一通,但神宗也不加責怪。所以,宋代的宰相大受牽制,無可奈何。按規定,台諫官不能由與宰相有關係的人來擔當,更不能由宰相提名推薦,因此,台諫官與宰相的關係極為緊張。當時人說宰相與御史台是敵對的營壘,互相仇視。對於這種關係,王夫之在《宋論》卷4有一段評論說:
宰相之用舍聽之天子,諫官之予奪聽之宰相,天子之得失則舉而聽之諫官;環相為治,而言乃為功。諫官者,以繩糾天子,而非以繩糾宰相者也……仁宗詔宰相毋得進用台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毋得除授,曰:“使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毋敢言者。”嗚呼!宋以言語沓興,而政紊於廷,民勞於野,境蹙於疆,日削以亡,自此始矣。御史官在宋代以前與台諫官分開,宋代實際上合二為一,主要用以監察官員,看其是否忠於皇帝,而不察其是否忠於職守。雖然歷代均如此,但宋代尤為突出。宋代隨著專制皇權的加強,諫官對皇帝的過失更不敢有所規勸,因而諫官與御史官實際上並沒有什麼區別,都是以彈劾官員為責,這種變化導致了後來台諫的合流。
由上所述,宋代中樞機構的行政、軍事、財政、監察這四種大權分得十分清楚,而總之於皇帝。宋朝統治者的這些集權措施,日趨嚴密,甚至達到“細者愈細,密者愈密,搖手舉足,輒有法禁”的程度。楊萬里的《誠齋集》卷69記載了這樣一件事:宋太祖曾令後苑造一薰籠,數天未成,太祖怒責左右,臣僚答以此事必須經過尚書省、本部、本寺、本局等許多關口,等到逐級辦齊手續後覆奏,得到皇帝的批語“依”字,然後方可製造,宋太祖聽後大怒,問宰相趙普說:“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即可買一薰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趙普回答說:“此是自來條貫,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後代子孫若非理製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台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聽後轉怒為喜說:“此條貫極妙!”可見,宋代統治者訂立各種“法制”的目的有二,一是使“政出於一”,“權歸於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百官不過“奉法遵職”而已。於是,從中央到地方,“上下相維,如身使臂,如臂使指”,達到空前集中和統一;二是定為“祖宗之法”,要求子孫“謹守”,以保證趙家皇朝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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