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南京市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南京市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所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 條數:30
  • 實施時間:1999-10-1
  • 類型: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現行有效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雨花台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其範圍包括:雨花東路至雨花台街以南,緯八路以北,雨花台街、共青團路以東,雨花東路及寧溧路以西圍合的區域;望江磯皖南事變三烈士墓環行道以南,三烈士墓以北,花木村水塘防火道以東,砂石場道路以西界樁圍合的區域。
風景區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烈士群雕以南、忠魂亭以北、環陵路西幹道以東、紀念碑至東炮台道路以西圍合的區域,以及東殉難處、西殉難處、知名烈士墓為核心保護區;核心保護區以外為一般保護區。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風景區的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條例。
建設、規劃、國土、園林、公安、市容、環保、文物、旅遊和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風景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風景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理局在風景區規劃、資源保護、開發建設、經營活動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統一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風景區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污染風景區環境的行為。
第六條
管理局應當充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開展健康有益的遊覽和文化娛樂活動,宣傳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風景區的保護、建設、利用,必須制定規劃。
風景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規劃、文物、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各景區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管理局及有關單位,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並按規定報批。
第八條
編制風景區規劃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有關保護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
(三)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保護風景區生態環境,各項建設設施應當與風景區環境相協調。
第九條
風景區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風景區總體規劃或者各景區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核心保護區內,除進行保護性維修、完善基礎設施或者恢復原有紀念性建築外,不得新建其他建築物和設施。
第十一條
一般保護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建築物和設施。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設施的,必須符合風景區規劃,並經管理局審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單位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和設施,不得超出批准的規劃用地範圍,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個人不得新建房屋和設施。經批准維修、改建的房屋和設施,必須在原地進行,並且不得超出原占地面積和建築高度。
第十二條
風景區內已有的建築和設施,凡是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遊覽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逐步遷出。
第十三條
在風景區內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環境和資源,維護景物完好,保證遊客安全。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風景區內的紀念性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園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山體岩石、泉湖水體等自然景物,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加以保護。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風景名勝資源而受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管理局交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項用於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十六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獸類寵物進入風景區;
(二)攀折、刻劃樹木和採摘花卉、損毀公用設施;
(三)亂扔廢棄物;
(四)擅自進入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
(五)在文物、景物上塗寫、刻劃、張貼;
(六)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行乞、酗酒滋事;
(七)燃燒樹葉、荒草、垃圾,在禁火區內吸菸、動用明火;
(八)損毀景物、林木植被;
(九)捕獵野生動物;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風景區內的樹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砍伐。
核心保護區內確需砍伐、更新樹木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保護區內需要砍伐非珍貴樹木的,應當經管理局批准;砍伐樹木十棵以上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砍伐風景區內的古樹名木。
第十八條
未經管理局批准,不得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或者開墾土地、挖沙取土。
第十九條
在風景區採集物種標本的,應當經管理局同意,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第二十條
公務活動和旅遊機動車輛經管理局同意方可進入風景區,並須服從管理局的管理,按指定路線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其他機動車輛禁止進入風景區。
除殘疾人專用車外,非機動車輛禁止進入風景區。
第二十一條
核心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戶外廣告。非經管理局同意,不得設定標牌、標語。
一般保護區內設定戶外廣告、標牌、標語的,應當經管理局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風景區內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經管理局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垃圾;排放的煙塵、污水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管理局應當對風景區重要的紀念性建築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重要的景物進行登記,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管理局應當採取措施,管理好風景區內的環境衛生和飲食服務衛生。
第二十六條
管理局應當加強風景區的治安、安全工作,確保良好的公共秩序。旅遊高峰期間應當制定安全疏導人員的方案,保證遊客安全。
管理局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完善消防設施,防止火災發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罰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違法建築,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處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的,沒收捕獵工具;沒有獵獲物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獵獲物的,沒收獵獲物,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不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管理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23日發布施行的《南京市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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