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採購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南京市政府採購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意在保證政府採購產品質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並在本土進行實施。

基本介紹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保證政府採購產品質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產品是指各級國家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和服務。
第三條凡參加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採購活動的採購當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管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產品質量的監管職責,可會同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檢查。
第五條政府採購供應商(以下稱供應商)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質量負責,並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禁止以不合格產品、假冒偽劣產品參與政府採購;
禁止在政府採購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禁止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明示標準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參與政府採購。
第六條集中採購構在政府採購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活動中應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建立供應商資質檔案,加強對供應商的資質管理。
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證明檔案(強制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可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審核確認。
(二)協助採購人做好政府採購產品質量驗收工作,大型或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委託法定質檢構進行驗收。
(三)對供應商提供不合格產品或售後服務質量差的行為及時處理,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四)定期收集政府採購產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意見,建立供應商質量信用和售後服務質量檔案,於季度終了後6日內報送財政部門。
第七條採購人應履行產品接收的質量驗收工作。
(一)應向供應商索取、查驗有效的產品合格證等有關質量證明。
(二)因不具備產品驗收能力或驗收中發現可疑產品時,應申請集中採購構或直接委託法定質檢構進行檢測。
(三)及時將驗收不合格或供應商售後服務質量差等情況告知集中採購構,按照契約處理,並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八條政府採購當事人應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政府採購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政府採購產品質量問題和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按照《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舉報進行查處。
第十條供應商提供政府採購產品違反《產品質量法》並受到相關處罰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情節嚴重的應予公布;
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政府採購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檢查等支出由市財政籌措安排,舉報獎勵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集中採購構應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措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南京市政府採購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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