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就業培訓暫行辦法

南京市就業培訓暫行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先培訓,後就業”的方針,統籌安排我市社會勞動力就業前的培訓工作,提高企事業單位新增勞動力的素質,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10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21
【生效日期】1986-04-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就業培訓暫行辦法
(1986年4月21日)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先培訓,後就業”的方針,統籌安排我市社會勞動力就業前的培訓工作,提高企事業單位新增勞動力的素質,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生產技術不斷發展對勞動者技術素質的要求,新成長的社會勞動力在就業前必須經受專業技術業務的培訓,考試合格,方可就業。各企事業單位需要補充的新職工,都必須從各級各類專業技術學校、職業學校和各種專業技術培訓班的畢業生、結業生中招收(粗壯工除外)。凡沒有編制培訓計畫的單位,需要補充新職工,必須先報經市勞動局在全市就業前培訓班畢業生中調劑,無法調劑時,才能核撥部分勞動計畫指標從社會上招用一部分沒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高、國中畢業生,但錄取之後必須進行不少於半年的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操作,並正式鑑證勞動契約。
第二條高、中級科技人員由各類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培訓,中級和初級技術工人由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和各類專業技術培訓班進行培訓。
第三條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本企業生產發展和勞動力更新需要,提前一至三年按工種專業和初、中級層次編制後備技術工人培訓計畫,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和區、縣勞動部門,要匯總所屬單位的培訓計畫報市勞動局。市勞動局應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綜合平衡各系統上報的培訓計畫,並編制全市的培訓計畫,提供給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和專業技術培訓班,以便設定工種專業和安排招生人數。凡不按期編制上報培訓計畫的單位,不再分配勞動計畫指標。
培訓計畫要兼顧地方全民單位、集體單位,以及中央部屬和省屬在寧單位,以便統籌安排勞動資源。中央部屬和省屬在寧企業培訓計畫可以直接報市勞動局。
第四條市勞動局和教育局要按工種專業需求協調組織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的培訓網路。市就業前訓練中心和區、縣訓練指導站要協調組織專業技術培訓班的網路。各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行業工種忖業的特點和各企業技術力量情況,選擇有培訓條件的企業定點辦班,建立本系統主要工種專業技術培訓班網路。各學會、協會以及民眾團體等社會辦學單位,亦可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班,以補不足。
第五條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的培訓時間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辦理,專業技術培訓班培訓時間按工種專業技術複雜程度而定。專業技術理論教學和操作實習時間一般各占一半。專業技術比較複雜的工種培訓時間,高中畢業生一般不少於一年,國中畢業生一般不少於兩年。技術比較簡單的工種培訓時間,高中畢業生一般不少於半年,國中畢業生一般不少於一年。培訓期滿,考試合格,被正式錄用後均應見習一年。
第六條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的經費,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檔案規定辦理。市、區、縣訓練中心和指導站舉辦的專業技術培訓班可向用人單位收取一定的培訓費,不足部分,經審核後,在勞動就業經費中列支。各主管部門定點辦班為本系統各企業培訓的經費,由委託培訓單位在營業外項目列支。
第七條按照自願報名,自選工種,自費學習,不包分配,擇優推薦的原則,除技工學校、職業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各種類型的專業技術培訓班可酌收學費,生產實習期間可由實習的所在單位發給一伙食補貼。培訓期滿被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的見習期間,國中、高中培訓生分別按所在單位一級和二級工資標準發給見習工資;見習期滿,國中、高中培訓生分別按二級和三級技術等級標準進行考核,考核合格並能完成勞動定額者,按其標準發放工資。一年後,二級工可申請並經領導批准參加高一級技術考核,確已達到三級工技術水平,又有完成生產任務者,可定為三級。
第八條各主管部門在所避單位定點舉辦專業技術培訓班,應制定師資力量、教學設施、教學計畫、教學大綱、選用教材等具體方案,報市訓練中心審批;中央部屬和省屬在寧企業舉辦專業技術培訓班,方案可直接報市訓練中心審批;區、縣屬單位,由區、縣訓練指導站審批,報市訓練中心備案。
結業考核,由主管部門進行;部、省屬在寧企業由辦班單位考核。同產業、同工種的專業技術培訓班由主管部門組織統考,部、省屬辦班企業也可參加。合格者造冊向市訓練中心領發南京市專業技術培訓班結業證書。
第九條市勞動局是就業前培訓工作的綜合管理機構;市教育局負責全市職業學校的組織、管理、檢查和服務;市就業前訓練中心負責專業技術培訓班的組織、管理、指導、服務、監督、檢查,
第十條過去規定如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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