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1.07
  • 實施時間:2000.01.0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註冊、變更、續展和註銷,第三章 編碼、設計和印刷,第四章 套用和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推廣套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元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標識。
商品條碼包括標準版商品條碼和縮短版商品條碼。標準版商品條碼由廠商識別代碼、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組成。縮短版商品條碼由商品項目識別代碼和校驗碼組成。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套用、印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南京市技術監督局是本市商品條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南京辦事處)具體負責本市商品條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經核准註冊。
第六條 鼓勵和引導商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商品條碼,套用商品條碼技術。

第二章 註冊、變更、續展和註銷

第七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到南京辦事處辦理有關申請註冊手續。
申請人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填寫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書,並提供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
第八條 申請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
第九條 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有關檔案、《系統成員證書》到南京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二年。
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到南京辦事處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編碼中心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一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到南京辦事處辦理註銷手續。
系統成員由於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二條 已被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

第三章 編碼、設計和印刷

第十四條 系統成員應當制定商品條碼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商品條碼管理台帳,明確商品條碼工作的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
系統成員編制的商品條碼,應當自編制之日起7個有效工作日內到南京辦事處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面積或者標籤可印刷面積四分之一的,系統成員可以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縮短版商品條碼由編碼中心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
第十七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對商品條碼尺寸、顏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設計商品條碼。
系統成員不得使用印刷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條碼。
第十八條 印刷企業必須經南京辦事處認定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資質後,方可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
系統成員應當委託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資質的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印刷企業應當查驗印刷委託人的《系統成員證書》,並登記證書號碼。印刷委託人不能提供《系統成員證書》的,印刷企業不得承印商品條碼。
第十九條 系統成員印刷商品條碼需要原版膠片的,應當向商品條碼原版膠片製作者訂製原版膠片。
商品條碼原版膠片製作者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製作原版膠片,保證商品條碼原版膠片質量。
第二十條 商品條碼印刷企業、原版膠片製作者不得向委託人、訂製者提供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條碼;不得向非委託人、非訂製者提供商品條碼。

第四章 套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根據本市商品條碼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逐批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條碼的產(商)品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施行。
對目錄中規定的產(商)品,生產企業、供貨企業必須使用商品條碼。
第二十二條 系統成員對其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不得擅自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商品條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商品條碼印在其產品的包裝或標籤上。
第二十四條 企業使用其他國家或地區商品條碼的,應當到南京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經銷企業不得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
(一)必須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條碼的;
(二)不能提供《系統成員證書》的;
(三)使用偽造、冒用或已註銷商品條碼的;
(四)使用不合格商品條碼的。
第二十六條 經銷企業採用與商品條碼有關的自動化掃描銷售系統,應當將設計方案報南京辦事處審查備案。
經銷企業使用店內碼應當優先選用國際物品編碼組織推薦的EAN系統店內碼。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商品條碼管理人員對商品條碼的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商品條碼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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