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雲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由雲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法規頒布:雲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
  • 基本原則:堅持精簡高效,科學設定機構
  • 總體目標:農村經濟全面發展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雲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農林水利
楚政發24號
雲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
2008-7-31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發〔2006〕30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07〕85號)精神,做好新形勢下我州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加快農業科技進步,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改革和加強我州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改革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重要意義
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是設立在縣、鄉兩級為廣大農民提供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農業機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服務的組織,是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重要載體。截止2007年底,我州有縣、鄉兩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703個(縣級389個,鄉鎮314個),核定事業編制6103名(縣級3683名,鄉鎮2420名),實有科技人員5665人(縣級3327人,鄉鎮2338人)。
長期以來,我州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在推廣先進適用農業新品種新技術、防治動植物病蟲害、搞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提高農民素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全州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隨著農業市場化、標準化、科技化、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對農科技術服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州現行農技推廣體系中存在的職能不清、機制不活、素質不高、保障不足、隊伍不穩、積極性不高等問題,已經不能適應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必須儘快加以解決。
當前我州農業和農村經濟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從新時期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特點和任務看,農業科技的作用將越來越突出,地位越來越重要。全州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從發展現代農業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改革和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極端重要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科學謀劃,精心組織,紮實推進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不斷鞏固和強化基層農技推廣體系的基礎地位和作用,更好地為“三農”發展服務。
二、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立足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發展現代農業的需要,通過明確職能、理順體制、最佳化布局、充實一線、創新機制、強化保障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構建起以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農科部門和涉農企業廣泛參與、分工協作、服務到位、功能完善、機制靈活、運轉協調、充滿活力、農民信賴的多元化的新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為農業農村經濟全面發展提供有效服務和技術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精簡高效,科學設定機構,最佳化隊伍結構,合理配置農業技術推廣資源;堅持政府主導,支持多元化發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職能,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鼓勵各級進行探索和實踐;堅持統籌兼顧,與縣、鄉機構改革相銜接,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係。
三、穩步推進全州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
(一)強化公益性職能。
我州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其承擔的公益性職能主要是:關鍵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農作物和林木病蟲草鼠害、動物疫病、有害生物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和強制性檢驗;農機安全監理;農林水資源、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監測;農業公共信息和培訓教育服務;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森林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管理,農村能源建設的服務、指導,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水利設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術服務等。強化公益性職能是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的立足點,各縣、市要根據當地農業產業發展需要和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承擔的公益性職能進行明確細化、分解和落實。
(二)合理設定機構。
各縣、市要根據當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化、水利、林業等行業特點,本著方便農民、有利於業務指導、有利於有效管理、有利於調動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積極性的原則,對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的公益性職能進行細化,因地制宜、科學設定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縣級要本著科學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則,根據縣域農業產業特點、森林資源、水系、水利設施分布和政府財力等情況,因地制宜綜合設定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全州鄉鎮統一單獨設定農業、林業、水利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按照《關於理順州縣市畜牧獸醫管理體制的通知》(楚編髮〔2006〕56號)的要求設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不再列入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其中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等行政管理職能列入政府職責。鄉鎮農村經濟統計職能劃入鄉鎮統計站,農村經營管理人員調整充實到相關事業站所。
(三)理順管理體制。
結合鄉鎮機構改革、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新形勢,為便於縣級主管部門整合縣鄉技術力量,加大對優勢特色產業的培植,確保重大農業、林業、水利工程項目的實施,全州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以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方式。在對鄉鎮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林業管理站、水利管理站、畜牧獸醫站的人員管理上,各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既有分工,又要相互協調配合。人員錄用(聘用)、調配、職稱(職務)晉升和業務經費由縣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工作安排、考勤等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級主管部門在對鄉鎮農科人員錄用(聘用)、職稱(職務)晉升和工作調配上,要充分聽取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在具體工作安排和年度考核中也要尊重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工作職責上,縣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管理和指導,提供服務和支持;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縣級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管理和指導,注重協調和溝通,體現管事與管人相結合,確保機構有事管,人員有事乾。
(四)科學核定人員編制。
根據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承擔的職能和任務,合理核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編制。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上劃管理、實行縣級派駐後,其編制上劃主管部門,實行單列,同時仍列入鄉鎮事業編制總額管理;各縣、市基層農業推廣機構保留原核定的人員編制不變,縣、市編制部門要在保留的人員編制內,進一步實行分類管理,明確縣級機構和派駐鄉鎮機構的編制,明確專業技術人員編制、管理人員編制、工勤人員編制,並嚴格控制管理和工勤人員編制。原則上派駐鄉鎮機構不核定工勤編制,管理人員由專業技術人員兼任,現有工勤人員要通過退休等自然減員逐步消化。要實行編制實名制管理,要明確在編在崗人員和超編人員,並進行永久性公示。要積極做好超編人員的分流安置。為保證公益性職能的履行,應確保在一線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不低於全縣農業技術人員總編制的2/3,專業技術人員占總編制的比例不低於80%。要保持各種專業人員之間的合理比例,防止簡單的合併。
(五)創新人事管理制度。
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後,人員實行聘用制,參加競爭上崗的在編人員,應具備競聘崗位相應專業學歷或取得國家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在編在崗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聘用辦法由各縣、市人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具體組織實施。
(六)提高隊伍素質。
為適應科技進步、產業發展和農民需求變化,各縣、市要制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培訓規劃,有計畫、有目的地搞好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知識更新和技術培訓,建立經常性的培訓教育制度,不斷提高其專業水平和能力。要制定具體措施,促使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要進一步落實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技術職稱評定和相關待遇等政策,對長期在鄉鎮工作且成績突出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給予適當傾斜。要重視吸引優秀人才從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不斷提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整體素質。
(七)建立健全考評制度。
各縣、市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績效考評機制和考核體系,探索縣級業務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服務對象3方共同考核一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新機制。各縣、市要將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工作量和進村入戶推廣技術的實績作為主要考核指標,將農民民眾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評價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將考核指標量化、細化,嚴格工作業績考核,形成長效管理制度。要建立優勝劣汰的機制,對連續3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繼續聘用。要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激勵機制。
四、強化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保障措施
(一)切實保障經費供給。
各縣、市要採取有效措施,立足當地實際,根據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需要,切實保證對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財政投入。財政部門要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基本支出及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同時,要積極支持重大農業技術措施推廣、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培訓、農作物和林木病蟲害及動物疫病防治、農情統計、森林防火、汛情旱情監測等工作。各縣、市要在整合現有資產設施的基礎上,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對原有設備的維護更新,逐步配齊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適應公益性職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務設備,提高服務現代農業的技術裝備水平,改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條件。
(二)加強資產管理。
改革中,要切實加強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平調和流失。對現有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資產要進行評估認定和清產核資,確保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擁有相應的推廣設施條件。對用於經營性服務的國有資產可進行剝離,剝離後可出租或出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租賃或出售給現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自願領辦、創辦農業經營性服務實體的人員。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過去開展經營性服務所形成的歷史債務,要在明確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分類處置,逐步化解。
五、精心組織,紮實推進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
這次推進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是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求真務實的作風,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務必抓緊抓好抓實各項工作,確保全州改革工作於今年10月底前全面結束。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縣、市要高度重視,組建專門的領導機構和強有力的工作班子。縣、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集中精力,主動加強協調,親自參與調研、制定方案等工作,及時發現和研究改革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州、縣兩級農業、林業、水利、編制、人事、財政、發展改革、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主動參與和支持改革工作,確保改革按時完成。
(二)深入調查研究。推進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關係到廣大農業科技人員的利益,關係到機構設定和經費保障等重大問題,必須高度重視,慎重對待。各縣、市要根據國務院、省、州的檔案精神,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準確掌握基層農技推廣體系的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存在的問題,明確改革的重點、難點和關鍵環節,特別是對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重大問題,要組織開展專題調研,真正把情況摸準摸實摸透,通過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確保農技推廣體系人員隊伍穩定,為改革的順利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各縣、市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緊緊抓住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財力保障、競聘上崗等關鍵環節,認真研究政策措施,制定切合自身實際的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8月15日前各縣、市要制定出初步實施方案,報經州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組織實施。
(四)加強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州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各成員單位,特別是農、林、水、編辦等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改革工作進度、制定實施方案等各個環節的督促指導,及時幫助各縣、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為加強對各縣、市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導,州人民政府將派出督導組對各縣、市進行督查指導。
全州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10月份結束。各縣、市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工作於9月底結束,州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領導小組10月上旬對各縣、市進行初驗,10月下旬迎接省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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