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在2004.05.12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5.12
  • 實施時間:2004.05.12
《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等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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