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南京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
  • 外文名:Nanjing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職權,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辦公廳,研究室,人大代表,

職權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二)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准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三)監督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包括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和專題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監督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四)選舉、罷免本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本級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

內務司法委員會(內司委)
主任委員:周魯寧
副主任委員 :楊前鋒
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留平
宋曉輝
陳秋林
裘文潔
顏培玲
潘秀成
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委)
主任委員:謝躍進
副主任委員 :叢躍滋
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
朱晶
湯倩一
孫強
張奎
張華東
陳丹萍
駱芝惠
蔣勤
謝國慶
法制委員會
主任委員:夏公喜
副主任委員 :薛宏
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
李漢橋
汪旭東
汪敏
余榮紅
胡曉紅
夏清瑕
徐雪琴

工作委員會

預算工作委員會(預算工委)
主任:叢躍滋
副 主 任:徐翠華
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
主任:薛宏
副主任 :
吳平
許愛民
鐘連勇
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農委)
主任 :印幸福
副 主 任 :毛新平
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
方貴平
孔德華
劉人祥
李長征
張衛明
陳宏祥
周志清
洪汛安
高昌玖
湛中林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
主任 :陳光亞
副 主 任 :
夏小方
王利民
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
葉南客
劉軍
劉文平
孫雙金
楊清華
李輝
汪麗
陳穎奇
易永祥
段紅飈
錢永貴
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環資城建委)
主任:韋昌明
副主任:
鄭建寧
申曙光
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
仇學富
朱明
楊濤
李文青
李宏楠
張虎
張正康
徐中潞
程鴻雁
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民宗僑外委)
主任:朱曉煜
副主任:
李杏生
皇海澄
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國亮
馮保全
傳靜
劉德昌
嚴敦志
汪聯輝
張康黎
傅浩
謝德雲
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人代聯委)
主任:李建
副主任:
李志強
徐紀樓
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
楊懷珍
李戰
肖梅
汪旭東
張玉英
胡樂濤
倪忠生
繆新華

辦事機構

辦公廳

主任 :馬慶安
副主任 :於保華

研究室

主任:張錦榮
副主任 :高翔

人大代表

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共523名。
玄武一組16名,玄武二組15名,玄武三組15名;
秦淮一組24名,秦淮二組27名,秦淮三組25名;
建鄴一組25名;
鼓樓一組24名,鼓樓二組21名,鼓樓三組20名,鼓樓四組17名,鼓樓五組16名;
棲霞一組17名,棲霞二組17名;
雨花台一組22名;
浦口一組21名,浦口二組21名;
江寧一組28名,江寧二組29名;
六合一組28名,六合二組29名;
溧水一組26名;
高淳一組28名;
解放軍駐寧部隊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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