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環丹江口庫區旅遊項目規範管理暫行規定

環丹江口庫區旅遊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是切實維護庫區水質安全,全面服務南水北調工程的重要保障,是推進漢江生態經濟帶建設,加快區域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重要行動,是提高庫區旅遊項目開發水平,推動環庫區山水一體大旅遊跨越發展的迫切要求。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我市環丹江口庫區旅遊資源開發的管控力度,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避免造成有限資源的浪費和破壞,切實維護庫區水環境安全,實現漢江生態經濟帶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環丹江口庫區170米正常蓄水位外推1000米範圍內的旅遊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包括旅遊景區、旅遊景點、旅遊度假區、旅遊主題公園、大型遊樂園、涉農旅遊項目以及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二章 統一規劃指導
第三條 各地編制的旅遊建設項目規劃,應符合國家關於水源地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必須依據《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修編)》和《丹江口庫區生態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修編)》,並與所在地的旅遊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自然生態保護區、文化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相協調,規劃成果符合國家標準《旅遊規劃通則》的規範要求,確保規劃、建設一流。
第四條 按照《湖北省旅遊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旅遊區或項目建設總體規劃經縣市區政府組織初評後,由市旅遊項目建設領導小組主持或委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召集市發改委、規劃局、環保局、水利局、林業局、南水北調辦等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由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實施。
第五條 環丹江口庫區所有項目建設必須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建設活動行為,嚴禁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第六條 環丹江口庫區所有旅遊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乙級以上旅遊規劃設計資質及相應建設資質的單位承擔,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等違規建設行為。各種遊樂設施的安裝、檢測以及污防、消防、防雷、安全等設施,必須取得相關管理部門合格證或使用許可證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統一設計標準
第七條 堅持規劃先行、生態優先、保護第一的原則,遵循依法、合規、有序開發的基本要求,實現漢江生態經濟帶經濟社會生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 按照沿水觀光、沿路娛樂、靠城食宿的原則,合理利用庫區山水資源。
第九條 環丹江口庫區旅遊項目,必須做到項目建設與環保設施同時規劃、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設項目必須先通過市級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統一審批程式
第十條 環丹江口庫區項目開發建設,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訂的開發協定,涉及集體土地的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後,依法定程式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手續,鄉鎮、村級組織、林場不得擅自處理環庫區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環丹江口庫區旅遊項目開發建設,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河道(水庫)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許可、防洪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審批、排污口設定審批等涉水行政審批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不同事項的審批辦理流程,分別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部門審批。
環丹江口庫區旅遊項目開發建設,必須在環保、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手續完備之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為避免環丹江口庫區旅遊項目重複建設,庫區旅遊項目立項,須報市環丹江口庫區旅遊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後,由縣市區按相關規定予以立項(核准)或備案。
市環丹江口庫區旅遊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原則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集中研究旅遊項目,以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
第十三條 在項目完成立項、規劃、設計的基礎上,可按相關規定與程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報建手續;涉及林地的,應依法先行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在各項手續完備的情況下,各相關審批部門要積極主動為項目開發企業搞好服務。
第五章 統一執法監管
第十五條 凡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庫汊、灘涂、耕地、林地等從事旅遊開發的,均屬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由縣級以上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 旅遊景區項目建設不符合規劃,或不按法定程式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報建手續的,由縣級以上規劃、建設部門會同旅遊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能提供安全合格證明的遊樂設施,由縣級以上質監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無證設計、無證施工的,由縣級以上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環丹江口庫區旅遊項目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旅遊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十日後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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