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又稱匯率安排(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指各國或國際社會對於確定、維持、調整與管理匯率的原則、方法、方式和機構等所做出的系統規定。傳統上,按照匯率變動的幅度,匯率制度被分為兩大類型:固定匯率制浮動匯率制。西方各國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實行固定匯制。後來由於美元危機,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各國開始採用浮動匯率制。

基本介紹

匯率制度,考慮因素,制度特點,金本位制度,布雷頓體系,特點,作用,缺陷,浮動匯率制,制度分類,發展,七種分類,比較評價,消失論,概述,消失論分析,

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的內容:
1.確定匯率的原則和依據。例如,以貨幣本身的價值為依據,還是以法定代表的價值為依據等。
2.維持與調整匯率的辦法。例如,是採用公開法定升值或貶值的辦法,還是採取任其浮動或官方有限度干預的辦法;
3.管理匯率的法令、體制和政策等。例如,各國外匯管制中有關匯率及其適用範圍的規定。
4.制定、維持與管理匯率的機構,如外匯管理局、外匯平準基金委員會等。
巨觀經濟巨觀經濟
已完成的目錄數少於預期值;
匯率制度的研究包括兩個基本視角:匯率制度是如何形成和決定的?如何選擇匯率制度?前者是實證問題,後者屬於規範分析
匯率制度分類是研究匯率制度優劣性和匯率制度選擇的基礎,而對匯率制度與巨觀經濟關係的考察,首先在於對匯率制度如何分類。由於不同的分類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從而導致匯率制度的選擇成為巨觀經濟領域最具爭議性的問題。

考慮因素

根據IMF1997年5月的《世界經濟展望》所做的分析,在選擇匯率制度時,應考慮一下因素:
第一,經濟規模與開放程度。如果貿易占GNP份額很大,那么貨幣不穩定的成本就會很高,最好採用固定匯率制度。
第二,通貨膨脹率。如果一國的通貨膨脹率比其貿易夥伴高,那么它的匯率必須浮動,以防止它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下降,如果通貨膨脹的差異適度,那么最好選用固定匯率制度。
第三,勞動力市場彈性。工資越是具有剛性,就越需要選擇浮動匯率制,以利於經濟更好的對外部衝擊做出反應。
第四,金融市場發育程度。金融市場發育不成熟的開發中國家,選擇自由浮動制度時不明智的,因為少量的外幣交易就會引發市場行情的劇烈動盪。
第五,政策制定者的可信度。中央銀行的聲望越差,採用盯住匯率制來建立控制通貨膨脹信心的情況就越普遍。固定匯率制幫助拉丁美洲經濟減緩了通貨膨脹。
第六,資本流動性。一國經濟對國際資本越開放,保持固定匯率制就越難,就越傾向於採用浮動匯率制。

制度特點

固定匯率制(fixed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指以本位貨幣本身或法定含金量為確定匯率的基準,匯率比較穩定的一種匯率制度。在不同的貨幣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固定匯率制度

金本位制度

特點:是一種以黃金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該體系的匯率制度安排,是釘住型的匯率制度。
(1)黃金成為兩國匯率決定的實在的物質基礎。
(2)匯率僅在鑄幣平價的上下各6‰左右波動,幅度很小。
(3)匯率的穩定是自動而非依賴人為的措施來維持。

布雷頓體系

(1)實行“雙掛鈎”,即美元與黃金掛鈎,其他各國貨幣與美元掛鈎。
國際貨幣基金協會國際貨幣基金協會
(2)在“雙掛鈎”的基礎上,《國際貨幣基金協會》規定,各國貨幣對美元的匯率一般只能在匯率平價+-1%的範圍內波動,各國必須同IMF合作,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證匯率的波動不超過該界限。
由於這種匯率制度實行“雙掛鈎”,波幅很小,且可適當調整,因此該制度也稱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或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adjustable peg system)

特點

(1)匯率的決定基礎是黃金平價,但貨幣的發行與黃金無關;
(2)波動幅度小,但仍超過了黃金輸送點所規定的上下限;
(3)匯率不具備自動穩定機制,匯率的波動與波幅需要人為的政策來維持;
(4)央行通過間接手段而非直接管制方式來穩定匯率;
(5)只要有必要,匯率平價和匯率波動的界限可以改變,但變動幅度有限。

作用

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從總體上看,在注重協調、監督各國的對外經濟,特別是匯率政策以及國際收支的調節,避免出現類似30年代的貶值“競賽”,對戰後各國經濟成長與穩定等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

缺陷

(1)匯率變動因缺乏彈性,因此其對國際收支的調節力度相當有限。
(2)引起破壞性投機。
(3)美國不堪重負,“雙掛鈎”基礎受到衝擊。

浮動匯率制

浮動匯率制(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指一國不規定本幣外幣黃金平價和匯率上下波動的界限,貨幣當局也不再承擔維持匯率波動界限的義務,匯率隨外匯市場供求關係變化而自由上下浮動的一種匯率制度。
該制度在歷史上早就存在過,但真正流行是1972年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崩潰之後.

制度分類

發展

布雷頓森林體系的早期,成員國很難找到一個與其國際收支均衡相一致的平價,以及伴隨貨幣危機而來的對平價的重新調整,人們由此開始了對固定匯率浮動匯率的持久爭論。傳統上的匯率制度分類是兩分法: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或彈性匯率),這也是最簡單的匯率制度分類。但固定或浮動的程度是很難掌握的,在固定匯率或浮動匯率之間還存在眾多的中間匯率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有兩種方法運用於事實上的匯率制度分類:一種方法是通過官方儲備和利率的變化來分析中央銀行的干預行為(Popper,1994);另外一種方法是通過檢驗匯率平價的變化,來對匯率政策的結果進行經驗性分析 (Frankel,1993)。日以後的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除了RR分類以外,一直是這兩種分類方法的套用和延伸。
匯率制度分類最根本的問題是基於何種匯率進行分類。現有文獻對匯率制度分類的歸納,一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基於事實上(de facto)的分類;另一種是基於各國所公開宣稱的法定上(de jure)的分類。由於這兩種分類都是基於官方匯率的分類,所以這一歸納存在著局限性,還應進一步擴展。從經濟學最核心的一個命題一市場調節還是國家干預——出發,最根本的出發點應該是基於市場匯率還是基於官方匯率來進行分類。

七種分類

(一)IMF的分類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時代,IMF匯率制度簡單地分為釘住匯率制度和其它;而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IMF則不斷地細化匯率制度分類。IMF原來對各成員國匯率制度的分類,主要依據的是各成員國所公開宣稱的匯率制度;但純粹依賴各成員國所宣稱的匯率制度的分類,具有事實做法和官方宣稱經常不符的局限性。
IMF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別對基於官方宣稱的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進行了修正,其1999年的分類是:
(1)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主要有美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
(2)貨幣局匯率;
(3)傳統的釘住匯率;
(4)有波幅的釘住匯率;
(5)爬行釘住匯率;
(6)有波幅的爬行釘住匯率;
(8)完全浮動匯率。
IMF(2006)強調,它的分類體系是基於各成員國真實的、事實上的安排;這一安排已被IMF所認可,而不同於各成員國官方宣稱的安排。這一分類方案的基礎是匯率彈性(flexibility)的程度,以及各種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對匯率變化路徑的承諾。引人注目的是,IMF從2001年開始將匯率制度分類與貨幣政策框架聯繫在一起,即在對各成員國進行匯率制度分類的同時,也對其貨幣政策框架進行分類。IMF認為,不同匯率制度的劃分還有助於評價匯率制度選擇對於貨幣政策獨立性程度的含意。該分類體系通過展示各成員國在不同貨幣政策框架下的匯率制度安排以及使用這兩個分類標準,從而使得分類方案更具透明性,以此表明不同的匯率制度可以和同一貨幣政策框架相容。據此,IMF對其分類作了較小調整,例如其2005年的分類是:
(1)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41個成員),主要有美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
(2)貨幣局安排匯率(7個成員);
(3)其他傳統的固定釘住安排(42個成員);
(4)水平帶內釘住匯率(5個成員);
(5)爬行釘住匯率(5個成員);
(6)爬行帶內浮動匯率(1個成員);
(7)不事先公布干預方式的管理浮動制(52個成員);
(8)獨立浮動匯率(34個成員)。
如果將上述匯率制度劃分為硬釘住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那么硬釘住制包括(1)和(2),中間匯率制包括(3)至(6),浮動匯率制包括(7)和(8)。按照IMF 的分類,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間匯率制度的比重在不斷縮減,並不斷向硬釘住和浮動集聚。但是,中間匯率制度仍然沒有消失,如在2005年,中間匯率制度在IMF所有成員國中的比重為28.4%,無法證明“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二)Ghosh、Guide、Ostry和Wolf的分類(GGOW分類)  Ghosh等人(1997)認為,事實分類和法定分類各有優缺點,他們試圖將兩種分類方法綜合在一起。但實際上,他們主要採用的還是基於IMF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所公開宣稱的法定分類,其巨觀經濟數據也主要來源於IMF的資料庫。
GGOW分類有兩種:
一種是三分法,即釘住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另一種是更加細緻的九分法,即釘住匯率制包括釘住單一貨幣、釘住SDR、其它公開的一籃子釘住和秘密的一籃子釘住,中間匯率制包括貨幣合作體系匯率、無分類的浮動匯率和預定範圍內的浮動匯率,浮動匯率制包括無預定範圍內的浮動匯率和純粹浮動匯率。
Ghosh等人並沒有對各國匯率制度進行具體分類,其主要目的是檢驗匯率制度與巨觀經濟表現之間的關係。
(三)Frankel的分類 Frankel(1999)認為,匯率制度是一個連續統一體,由最具剛性的到最具彈性的匯率安排依次是:貨幣聯盟匯率(包括美元化匯率)、貨幣局匯率、“真實固定”的匯率、可調整的釘住匯率、爬行釘住匯率、一籃子釘住匯率、目標區或目標帶匯率、管理浮動匯率自由浮動匯率。隨後,Frankel(2003)又對匯率制度分類作了調整和細化,按照通常的三分法。由最具彈性的到最具剛性的匯率安排依次是:
(1)浮動匯率,包括自由浮動匯率和管理浮動匯率兩類;
(2)中間制度匯率,包括目標區或目標帶匯率(細分為Bergsten-Williamson目標區和Krugmen-ERM目標區兩種)、爬行釘住(細分為指數化的釘住和預先申明的爬行)、一籃子釘住和可調整的釘住四類;
(3)嚴格固定,包括貨幣局匯率、美元化匯率(或歐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三類。
Frankel認為,中間制度和浮動的分界線在於中央銀行的外匯干預是否有一個明確的目標。中央銀行雖然偶爾干預外匯市場,但並沒有聲明任何目標的國家應當歸類為浮動。嚴格固定和中間制度的分界線在於對固定匯率是否有一個制度性承諾;若有的話,就是嚴格固定。但是,Frankel的分類只是對IMF分類的一 種修正和理論描述,並沒有自己分類的詳細標準,更沒有據此對各國的匯率制度進行具體分類。按照Frankel的看法, “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或“中空論”) 和世界上的貨幣會越來越少的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Frankel認為,世界貨幣池類似於馬爾可夫靜態平衡過程,獨立的貨幣總是會被創造、消失或在匯率制度之間轉換,但池子裡的貨幣大體保持穩定。
(四)Levy-Yeyati Sturzenegger的分類(LYS分類)  Levy-Yeyafi和Sturzenegger(2003,2005)的分類是基於事實上的分類,它與IMF早期的基於各國所公開宣稱的法定上的分類不同。三個分類變數是:
(2)匯率變化的變動率;
(3)國際儲備的變動率。
分類的依據是:在固定匯率制下,國際儲備應該有較大變化,以減少名義匯率的變動性;而彈性匯率制則以名義匯率的持續變動和相對穩定的國際儲備為特徵。因此,這三個變數的組合足以決定各個國家的匯率制度歸屬。LYS分類使用聚類分析方法,計算了1974~2000年向IMF報告的所有183個國家的數據,因此避免了研究者選取分類變數時的隨意性。LYS分類有兩個:一個是四分法,即浮動匯率、骯髒浮動匯率、爬行釘住匯率和釘住匯率;另一個是三分法,即浮動匯率、中間匯率制和[[硬釘住匯率]]。
LYS分類和IMF分類高度一致,大約2/3的觀測值是相同的。LYS分類發現了幾個事實:
(1)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後的20年間,固定匯率制的數量確實在下降;但在20世紀90年代,相比較IMF的分類而言,固定匯率制卻相對穩定。他們把這一現象叫作“隱蔽釘住” (hidden pegs)或“害怕釘住”。在他們的研究中,公開報告中採取中間匯率制度或彈性匯率制度而實際上採取釘住匯率制度的國家比例,已從20世紀80年代的 15%上升至90年代的40%。但“害怕浮動”和“隱蔽釘住”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想要浮動,但為了通貨膨脹目標制和金融穩定性而將浮動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後者是指想要釘住,但為了使投機性衝擊的成本更高而允許一定程度的匯率波動。許多使用匯率作為名義錨的國家,特別是小型開放經濟體,為了避免投機性衝擊所帶來的匯率制度的脆弱性,傾向於迴避對匯率水平的公開承諾。
(2)傳統的或爬行的釘住等中間匯率變得越來越少,從而證實了“中空論”(Eichengreen,1994)或“兩極論” (Fiseher,2001)的存在。怛是,“中空論”對於非新興市場非工業化國家是不成立的,這表明了對國際資本流動的開放對於經濟發展是必須的。
(3)“事實”上的浮動,其匯率的變化率很小。那些宣稱浮動的國家,為了穩定匯率而經常性地使用很多的干預措施,從而證實了“害怕浮動”的存在,而且“害怕浮動”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就已是普遍現象(Calvo和Reinhart,2000)。
2291個分類觀測值的分布情況,並與 IMF的分類作了比較。從表中可以看出,工業化國家更傾向於使用浮動匯率制,而非工業化國家更傾向於使用中間和固定匯率制;31.8%的工業化國家是固定匯率制,而非工業化國家的這個比例是48.1%。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總的來說支持了“兩極論”的觀點。
相比較其他分類,LYS分類有如下進展:
(1)通過聚類數據的識別,使分類方法更具客觀性:
(2)權衡了分類結果和政策變數的關係;
(3)為今後的進一步經驗分析提供了綜合資料庫;
(4)對匯率制度做出了實際的評估;
(5)通過兩輪的分類步驟,可以辨別不同匯率制度所面臨的衝擊強度,從而克服了無關性假設帶來的偏差,特別是匯率制度對其他變數的影響只有在較高變動率水平上才顯著這樣的假設。但是,由於LYS分類是基於日曆年度的,所以在匯率制度發生變化或貨幣貶值的年度,就不是很可靠了。另外,許多觀察值的分類也是值得懷疑的,甚至有6%的觀測值是無法分類的,例如中國和印度的匯率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就有許多年份是不能確定的。
(五)Reinhart和Rogoff的分類(RR分類)  無論是基於法定的匯率制度分類還是基於事實的匯率制度分類,都是僅僅依賴於官方匯率的分類。Reinhart和Rogoff(2004)認為,復匯率制不但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期間還是之後。都是廣泛存在的。他們使用了 1946~2001年153個國家由市場決定的平行匯率的月度數據(以五年為計算期限),對匯率制度進行了分類。RR分類在方法上有兩個創新:第一個創新是首次採用了平行和雙重市場匯率的數據。這些市場不但在開發中國家,而且在一些已開發國家也是相當重要的。Reinhart和Rogoff認為,在大部分復匯率雙重匯率經濟體中,雙重匯率或平行匯率相比較官方匯率而言,不僅是更好的貨幣政策的風向標,而且是最具經濟意義的匯率。因此,RR分類的主要依據是由市場決定的匯率,而不是官方匯率。第二個創新是發展了各國詳細的匯率制度安排和相關因素(例如匯率管制和貨幣改革)的歷史年表,並通過使用一套描述性統計學方法,區分了官方宣稱的法定匯率和實踐中的事實匯率之間的差別。RR分類把這種分類命名為自然分類,並把匯率制度劃分為14種類型(如果把超級浮動作為一種獨立的類別,則有15種),同時把這14種類型再歸納為五大類,這樣就可與IMF的分類作比較。RR分類最有特色的分類是增加了自由跌落,其數據來源與其他分類方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Pick貨幣年鑑”、Pick黑市年鑑”、“世界貨幣報告 ”、IMF和各國央行的數據。
從RR的自然分類可以看到,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後,1974~1990年和1991~2001年兩個階段具有兩個發展趨勢:
(1)自由跌落在匯率制度中都是重要的種類,在前一階段占12%、後一階段占13%。對於20世紀90年代的轉型國家而言,40%的國家是屬於自由跌落的。
(2)與官方匯率的世界貨幣史相比較,匯率制度向彈性匯率制聚集。有限的彈性——在自然分類中主要是實際爬行釘住——變得更加重要,而在官方匯率分類體系 (指IMF分類)中是微不足道的。在過去的1991~2001年間,釘住制是最為重要的,其次就是有限的彈性。另一個令人吃驚的差異是自由浮動的重要性在下降。在1991~2001年間,按照官方匯率分類,30%多的國家屬於自由浮動;而按照自然分類,只有不到10%的國家屬於自由浮動。這進一步證明了“ 害怕浮動”的存在。實際上,自由跌落的國家要多於自由浮動的國家。另外可以看出,無論考不考慮自由跌落,RR分類並不支持“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自然分類與官方匯率分類有很大的差異,兩者的相關係數有0.42,特別是對開發中國家的匯率制度分類上分歧巨大。這充分說明了在開發中國家平行市場的普遍性。RR分類還得出了一個與通常想像大不相同的結論:在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前和瓦解後,匯率制度的變化很小,這說明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對匯率制度的影響不大。RR分類的最大優點是克服了分類者的主觀判斷,並且對匯率制度的細微差別做了區別。特別重要的是,它對歷史事實做了一個詳細的梳理,縱橫結合,較為科學合理。
(六)Courdert和Dubert的分類(CD分類)  Courdert和Dubert(2004)的分類發展了事實分類方法,提出了區分事實匯率制度的統計方法,並將匯率制度分為浮動匯率管理浮動匯率、爬行釘住匯率和釘住匯率四種類型。如果按照三分法,中間匯率制度包括管理浮動和爬行釘住。其分類的依據和LYS分類相似,主要考慮了名義匯率和官方儲備的變動率,並通過四個分類步驟,檢驗了數據的序貫性。
在CD分類中,浮動匯率的國家比IMF和LYS分類要少得多,這進一步證明了“害怕浮動”的存在。同時,CD分類還證實了亞洲國家的貨幣普遍釘住美元,幾乎65%的匯率制度是釘住或是爬行釘住美元的。與RR分類不同,CD分類使用的是季度數據,所以能夠觀察到匯率制度的年內變化,並將時間序列數據處理為不同的分布情形,在一定的自由度下檢驗原假設是否成立。CD分類結果與RR分類很相近。這一分類的特點是區分了爬行釘住和管理浮動,並確認了貶值的存在。
(七)Dubas、Lee和Mark的分類(DLM分類)  DLM分類是基於有效匯率的事實上的分類。Dubas、Lee和Mark(2005)的創新點就在於將有效匯率的變動率作為分類的決定因素,而以往的文獻強調的是相對於錨定貨幣的雙邊匯率變化。他們提出了三個理由:
(1)一些保持硬釘住的國家,其有效匯率比雙邊匯率更不穩定,例如阿根廷;
(2)那些與錨定貨幣國雙邊貿易額較小的國家,雙邊貨幣匯率的變動是無關緊要的;
(3)在各國中央銀行日益分散它們的主要以美元標價的儲備資產時(例如韓國),評價匯率穩定性的多邊方法是有用的。根據他們的計算,在172個可獲得數據的國家中,有92個國家的有效匯率變動率大於雙邊匯率變動率,其中有12個是OECD的成員國。從匯率制度的發展來看,在20世紀70年代,固定匯率的比例有減少的趨勢,但在80年代和90年代卻保持穩定,並一直在各種匯率制度中占最大比重。
相比較LYS或IMF分類,有效匯率分類與RR 自然分類的一致性較高;LYS或IMF分類與有效匯率變動性不相關。基於Ghosh等人的法定分類,DLM分類按逐漸增強的匯率穩定性將匯率制度分為6 種:
(1)獨立浮動;
(3)按照既定指標的調整;
(4)合作安排;
(5)有限彈性;
(6)貨幣釘住。
如果按照通常的三分法, (1)和(2)屬於浮動匯率, (3)和(4)屬於中間匯率, (5)和(6)屬於固定匯率。按照這一分類,不同組別的分類結果顯示,非工業化國家採用的匯率制度中。比率較高的是有限彈性和合作安排;而工業化國家則是合作安排和有限彈性。沒有發生危機的匯率制度中,有限彈性和合作安排的比率較高;而獨立浮動和管理浮動下,危機發生的比率較高。

比較評價

以上匯率制度的分類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或共同點:首先,基本上都承認浮動匯率、中間匯率和硬釘住三種基本匯率制度的劃分,這在學術界和政策界都取得了共識,同時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匯率制度分類的可比性。其次,各種匯率制度分類均充分證明了“害怕浮動”現象的存在。再者,基本上都朝著事實分類的方向收斂,至少是考慮到了匯率制度上“做的”(Deeds)和“說的” (Words)的差異性。然而,不同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具體有以下四點。
1 各種匯率制度分類的相關性較低。RR分類與DLM分類的相關度最高(0.527),RR分類與IMF分類的相關度最低(0.184),這說明現有的各種分類方法存在很大的差異性。
2 CD分類與IMF和LYS分類由於在方法上和考察樣本範圍上的差異,所以分類結果也有所不同。
3 IMF分類,由於主要是基於各國的官方聲明,因此與其他分類方法相比高估了純粹浮動的比例(因為有“害怕浮動”的廣泛存在)。
4 IMF和LYS分類都沒有考慮到貨幣貶值或自由跌落的特殊情形。當這兩種情況發生時,往往伴隨著激烈的經濟衰退
總的來說,IMF分類、RR分類和LYS分類是迄今為止最為詳盡的匯率制度分類;RR分類還兼具事實分類的優點,故已有一些經驗性研究均採用了RR分類結果。DLM分類對大國的匯率制度研究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因為大國的貿易夥伴的多樣化程度要比小國複雜得多。考慮多邊匯率而不僅僅是與主要貨幣的雙邊匯率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有效匯率的概念需要進一步拓展。 DLM分類使用的權重是商品貿易地理分布的比例,然而在當今服務貿易快速發展,特別是國際資本市場日益一體化的今天,計算有效匯率也應包括服務貿易和資本流動地理分布的權重。
由“做的”和“說的”不同而導致的法定分類的缺陷之外,現有匯率制度分類還存在著如下一些缺陷。
1、 沒有共同的、核心的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相互之間可比性較差。哪些核心因素決定匯率制度的變化,這應該是匯率制度分類理論的基礎;但由於匯率決定理論還不成熟。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還有待發展和創新。
2、主要是運用統計學方法進行事後分類,而統計檢驗的一個弱點是:哪怕是自由浮動的匯率,如果它反映了經濟的基本面,其變動率也有可能較低;而釘住匯率如果脫離了經濟的基本面,也難免會頻繁變動。甚至出現自由跌落或貶值。同時,國際儲備不僅僅是一種外匯干預資產,還是一種支付手段,與匯率制度的關係有可能是間接的,這一點在開發中國家更為明顯。因此,以匯率或國際儲備的變動率作為統計分類的標準難免會出現偏差。
3、 現有分類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即都只是考慮了名義匯率而不是實際匯率;如果是考慮實際匯率的話,結論可能又會不一樣。
匯率對市場的影響
對市場的影響主要受到兩個方面因素決定,一是匯改帶來的匯率調整空間,二則是匯改帶來的資產增值收益。
就匯改的空間而言,人行的發言人強調此次在2005年匯改基礎上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人民幣匯率不進行一次性重估調整,重在堅持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繼續按照已公布的外匯市場匯率浮動區間,對人民幣匯率浮動進行動態管理和調節,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維護巨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穩定。這實際上就是給漸進式推進的匯改定調,也間接提示匯率的浮動空間不會太大。實際上,這也非常符合如今國際國內經濟復甦進度緩慢,需要一個相對穩定環境的客觀現實。
在匯率調整空間不大的背景下,又恰逢國內經濟結構調整帶來的資產價格調整,人民幣資產價格的波動風險甚至大於匯改帶來的收益,因此總體資產增值收益也不大。
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次匯改對市場的直接影響有限,更多體現在短期心理層面,不會對市場產生明顯的中期影響。
總之,匯率制度分類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如今還沒有形成一個被廣泛接受的客觀性標準和分類方法。未來的發展方向是,各種分類方法既需要取長補短,還取決於匯率決定理論的進一步發展。

消失論

概述

新興市場國家,即資本市場開放或者是開放程度很大的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應該選擇哪種匯率制度,應該從近幾年發生的危機中吸取哪些教訓,成為學術界討論的熱點問題。這一討論集中在中間制度消失論。其理論的觀點是匯率制度無非在兩極中——貨幣局制度或者是貨幣聯盟和只有溫和的平滑干預的浮動匯率制中做出選擇,唯有這兩種極端的匯率制度才是可持續的。處於二者之間的匯率制度,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至少對新興國家是沒有信譽的。中間匯率制度都正在消失或者是已經消失。
中間制度消失論認為,在資本高速流動的情況下,政府對匯率的承諾變得越來越脆弱,軟釘住的匯率制度是不可持續的。支持中間匯率制度的觀點主要有三點。
(1)三難選擇。對中間匯率制度的解釋最開始是從傳統的弗萊明蒙代爾模型出發的。Summers認為,資本自由流動,獨立貨幣政策和固定匯率的“三難選擇”問題說明了,一國只能在三個目標中選擇兩個目標。在資本高速流動成為一個既定前提的情況下,一國只能做出兩種選擇,獨立的貨幣政策浮動匯率制;放棄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採納固定匯率制。所以這決定了政府只能在兩極匯率制度中做出選擇。但是Frankel指出了,沒有任何一種匯率制度會適合所有國家及一個國家的所有時期,制度的選擇應該取決於各國具體的特徵,他認為,為什麼不在兩個目標中各放棄一半,一半匯率穩定性,一半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即中間的匯率制度可以存在。更重要的是Frankel認為角點解的假設缺乏理論基礎。
(2)銀行企業過度累積債務。Eichengreen曾經對角點解的假設給出解釋。他認為,在釘住匯率制度下,銀行和企業會低估貨幣下跌或崩潰的風險,因而會過分地持有未沖銷的外幣債務。當貨幣貶值時,其本幣收入不足以償還這些債務,因此破產,並對經濟帶來破壞性的影響。所以他認為在資本高度流動的情況下,只有兩種可行的匯率政策,一種是把匯率固定,並鎖住它,如阿根廷;另一種更常見的匯率政策就是讓其貨幣浮動,這樣銀行和企業就會有動機去沖銷外匯風險。這種分析是建立在企業和銀行非理性的基礎上,而且是通過故意地製造不確定性的辦法使外匯風險加大。
(3)政策慣性。對中間匯率制度的另一個詮釋是:政府執行的政策往往具有慣性,當一國政府在實行釘住匯率並發現問題後,總是出於政治原因等到很長時間才調整匯率,或者是改變匯率制度。政府總是在想,能不能不調整,能不能再堅持一下。待到問題累積而不得不調整時,為時已晚,損失巨大。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轉向硬釘住的匯率制度,或者通過公眾勸導政府儘早調整匯率。

消失論分析

以上對中間匯率制度的解釋缺乏說服力。一些學者開始用可核性檢驗(Verifiability)來構造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的理論基礎。中間匯率制度本質上都是在政府的控制之下,使得匯率在一個或大或小的範圍內波動。而角點解假設的貨幣聯盟(如歐盟)的形成是通過極其複雜的政治程式的,貨幣局制度下的固定匯率制也是通過立法程式定為法律的。同樣,放棄他們要經過複雜的政治決策程式,經過各方利益相關者的討價還價才能做到。所以,角點制度與中間匯率制度相比,政府改變匯率的成本要高得多。而且,規則的透明度顯然要高於相機選擇。Frankel等人認為,簡單的角點解制度比複雜的中間匯率制度更容易核實。比如為了檢驗政府是否信守簡單釘住諾言,市場參與者只需核實昨日的匯率與今日的匯率是否相同;為了檢查政府是否實行完全浮動的諾言,只需要檢查政府每月的外匯儲備的變動是否相同,即,看政府是否動用了外匯儲備干預了外匯市場。但對於中間匯率制度這種核實是非常困難的。
易綱、湯弦建立了政府主導時的匯率制度選擇模型。模型解的結果表明了,決定匯率制度選擇的主要參數與最優貨幣區標準是大致相符的,此時沒有哪一種匯率制度對所有國家以及所有時期都適用。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既為規避匯率風險提供了工具,也使大規模的投機攻擊成為可能。在市場主導的新環境下,由於中間匯率制度試圖提供免費的匯率風險保險而導致的公眾道德風險行為,以及中間匯率制度作為行政部門的相機選擇而非立法部門所制定的法律,所導致的公眾對政府承諾的信任危機,從而內生地招致投機攻擊,並引發公眾恐慌,進而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貨幣危機。通過匯率制度對公眾信心的反作用,證明中間匯率制度是不穩定的。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作為規則的“角點匯率制度”將是唯一的穩定解。這一假說克服了傳統的蒙代爾三角對匯率制度選擇問題的分析局限,提出了擴展三角的假說。擴展三角假說表明了中間匯率制度是可以存在的。當效率的要求使得世界各國區域資本的完全流動時,匯率制度的發展趨勢是向更加靈活或者區域聯盟轉變,最終的趨勢將是角點制度占絕對的優勢地位。那時完全浮動將與貨幣聯盟保存,而貨幣聯盟又對外完全浮動。Corden分析了歐洲和亞洲匯率制度選擇的教訓之後得出結論,新興市場國家應該實行中間匯率制度,即靈活釘住的匯率制度,這種制度接近於有管理浮動。
Fisher也指出了,1994年以來每一次與國際資本市場有關的較大的危機(1994年的墨西哥,1997年的泰國、印尼和韓國,1998年的俄國和巴西,2000年的阿根廷和土耳其)一定程度上與固定的或者釘住的匯率制度有關。同時,沒有實行釘住匯率制度的國家,南非、1998年的以色列、1998年的墨西哥、1998年的土耳其則避免了實行釘住匯率的新興工業化國家遭受的危機。在反危機國家的決策者強烈警告資本賬戶開放的國家不要實行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和其他軟釘住匯率制度,要實行兩極匯率制度,或者是角點的匯率制度,即選擇硬釘住匯率制度或者是浮動匯率制,居於二者之間的匯率制度是不可持續的。Fisher又指出,對於新興市場國家,釘住匯率制度無法維持長久,除非非常堅硬;可以有範圍廣泛的彈性匯率制度;可以預期,大部分國家會對匯率的變化做出反應。對這些新興市場國家,應排除實行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和在狹窄幅度範圍內波動的匯率制度。但對其他資本尚未高度流動的開發中國家,即非新興市場國家經濟體,所有的匯率制度都可供選擇。當更多的國家實行硬釘住的匯率制度,包括美元化和貨幣聯盟,未來獨立的國家貨幣會越來越少。剩下的獨立貨幣之間的匯率大多數將是浮動的,只有大國,其貨幣政策和偶爾對外匯市場的干預將對名義匯率做出反應,並且有時影響名義匯率。
Fisher堅持,在中期,正如近些年來發生情況一樣,由於中間匯率制度的減少,匯率制度更趨向於硬釘住的匯率制度。然而,長期來看,匯率制度的選擇將取決於歐元和美元化經濟的運行情況,從浮動走向硬釘住將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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