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礦磁材 [600980]

要點一:所屬板塊 材料行業板塊,北京板塊,新材料板塊,稀土永磁板塊。
要點二:經營範圍 磁性材料、磁器件、稀土、合金材料、化工材料(危險化學品除外)、電子陶瓷材料、電子器件、機械電子設備的生產、銷售、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有色金屬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開發;進出口業務。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永磁鐵氧體預燒料生產企業,是科技部唯一的"國家磁性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依託單位,技術力量在行業內處於絕對領先地位,也是世界上第一家率先提出以鐵鱗替代鐵紅大規模生產高性能鍶鐵氧體材料的企業;擁有國家和部級科技成果29項,專利15項。
要點三:主營磁性材料行業 公司是世界最大永磁鐵氧體預燒料生產企業之一,產品技術領先,性能優良,在國內市場占有率較高,在行業內擁有較高知名度,所生產“北礦”牌產品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是最早提出“以鐵鱗替代鐵紅大規模生產高性能鍶鐵氧體材料”企業,產品各向異性軋制磁粉產業化,填補國內空白,產品性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能替代進口,擁有獨立自主智慧財產權,打破技術壟斷,具有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2010年,公司全年出口是去年的3倍,同時高性能產品增長約40%。
要點四:大股東整合預期 公司的前身礦冶總院磁性材料研究所和磁器件研究所是我國最早從事永磁材料研究開發和生產單位之一,是國內為數不多永磁鐵氧體年產值和銷售額上億元的企業之一,並在國際上享有較高知名度,另外,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國務院國資委,在央企整合勢頭不斷推進下,公司從中獲益機率不斷增大。
要點五:定向增發 2013年2月,公司擬以不低於9.81元/股的價格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發行不超過4,000萬股股票,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4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淨額將用於收購北礦機電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權。北礦機電註冊資本為12,857.825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浮選設備、磁選設備及其它礦山設備及服務。通過此次定向增發,將注入盈利能力較強、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選礦設備製造業務優質資產,使公司步入健康發展的軌道;拓展業務領域,擴大公司資產規模,增強公司持續盈利能力。
要點六:萬噸同性粘結鐵氧體磁粉 公司出資720萬元成立合資公司——北礦磁材阜陽有限公司,占其註冊資本60%。該公司擬在安徽潁州經濟開發區新建一條年產1萬噸高性能同性粘結鐵氧體磁粉生產線,主要生產BMXF-2系列產品,就近供應客戶,預計2011年6月年產萬噸同性粘結鐵氧體磁粉的一號線將建成投產。
要點七:粘結料粉產品與技術優勢 公司粘結料粉產品生產線已於09年解決關鍵問題,已為今後生產高性能低成本粘結磁粉奠定基礎,2010年需要使它正常運轉,抓住良好時機擴大生產,最大限度滿足客戶需求,年銷售磁粉超過1.2萬噸,銷售額超過5000萬元,在穩定質量前提下,爭取3D粉生產與銷售達到2000噸以上,加大磁記錄磁粉國內外市場開拓,尤其是進入日本市場,爭取年銷售200-300噸,並呈穩定增長態勢。
要點八:投資新項目 2012年4月,公司擬在河北省邯鄲市館陶縣化工新材料園區投資新建年產 5000 噸靜電顯影劑用超細四氧化三鐵磁粉項目。本項目總投資4380萬元,項目正常生產後,按照同期原料及產品的市場價格模擬計算,預計年可實現營業收入2560萬元(不含稅),年平均淨利潤為510萬元。本項目的實施可以更好的應對和滿足市場不斷增長的需求,有利於提高本公司在這一新的領域的影響力和提高公司的整體盈利水平。
要點九:投建阜陽生產基地 2014年5月,根據整體發展戰略及實際經營需要,公司擬以10616萬元投資北礦磁材(阜陽)有限公司年產4萬噸磁粉二期擴建項目。據介紹,該項目建設規模為40kt磁粉/a,其中燒結磁粉生產規模30kt/a,粘結磁粉生產規模10kt/a,項目建設期為18個月,預計達產後年均銷售收入17828萬元,年均利潤總額1488萬元,投資利潤率14.02%。公司表示,公司在安徽阜陽生產基地已形成年產2萬噸磁粉的產能,若能在阜陽基地進行二期擴建,新增年產4萬噸磁粉產能,有利於保障公司生產經營穩定,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要求,有利於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強公司競爭力,提升公司品牌影響力,為公司利潤增長和發展戰略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支撐。此外,公司擬收購安徽萬朗磁塑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北礦磁材(阜陽)有限公司的40%股權,收購價格為1724.40萬元。收購完成後,北礦阜陽將成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要點十:研發費用補助 公司於2010年11月29日,收到控股股東北京礦冶研究總院轉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項目資金316萬元,該研發費用補助資金將計入2010年度補貼收入。
要點十一:股東回報規劃 2013年2月,公司制訂未來三年(2013-2015)股東回報規劃。未來三年內,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且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除特殊情況外,公司採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公司可分配利潤的10%,且任意連續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原則上不少於該三年實現的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畫提出預案。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當期的盈利規模、現金流狀況、發展階段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在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且董事會認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股本結構不匹配時,公司可以採取發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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