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司法機關

北洋政府司法機關是由大理院總檢察廳平政院組成。大理院系沿用清末舊制,為“四級三審”制的最高審判機關。設院長一人,總理全院事務,並監督行政事務。置民事、刑事庭若干,各庭設庭長一人,監督本庭事務。審判採用合議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洋政府司法機關
  • 司法組成大理院總檢察廳平政院
  • 成立於:1914年3月31日
  • 直屬:大總統,指揮、監督全院事務
北洋政府司法機關
其職權為管轄:①不服高等審判廳二審判決而上告各案件的終審;②不服高等審判廳決定(或命令)而抗告各案件的終審;③屬於大理院特別許可權各案件的初審、終審。
總檢察廳也是沿用清末舊制,為最高檢察機關。設檢察長一人,監督總檢察廳事務。設檢察官二人以上,行使以下主要職權:①遵照刑事訴訟律,實行搜查處分,提起公訴,實行公訴,並監察判決的執行;②遵照民事訴訟律,為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實行特定事項。
平政院為辦理行政訴訟機關,成立於1914年3月31日。設院長一人,直屬大總統,指揮、監督全院事務;評事十五人,分組三庭,行使以下各項審理權:①中央或地方最高行政官署的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經人民陳訴的。②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經人民訴願至最高行政官署,不服其決定而陳訴的。但不得受理要求賠償損害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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