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創業示範園管理意見

《北京青年創業示範園管理意見》是關於北京創業青年示範的管理計畫。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要求,共青團北京市委與昌平區委、區政府在昌平區回龍觀地區合作建立北京青年創業示範園(以下簡稱示範園)。為加強示範園的服務和管理,促進青年創業就業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北京市、昌平區相關政策,就示範園的管理制訂本意見。

北京青年創業示範意見,示範園區機構工作職能,

北京青年創業示範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要求,共青團北京市委與昌平區委、區政府在昌平區回龍觀地區合作建立北京青年創業示範園(以下簡稱示範園)。為加強示範園的服務和管理,促進青年創業就業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北京市、昌平區相關政策,就示範園的管理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示範園位於昌平區回龍觀鎮回龍觀村716號,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其功能定位是:北京青年創業的示範園、昌平區服務中小企業的試驗田、新型社區文化的生長點。鼓勵青年在示範園內設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入園企業),從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創業活動。
第三條 共青團北京市委與昌平區委、區政府共同成立北京青年創業示範園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統籌領導、協調推進示範園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成立昌平區青年創業促進中心及北京昌龍宏業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作為示範園的管理機構,在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領導下,進行示範園的建設管理並為入園企業提供具體服務。

示範園區機構工作職能

第五條 示範園管理機構承擔下列工作職能:
(一)編制示範園的發展規劃,經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制定和實施示範園的各項管理規定;
(三)負責組織評審和認定入園企業資格並頒發入園通知書,對入園企業進行指導、服務和管理;
(四)依照管理許可權,做好入園企業申請享受相關政策的服務工作並負責實施;
(五)受回龍觀鎮人民政府委託,對示範園內的土地、房產和公用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六)行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昌平區人民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回龍觀鎮人民政府應積極協助和支持示範園管理機構對示範園實施統一管理,為入園企業提供註冊、登記、政策扶持等各方面的便捷服務。
第七條 符合以下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均可申請入園,優先考慮能源科技產業、生物醫藥產業、現代裝備製造業以及文化創意、諮詢、高新技術等行業,或者具有發展潛力、高成長性項目的創業企業入園。具體申報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國籍、戶籍不限,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及所申報創業項目的從業經驗或經歷;申請人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應當符合前述條件。
(二)申請人應向示範園管理機構提交創業申請書和創業計畫書。創業計畫書應包含項目摘要、項目產品或服務描述、項目收入來源、市場競爭狀況、市場行銷方案、財務預測及公司組建、資本結構、管理團隊、公司三年期發展規劃等相關內容。
(三)申請人同意將擬組建的企業設立或遷入示範園內,屬地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屬地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
(四)申請人願意接受示範園管理機構的管理並執行示範園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人入園資格認定的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向示範園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報送相關資料;
(二)示範園管理機構受理材料後,組織專業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示範園管理機構頒發入園通知書。
第九條 入園企業可享受北京青年創業示範園扶持政策(另行公布),同時也享受國家、市、區和鎮現有的行業或青年創業優惠政策。
第十條 示範園管理機構以六個月為考核周期,按如下程式對入園企業進行工作考核:
(一)自入園企業領取屬地營業執照之日起每六個月屆滿前10個工作日,應當將企業半年度項目發展、運營情況及各項統計數據等相關材料報送示範園管理機構;
(二)示範園管理機構收到資料後將組織專業評審機構或專業人員,依據入園企業申報入園時提交的創業計畫及企業發展規劃,對入園企業的發展狀況進行考核並出具考核報告。
(三)對連續兩個考核周期考核報告被確認為不符合創業計畫或企業發展規劃且不具有成長性的企業,示範園管理機構將組織專業評審機構聽取企業發展報告,對入園企業是否具有繼續創業的能力進行評定。
第十一條 入園企業入駐示範園原則上不超過三年。鼓勵創業成功的企業孵化出園尋求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示範園管理機構將為創業成功的企業提供轉接平台信息,為正常程式下退出的企業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十二條 入園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示範園管理機構有權取消其入駐資格:
(一)示範園管理機構發出入園通知書後,由於企業自身原因,超出一個月未辦理完畢屬地工商、稅務登記註冊的;
(二)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通過考核,且被專業評審機構評定為不適合繼續創業的;
(三)企業違法經營,被相關行政機關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入園企業解散或破產清算的;
(五)嚴重違反示範園管理機構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對示範園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三條 示範園管理機構取消入園企業入駐資格的,應當向入園企業傳送取消入駐資格通知書;同時解除同入園企業的《房屋租賃契約》,入園企業應當及時騰退所租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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