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質量協會

北京質量協會

北京質量協會(簡稱北京質協)成立於1981年9月,是在北京工業促進局(原北京市經濟委員會)的領導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的北京地區民眾性科技社團組織,其前身為北京質量管理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質量協會
  • 外文名:BeijingAssociation For Quality
  • 簡稱:北京質協
  • 成立時間:1981年9月
  • 性質:社會團體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成立意義,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2007年9月8日上午,北京翠微大廈前廣場鼓樂齊鳴,人頭攢動。由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總工會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等單位共同主辦,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北京翠微大廈股份有限公司協辦,北京質量協會具體承辦的“2007年質量月---北京質量宣傳諮詢服務日”活動在這裡隆重舉行。出席活動的領導有:北京質量協會會長、原北京市副市長劉海燕,北京質量協會副會長、國務院參事郎志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務副局長羅文閣,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副局長馮海,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總工朱佩芬,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副處長張家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質量監督處處長冀偉,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質量處處長鄭偉革,北京市商務局市場流通秩序管理處副處長莊秋鳳,北京市總工會經濟技術部部長高升,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高雲飛,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郭瑨鵬,北京質量協會常務副會長韓以俊,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張明,北京質量協會秘書長張利成,北京翠微大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張麗君。參加活動的有國家及北京市級的鐘表、珠寶玉石、首飾、針織品、毛麻絲織品、信息產品、菸草、食品、飲料、糧油、肉類、乳品、釀酒等10多家質量監督檢測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單位,以及我市獲得中國、北京名牌產品、用戶滿意產品的企業和部分質量好、效益優的知名企業。劉海燕會長、朱佩芬總工和北京翠微大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張麗君分別代表北京質量月活動組織委員會、活動各主辦單位及參與企業作了講話。活動開幕式由北京質量協會常務副會長韓以俊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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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此次質量月宣傳諮詢服務日活動共設諮詢展位100個,印發宣傳資料10萬多份,接受宣傳諮詢5萬餘人次,近30家電視台、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進行了宣傳報導,營造良好的質量月宣傳氛圍。

建設宗旨

組織全體會員和廣大質量工作者,團結北京地區各行各業職工幹部,認真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質量方針、政策,通過推行現代質量管理理論方法和促進技術進步,從而提高北京市各個行業系統相關企業的素質,達到全面提高北京地區的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環境質量與各相關質量的目的,為首都的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建設做出積級貢獻。

成立意義

北京質量協會自成立以來,在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原北京市經濟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在市建委、市政管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商務局等上級領導的支持幫助下,在北京市各區、縣、局、總公司、集團並兄弟協會的積極參與下開展質量活動,組織了全市130多萬職工參加了全面質量管理基本知識和ISO9000族標準的培訓學習;推動我市數以千計的企業開展貫標認證工作;組織全市性的QC小組發表會47次;推動用戶滿意工程的開展並推薦了數以百計的用戶滿意產品、建築工程、服務或企業;參與了全國質量獎、北京市質量獎和名牌產品的推薦、評審與跟蹤工作,並多次組織企業到美國、日本、歐洲等已開發國家及港、澳、台等地區進行交流考察。北京質協因卓有實效的工作多次被評為北京市和市工促局系統的先進社團,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愛與青睞。

理事成員

按章程要求北京質協於2004年2月26日在中共北京市委第一會議室隆重召開了北京質協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三百多名各界會員代表出席大會,修訂出新的章程,選舉了新一屆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推舉中共北京市委副書記陽安江同志為名譽會長,選舉原北京市副市長、現華夏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劉海燕同志為北京質量協會會長,推舉著名質量管理專家劉源張、陳希孺、李保國、梁益圃等九位為顧問,選舉馮海、郎志正、趙巨鵬、王宗禮、韓以俊等11人為副會長,金英淑任秘書長,張利成任常務副秘書長。
北京質量協會的全體同志為把北京質協建成適應現代化大都市發展的、為建設新北京迎奧運立功建業的名副其實的北京地區質量工作者之家的目標而努力拚搏奮鬥。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質量協會,簡稱"北京質協"。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地區致力於現代化質量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展質量事業的助手,是聯繫企業和廣大質量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北京市工業促進局直屬的民眾性科學技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組織團體會員和廣大質量工作者,團結北京地區各行各業職工幹部,認真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質量方針、政策,通過推行現代質量管理理論方法和促進技術進步,從而提高北京市各個行業系統相關企業的素質,達到全面提高北京地區的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環境質量與各相關質量的目的,為首都的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和北京市社團辦等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質量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協會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當好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紐帶,為社會開展全方位服務,為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而努力奮鬥。
第七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60萬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一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積極宣傳與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當好各級政府質量工作的助手,當好企業質量工作的參謀,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組織和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各種有關質量管理活動,為社會開展全方位的質量服務。
第二條 積極開展質量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市人民的質量意識和質量水平,根據會員單位和社會的需要,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講座、報告會,開展質量管理教育,普及全面質量管理理論方法,宣貫產品質量法和各種相關質量,培訓質量管理人才,提高職工幹部的質量意識和管理水平。
第三條 廣泛團結廣大質量工作者,積極開展適應現代市場需求的會員服務工作。做好適合會員單位需要的各種信息服務與交流活動,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與呼聲,及時將有關質量方面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推薦給廣大企業,組織並指導北京地區民眾性質量管理小組活動的深入開展,促進市場競爭與改革開放,加快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經濟運行質量。
第四條 積極開展促進企業追求卓越、不斷進步的各種活動。實施用戶滿意工程,建立和推行"用戶滿意度"評價體系;表彰獎勵質量工作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努力做好受理用戶投訴工作,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研究質量管理理論方法,總結與推廣先進經驗,並加強與中國質量協會和兄弟省市質協的聯繫,編輯出版有關質量管理書刊、文集、資料等。
第六條 本會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責成秘書處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及工作計畫,積極組織落實。
第三章 會員
第一條 本會吸收企事業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1、團體會員: 凡北京地區認真貫徹執行產品質量法、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積極開展貫標認證並做出一定成績的企事業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對質量管理有關的理論方法或政策法律有專門研究並取得一定成績的人員; (2)、長年從事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並取得一定成績的人員; (3)、熱心於質量管理事業的領導或新聞工作者; (4)、在北京地區質量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 3、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成為正式會員後發給會員證書一份。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與資源共享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2、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義務。會費標準由各屆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作出明確規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3、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通過重要決議; 6、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7、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應經充分的醞釀協商並通過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會長、秘書長連任不超過二屆。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2、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3、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4、審批會員; 5、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6、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7、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8、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10、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11、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2、其他職責。
第四條 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六條 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專職的秘書長。
第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4--8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一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本會下屬獨立法人單位的財產也是北京質協財產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經費主要來源: (1)會費; (2)有償服務和業務活動收入; (3)對下屬或分支機構的管理費用; (4)政府、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及資助; (5) 投資、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第四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和本會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定期進行財會核算,實行財會監督,財會人員工作變化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條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理事會報告。
第七條 本會聘任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醫療及各種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相關單位標準執行。對長期在本會專職工作的人員將給予適當優惠關照。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一條 變更程式 1、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涉及登記證書及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條 終止程式 1、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在此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4、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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