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工程質量協會

英文名稱為: 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中國建築工程質量協會是全國各地區、各產業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地區建築協會、產業部門建設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中國建築工程質量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聯合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柱產業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建築工程質量協會
  • 外文名: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
  • 組織性質: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 屬性:組織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精品工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建築工程質量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中國建築工程質量協會是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工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地方建築協會、部門建築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在國家正式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中國建築工程質量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聯合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柱產業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建築工程質量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 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行業統計、信用評價、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達標評估等工作;
(四) 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 對地方、部門建築業協會進行工作指導,組織經驗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等;
(六) 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係;
(七) 編輯、出版會刊和年鑑,加強建築業行業網站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業企業和建築職工素質;
(八) 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 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 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團體會員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建築業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中國建築工程質量協會團體會員。
(二) 單位會員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工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等,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 個人會員
取得建築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 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 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 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積極承擔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 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 宣傳本會的宗旨,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以實際行動擴大本會的社會影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並拒絕補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參加理事會是理事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內無故連續兩年不參加理事會,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職務;因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獎罰及除名;
(八)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適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參加常務理事會是常務理事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常務理事在任期內無故連續兩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職務;因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常務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協會工作,熟悉建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 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團結民眾。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時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本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確定的工作事項,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組織領導副秘書長按各自分工開展日常工作;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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