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 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共九章八十五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治理結構、第四章教職員工、第五章學生、第六章資產、財務與後勤保障、第七章校友、校友會、基金會、第八章校慶日、校訓、校徽、校歌、第九章附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2014年7月29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
  • 外文名: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Charter
  • 發布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3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29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4月18日上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在新主樓會議中心第八會議室召開大學章程和院系試點工作研討會。校長懷進鵬、常務副校長徐惠彬,黨政辦公室、發展規劃處、組織部、教務處等各部門、學院負責人參加會議。會上,法學院院長龍衛球匯報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的建設背景、建設進程、基本思路和建設工作建議。生物與醫學工程學院黨委書記韓慧瑜、能源與動力工程學院院長丁水汀、中法工程師學院院長熊章分別匯報了本學院改革試點建議。常務副校長徐惠彬對相關具體工作安排進行了部署。
2014年7月29日章程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和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
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3號》正式頒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
序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創辦於1952年,由清華大學、四川大學和北京工業學院的航空院系合併組建,原名北京航空學院,1988年更名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1959年學校被國家指定為重點高校,1984年獲批設立研究生院,1995年進入“211工程”,2001年進入“985工程”。
作為新中國創建的第一所航空航天高等學府,學校始終以振興中國航空航天事業為己任,瞄準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國際學術前沿,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突出自主創新,在創造知識中培養人才,在人才培養中創造知識,造就了大批學術人才、興業人才和治國棟樑,為我國航空航天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學校發揮航空、航天和信息領域的比較優勢,以建設空天信融合特色的世界級大學為遠景目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完善治理結構,促進學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簡稱為北航,英文名稱原為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現為Beihang University,簡稱沿用BUAA。學校入口網站為(詳見參考資料
第三條 學校的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7號。
學校辦學地點包括學院路校區和沙河校區。學院路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7號,沙河校區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高教園南三街9號。
學校根據辦學情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設立或調整住所和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從事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管,並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院共建。
第六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七條 學校辦學的基本理念是“尚德務實、求真拓新”。
第八條 學校以“優勢工科、紮實理科、精品文科”為原則,建設工、理、管、文、法、經、哲、醫、教育和藝術等學科門類,推動形成綜合發展、融合互動的高水平學科發展態勢。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自身條件等,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牢固樹立人才培養的中心地位,培養具有高度的國家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具備科學基礎、人文素養、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等綜合素質,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一條 學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並堅持對學科、專業以及教學和科研的水平與質量進行評價、考核,建立科學、規範的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
學校全力完善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並開展各種以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的探索,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倡導複合型培養和個性化培養,支持人才培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發展留學生教育,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學校可以依法向學者和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向學校認定的傑出人士授予其他榮譽稱號。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三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和規範,任命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對學校不當行使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罰等。
第十四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為學校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保障學校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成為國家人才培養基地和科學研究基地。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實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妨礙學校辦學自主權的行使。
學校享有如下辦學自主權:
(一)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制定人才培養方案;
(五)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設定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
(七)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
(十)依法拓展學校辦學經費和事業發展基金等的來源及渠道;
(十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非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
(十二)依法開展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學校可以自主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校積極採取措施,創新管理體制,促進機制改革,依法落實上述各項辦學自主權。
第十六條 學校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遵從辦學宗旨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長由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實際發展需要,科學設計自身的管理框架。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為主的管理體制,並可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範圍內,視情形調整管理模式與架構。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精簡高效、實際需要和相關規定,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黨政職能機構、直附屬機構是學校的黨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根據學校授權依法依規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校建設圖書館、檔案館、網路信息中心、文體場館和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配備各種必要公共設施,建立健全高校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優質服務。
學校設立相應機構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法律顧問制度,設立相應機構對學校對內對外的管理行為和相關活動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校內各民主黨派及其他社會團體依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創造條件擴大民主參與,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校、院兩級的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學校可以依法設立附屬中學、附屬國小和幼稚園等基礎教育學校。
第二十四條 學校可以依法與校外主體聯合設定各類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或其他教育領域的合作。
第二節 中國共產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重視和加強學術組織建設,尊重和保障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行使職權。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動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加強大學文化建設,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發揮文化育人作用。
(八)加強對基層黨組織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九)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嚴格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十)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黨委書記全面主持學校黨委工作,履行召集並主持黨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等重要會議、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檢查督促黨委決議貫徹落實等職責。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常委會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未擔任黨委常委的黨員校級領導、黨政辦公室主任可列席常委會議,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現職校級領導亦可列席會議。
學校黨委常委會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學校紀委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做好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校長及其工作體系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設副校長、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有關法律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解聘校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成員、理事會成員。
(三)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社會經濟發展。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組織擬訂學校薪酬制度,依據有關規定,聘任或解聘教職員工。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負責學生的學籍管理並實施獎懲,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組織開展學校後勤保障,做好校園安全穩定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和學生通過各類代表大會提出的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校長行使職權堅持科學決策和民主管理,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管理、職能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處理重大學校行政事務,應當採取校長辦公會議形式。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和校長指定的其他人員參加。黨政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列席校長辦公會議。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並擔負最後決策、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事項的職責。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有關工作。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組織在學校的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學術評價、學術發展、教學科研計畫方案制定、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校學術委員會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委員人選。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主要負責下列事項: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設定及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三)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四)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五)對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作出學術水平評價。
(六)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供諮詢意見。
(七)對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提供諮詢意見。
(八)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處理學術糾紛,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並做出裁決。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九)其他需要學校學術委員會承擔的學術事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在院系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事務決策機構,享有與授予學位相關的許可權。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負責下列事項:
(一)擬訂校學位條例和學位標準等;
(二)審議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
(三)審議和決定學位評定、授予與撤銷,做出建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議;
(四)審議和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
(五)評審校級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優秀碩士學位論文;
(六)開展學位授予質量的研究與評估工作;
(七)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承擔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學校教學決策諮詢工作。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提名的學校有關領導、主要部處和院系負責人及教師代表組成。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要負責下列事項:
(一)審定並指導實施專業教學計畫;
(二)審定課程建設標準並指導課程建設;
(三)組織教學評估;
(四)其他重要的教學決策和諮詢。
第五節 理事會
第四十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爭取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
學校建立理事會,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
理事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協助學校與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加強聯絡與溝通;
(四)對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涉及學校發展方向的重大決定提供諮詢意見;
(五)幫助學校從社會籌集辦學資金,推進社會合作;
(六)從事其他有利於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獲得社會支持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由關心和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的政府、行業、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傑出校友代表及學校師生代表組成。
理事會成員由校長提名,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校長提名,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組成理事長會議,代行理事會職責。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如有犯罪行為,或長期不履行職責,或實施嚴重損害學校利益的行為,或出現其他不適宜擔任理事的重要情形時,應按相關程式對其解聘。理事會成員因為工作關係或個人原因,可以辭聘。
理事會成員出現空缺,應及時改聘。
第四十四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合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應由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過出席理事會的成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第六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或學院建制的系(以下簡稱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按有關程式設立以科研為主要任務的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校屬機構。該類機構的負責人由校長任免。
第四十六條 學院是學校內部辦學實體,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活動。
學校統一領導學院工作,一般通過預算方案劃撥學院日常經費,通過資產配置方案配置其他資源,定期評估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情況。
學校本著事、權、責一致原則,賦予學院相對獨立的管理權力,保障和監督其依法運行。
第四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行政管理、社會服務、對外交流合作等日常事務。
院長人選一般在本單位民主推薦產生,必要時進行競爭上崗或公開選拔,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本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並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十九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審議和決定涉及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合作、幹部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涉及“三重一大”(學院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議題必須經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的院長、黨委(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組成,一般為兩周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由學院院長或書記主持。會議議題由學院院長、書記共同研究決定。根據議題可由學院院長、書記研究確定列席人員。
第五十條 學院設院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分委員會,負責審議學院學科、專業的設定,審議學院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審議學院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院學術委員會依照章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五十一條 學院可以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其組成原則與條件、產生機制和運行規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確定。
第五十二條 學院可下設系、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等基層教學科研機構。基層教學科研機構的設立,由院長提議,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報學校備案。
學校和學院應加強和規範基層教學、科研組織建設,充分調動基層組織積極性。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管理服務等需要,合理設定教職員工崗位。
第五十四條 教師是學校的辦學主體。
學校維護教師的教學和科研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關心教職員工發展,重視其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支持教師學習提升,創造條件提供培訓和進修機會,鼓勵和幫助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必要時對教師實行帶薪學術休假制度。
學校規範教師教學科研行為,引導教師教書育人,樹立良好師德和教風學風。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學校提供的與其職級、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待遇和福利;
(二)按照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於教育事業,品行端正;
(二)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教學和研究人員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學、科研成果。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和改革重大問題的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尊重和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處理教職工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章 學生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校堅持學生是受教育主體的理念,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實行科學管理和人性化管理,服務和愛護學生,尊重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教育學生熱愛祖國、富有理想、獨立思考、勇於擔當、團結博愛,引導其形成良好品性。
學校倡導學生自主管理,培養學生自主負責精神,探索書院制等多種管理模式。
第六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等獎勵與資助;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通過學生代表大會或校長學生事務特別助理等機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努力學習,積極參與實踐,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學生在校期間的表現,經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方案,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六十四條 學校關於學生教育、考核、獎勵、懲戒等具體管理辦法,依照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支持和引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參與和監督學校的管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各學院學生選舉的學生代表與適量當然代表組成。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支持和引導學生成立各類學生社團。學生社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自主開展活動,接受學校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尊重和維護在校學生的合法權益,處理學生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其他各類受教育者在學校學習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相關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資產、財務與後勤保障
第六十九條 學校資產指由學校合法占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各種有形、無形資產的總稱。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和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校名、校譽、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鼓勵和支持利用包括市場機制在內的各種合法機制,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和事業發展資金。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建立二級財務機制,並對其予以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
學校依法加強財務管理,包括構建財務監督體系,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嚴格執行財務規範,防範財務風險。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體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後勤服務保障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工作、學習與生活提供優良服務。
第七章 校友、校友會、基金會
第七十五條 校友是支撐學校發展的寶貴資源和重要力量。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鼓勵並支持各院系以及各地區設立校友分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增進校友聯絡,匯聚校友力量,為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創造平台,拓展辦學資源。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註冊設立教育基金會,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的捐贈,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單位面向社會合法籌措教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八章 校慶日、校訓、校徽、校歌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定為每年的10月25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訓為“德才兼備、知行合一”,校風為“艱苦樸素、勤奮好學、全面發展、勇於創新”。
第七十九條 學校的校徽為“藍白相間的同心圓形”,基礎色調為“北航藍”(CMYK色值:C:100 M:60 Y:0 K:0),內環圖案中向上的雙箭頭是航空太空飛行器的抽象圖形,與展開的書卷、橢圓的衛星軌道以及深邃的星空共同彰顯了學校的航空航天特色。下方的“1952”字樣為建校年份。外環圖案上方是趙朴初先生題寫的中文校名,下方是大寫的英文校名。
第八十條 學校的校歌為《仰望星空》,溫家寶作詞,劉暉作曲。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遵循民主、公開的原則。
本章程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和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依法實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據。
學校在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三條 學校設立章程監督委員會,作為監督章程執行的機構。
章程監督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聘任。
章程監督委員會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四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等重大事項變化,或者國家教育法律政策發生變化,學校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章程進行修訂。
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提出,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章程修訂採取與制定相同的程式。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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