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

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

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範圍涵蓋投資諮詢及管理、地產開發及銷售、文化藝術活動交流等。公司致力於動產和金融投資領域,旨在通過“盤古大觀”,把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打造成一個真正能把中國同美國、歐洲等國家聯繫起來的世界金融中心,使其成為中國對外融資的平台和東西方金融聯繫的橋樑, 貫通古今、連線東西。

2017年6月9日,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高管和職員呂濤、解洪淋、楊英騙取貸款,被告人呂濤、解洪淋騙取外匯一案,在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2017年6月16日,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對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盤古氏公司高管和職員呂濤、解洪淋、楊英騙取貸款,被告人呂濤、解洪淋騙購外匯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宣判後,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三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
  • 總部地點:北京市朝陽區
  • 成立時間:1998.6
  • 經營範圍:投資諮詢及管理、房地產開發
  • 公司性質:有限公司
  • 公司理念:弘揚傳承建築
項目介紹,經營範圍,騙貸騙匯,

項目介紹

北京盤古大觀,它南臨北四環中路,東臨奧林匹克體育公園,全部建築包括5A智慧型化寫字樓、高檔酒店、高檔公寓和精品商區。
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

經營範圍

涵蓋投資諮詢及管理、地產開發及銷售、文化藝術活動交流等。

騙貸騙匯

2017年6月9日,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高管和職員呂濤、解洪淋、楊英騙取貸款,被告人呂濤、解洪淋騙取外匯一案,在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初,郭文貴(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另案處理)以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名義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指使被告人楊英、呂濤、解洪淋以盤古大觀四區域精裝修工程需要資金為由,由楊英、解洪淋安排盤古公司工程部崔東曉製作虛假的城建五公司施工契約,由呂濤安排姜鵬偽造城建五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廖安國的印章、北京津京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印章、北京華匯房地產開發中心印章。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亞運村支行遞交虛假材料,騙取中國農業銀行亞運村支行向其發放貸款人民幣32億元。後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又向中國農業銀行亞運村支行提供了虛假的城建五公司32億元發票,使該筆貸款經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在亞運村支行的貸款監管賬戶轉至城建五公司在華夏銀行東四支行的賬戶,又由城建五公司全部轉回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建設銀行車公莊支行賬戶。後迫於審計發現貸款實際用途與貸款契約約定不符等因素,不得不償還貸款。
公訴機關還指控:2012年,郭文貴(另案處理)以香港維業有限公司(英文名World Century Limited)名義購買私人飛機時,因需要在中國建設銀行(亞洲)有限公司貸款,被告人呂濤根據郭文貴的安排,組織資金向維業公司在該銀行賬戶付匯。同年12月,被告人呂濤、解洪淋合謀,以北京邁爾森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郭文貴之子郭強,另案處理)向維業公司購買家具為名向銀行申請付匯,製作虛假的進口家具契約及發票,向交通銀行北京育惠東路支行騙購外匯1350萬美元,後匯往維業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亞洲)有限公司賬戶。
公訴機關根據指控的事實,認為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及高管和職員呂濤、解洪淋、楊英刑事責任,以騙購外匯罪追究被告人呂濤、解洪淋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17年6月16日,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對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盤古氏公司高管和職員呂濤、解洪淋、楊英騙取貸款,被告人呂濤、解洪淋騙購外匯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及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並分別依法判處相應刑罰。宣判後,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三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濤、解洪淋、楊英在單位犯罪中,受郭文貴指使實施騙取貸款犯罪行為,應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處於從屬地位,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呂濤、解洪淋受郭文貴指使實施騙購外匯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中附加刑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解洪淋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呂濤、楊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三人均認罪悔罪;涉案貸款已全部歸還,據此,可對被告單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相關規定,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45億元;以騙取貸款罪、騙購外匯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呂濤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以騙取貸款罪、騙購外匯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解洪淋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楊英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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