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貴(政泉控股實際控制人)

郭文貴(政泉控股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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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貴,男,山東聊城莘縣人,出生於1967年2月2日。戶籍地為北京市大興區,同時擁有香港居民身份。河南裕達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4年11月3日,郭文貴通過政泉控股公開揭露北大方正CEO李友等人涉嫌內幕交易。

2017年4月19日,外交部記者會發言人表示國際刑警組織已經向犯罪嫌疑人郭文貴發出了紅色通緝令。2018年4日23日,重慶市公安局向中外記者通報郭文貴、陳志煜等人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案相關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文貴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出生地:山東
  • 出生日期:1967年2月 
  • 職業:政泉控股實際控制人
人物經歷,個人生活,人物事件,公開揭露,建立合作,立案偵查,依法扣押,審理查明,

人物經歷

20世紀80年代初,郭文貴到古城中學讀國中。
1987年-1989年,為黑龍江政府職員。
1989年-1992年,為黑龍江林藥聯營公司鄭州分公司主任。
1992年-1993年,為河南大老闆家具廠董事長。
1993年9月,與香港女商人夏平合資成立鄭州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後變更為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郭文貴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2002年—,在鄭州官司纏身的郭文貴北上京城,進軍北京房地產市場。

個人生活

家庭成員
妻子:岳慶芝
兒子:郭強
兄弟:郭文存

人物事件

公開揭露

2014年11月3日,郭文貴通過政泉控股公開揭露北大方正CEO李友等人代持問題及涉嫌內幕交易,通過買賣北大醫藥股權獲利3.55億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北大方正隨後發出聲明否認,稱“北大系”任何公司(包括北大醫藥)不存在代持關係及內幕交易。
2014年12月14日晚,北大醫藥公告收到了深交所對政泉控股及北大資源控股代持行為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此後,雙方持續隔空對壘,政泉控股又稱方正集團李友等高管被調查,甚至詳細公布了李友等人涉及交易的銀行賬戶、護照等。方正集團也連發多份聲明回擊,董事長魏新還於平安夜在社交平台現身闢謠。
2015年1月5日,方正集團發布聲明,包括李友、魏新在內的三名董事被協助調查。

建立合作

2017年5月,陳志煜、陳志恆看到郭文貴公開懸賞徵集中國政府所謂“秘密檔案”等訊息後,覺得有利可圖,由陳志煜出面,化名“周國明”主動與郭聯繫。經多次試探接觸,郭文貴認為陳志煜有很強的偽造檔案能力,遂於2017年8月正式與其建立起合作關係。雙方商定,郭文貴以每月4000美元的工資僱傭陳志煜,讓陳志煜專職為其提供“爆料”所需材料,並為陳支付差旅費及購置手機等費用,郭文貴還承諾出資5000萬美元建立基金供陳支配。此外,應郭文貴要求,陳志煜還四次到美國與郭文貴和其助手見面。
按照郭文貴的授意和指使,2017年8月以來,陳志煜、陳志恆2人偽造了《國務院辦公廳、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2017年度秘密增派何建峰等27名國安部人民警察赴美值勤工作方案的批覆》《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調整針對特大犯罪嫌疑人郭文貴宣傳工作策略的批覆》《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我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就進一步深化解決該國核問題開展溝通協調工作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力度打擊以特大犯罪嫌疑人郭文貴為首的境內敵對勢力的指示》《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2017年度加強針對美國科學技術領域統戰力度工作計畫的批覆》等30餘份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國安委、財政部、人社部等相關部委名義印發的國家機關公文,涉及“朝核問題”“統戰工作”“境外情報”“科研項目”等所謂“絕密”“機密”內容,分批次提供給郭文貴。
2017年10月起,郭文貴及美國媒體“華盛頓自由燈塔”多次對外公布所謂得到美國政府機構驗證的中國政府“秘密檔案”,如,《國務院辦公廳、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2017年度秘密增派何建峰等27名國安部人民警察赴美值勤工作方案的批覆》《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我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就進一步深化解決該國核問題開展溝通協調工作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2017年度加強針對美國科學技術領域統戰力度工作計畫的批覆》等,引起媒體高度關注,美國國務院也表示關注。經偵查鑑定,上述檔案均系郭文貴、陳志煜、陳志恆三人偽造。

立案偵查

2017年8月以來,潛逃美國的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在逃人員郭文貴為尋求政治庇護,編造大量虛假信息,進行所謂網上“爆料”,授意並指使犯罪嫌疑人陳志煜、陳志恆偽造30餘份以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名義印發的國家機關公文,作為其“爆料”的主要內容,在境外公開散布傳播,誤導公眾,造成惡劣影響。公安部指定重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依法扣押

2018年2月18日,重慶市公安局分別在廣東、湖南將陳志煜、陳志恆抓獲歸案,依法扣押了相關涉案物品。到案後,陳志煜、陳志恆對受郭文貴指使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偵查發現,郭文貴還夥同陳志煜、陳志恆等人編造了包括多位中央領導和省部級領導在境外有私生子、房產、情婦、巨額存款等虛假信息,以及涉及其他單位、企業和公民個人的虛假信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經涉嫌嚴重犯罪,公安機關還在進一步偵辦中,並將繼續公布相關案情。

審理查明

2018年10月12日,大連中院在官網公布,被告單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漢橋、趙大建強迫交易、被告人趙大建、單蔚良、楊英、呂濤挪用資金案一審公開宣判。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對該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中,在合議庭主持下,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表示不知情,未提出異議;被告人郭漢橋、趙大建、單蔚良、楊英、呂濤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同時提出被告人的行為系郭文貴授意或指使,系從犯,且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請求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五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認為其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並在最後陳述中對辦案機關依法文明辦案表示感謝。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強迫交易事實
2008年至2014年,被告單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政泉置業有限公司,2012年7月16日更名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郭文貴(在逃)為進入金融證券領域,決定以政泉公司的名義收購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民族證券)的股權並實現控股。為排除收購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礙,郭文貴找到時任國家安全部副部長馬建(另案處理)幫助解決,馬建表示同意。同時,郭文貴指使時任政泉公司投資顧問的被告人郭漢橋、時任民族證券董事長的被告人趙大建具體負責收購事宜。在收購民族證券股權及增資擴股過程中,郭文貴經與馬建共謀,由馬建以國家安全部發函或派員的方式進行干預,郭文貴還指使被告人郭漢橋、趙大建直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直接施加壓力,威脅、排擠競爭對手,最終使政泉公司實現控股民族證券的目的。具體事實如下:
2009年,郭文貴獲知石家莊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4日更名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家莊銀行)欲轉讓其持有的6.81%民族證券股權的訊息後,指使被告人郭漢橋、趙大建具體負責操作收購該部分股權。因民族證券股東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集團)不願放棄收購,郭文貴遂找到馬建,馬建指派時任國家安全部工作人員高輝、滿永平,郭文貴指派郭漢橋多次到東方集團威脅該集團負責人,迫使東方集團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之後,政泉公司以人民幣2.908251億元(以下幣種未註明的,均為人民幣)的價格收購了上述股權。
2010年,在首都機場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首都機場)轉讓其持有的61.25%民族證券股權的過程中,為確保收購該部分股權,郭文貴找到馬建,馬建以國家安全部的名義向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致函,要求民航局在轉讓首都機場持有的民族證券股權時對政泉公司優先考慮,二人又分別指派高輝、郭漢橋與首都機場負責人談話進行威脅,迫使首都機場設立有利於政泉公司的受讓條件。同時,郭文貴在得知東方集團有意參加本次收購後,又與馬建分別指派高輝和郭漢橋、趙大建到東方集團對其負責人直接進行威脅,逼迫東方集團再次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之後,政泉公司順利以16億元的價格收購了上述股權,所持民族證券股權增至68.06%,成為控股股東。
2013年,郭文貴推動民族證券召開股東會,決定分兩批增資擴股,政泉公司完成第一批增資42億元後,為了確保民族證券實現與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證券)併購重組,郭文貴指使趙大建以民族證券的名義,向參加第二批增資的東方集團等公司發函要求不得增資。在遭到東方集團拒絕後,郭文貴和馬建分別指使趙大建、高輝到東方集團威脅其負責人,迫使東方集團放棄了增資。2014年,政泉公司所持民族證券股權增至84.4%。
2014年8月,民族證券與方正證券完成併購重組,方正證券收購了民族證券100%股權。通過本次重組,政泉公司原持有的84.4%民族證券股權置換為17.99561764億股方正證券股票。經鑑定,截至2015年8月10日案發,政泉公司通過上述強迫交易行為所取得的17.99561764億股方正證券股票市值扣除投資支出60.908251億元,非法獲利119.04792542億元。
2015年8月11日,被告單位政泉公司持有的上述17.99561764億股方正證券股票被大連市公安局依法凍結。
二、挪用資金事實
民族證券與方正證券合併後、董事會尚未改選前,郭文貴對民族證券的管理人員仍具有一定的控制力。2014年9月,郭文貴因其實際控制的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盤古氏公司)、政泉公司等公司資金緊張,授意時任民族證券董事長的被告人趙大建、時任民族證券副總裁的被告人單蔚良和時任民族證券財務總監的被告人楊英利用民族證券這一平台為其籌集資金。單蔚良設計出以同業存款形式轉移資金的思路,並聯繫了具體的業務操作機構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豐銀行),該思路得到了郭文貴的認同。後經郭文貴同意,在未經民族證券股東會、董事會研究同意的情況下,趙大建利用其擔任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簽章確認同業存款協定、委託定向投資業務合作總協定及付款指令;楊英利用其擔任財務總監的職務便利,負責籌集資金、內部審批以及對外轉款;時任盤古氏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的被告人呂濤受郭文貴指使,負責尋找符合條件且可控的公司作為貸款主體,幾人分工配合,以民族證券與恆豐銀行簽訂同業存款協定為掩護,與恆豐銀行私下簽訂委託定向投資協定,於同年9月至12月期間,分七筆將民族證券自有資金總計20.5億元先行轉移到四川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信託)。之後,通過福建光明石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石業)、鄭州金輝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鄭州藍淮商務諮詢有限公司、鄭州恆海商務諮詢有限公司與四川信託簽訂單一信託貸款契約的方式,將上述20.5億元從四川信託轉出。郭文貴安排將其中19.5億元轉移到盤古氏公司和其實際控制的鄭州裕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鄭州裕達國貿酒店有限公司等,用於還款、還貸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另有1億元經郭文貴同意挪給光明石業使用。
經鑑定,截至2017年2月15日,民族證券已收到還款總計4.1103718124億元。經核實,未收回款項總計16.3896281876億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採取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公司股份、放棄優先購買權及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郭漢橋作為政泉公司的投資顧問,受政泉公司實際控制人郭文貴指使實施強迫交易行為,系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趙大建受郭文貴指使,予以配合併提供幫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趙大建、單蔚良、楊英利用擔任民族證券高管的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呂濤,受郭文貴指使挪用民族證券的資金,歸郭文貴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進行經營等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挪用資金罪。其中,被告人趙大建犯數罪,應予並罰;被告人楊英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撤銷緩刑,前後兩罪進行並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漢橋、趙大建犯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趙大建、單蔚良、楊英、呂濤犯挪用資金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單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郭文貴通過馬建以國家安全部門派員或發函進行干預,或者指派公司人員直接施壓等方式,在公司收購股權、增資擴股等多筆交易和經營環節,多次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施壓、威脅,排除競爭對手,損害他人合法經營權益,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危害特別重大,影響特別惡劣,對被告單位應依法從重處罰,對其因強迫交易所獲取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郭漢橋、趙大建、單蔚良、楊英、呂濤均系受郭文貴指使實施強迫交易或挪用資金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且到案後均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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