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當代藝術推廣專項基金

北京當代藝術推廣專項基金旨在調動社會力量,發揮基金優勢,促進當代藝術創作,引領當代藝術方向,規範當代藝術市場。

北京當代藝術推廣專項基金旨在調動社會力量,發揮基金優勢,促進當代藝術創作,引領當代藝術方向,規範當代藝術市場,加強國內外當代藝術的交流,以及其它有關中國當代藝術的項目扶持,激發創作靈感和活力,營造創作氛圍,促進中國當代藝術的健康發展,擴大中國當代藝術的國際影響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當代藝術推廣專項基金
  • 主旨:調動社會力量,發揮基金優勢
  • 促進:當代藝術創作
  • 引領:當代藝術方向
宗旨,服務方向,任務,募集,管理,法律法規,

宗旨

“基金”旨在調動社會力量,發揮基金優勢,促進當代藝術創作,引領當代藝術方向,規範當代藝術市場,加強國內外當代藝術的交流,以及其它有關中國當代藝術的項目扶持,激發創作靈感和活力,營造創作氛圍,促進中國當代藝術的健康發展,擴大中國當代藝術的國際影響力。主要任務是,整合當代藝術資源,搭建起政府、市場、藝術家之間的良好互動性平台,通過資助和組織海內外有關中國當代藝術的推廣、闡釋、呈現、重構和創新的各種項目,重點推廣一批有影響力的當代藝術作品、當代藝術家、當代藝術基地和各類當代藝術展。

服務方向

(一)資助和扶持中國當代藝術推廣、中國當代藝術收藏、中國當代藝術家年會、中國當代藝術展覽、中國當代藝術產業項目開發等;
(二)開展國際和國內間中國當代藝術交流活動;
(三)資助和扶持北京國際藝術沙龍活動及內刊《ART概(藝術指南)》的編輯出版,以及ART概藝術空間的發展,推動中國當代藝術理論的研究和創新、打造中國當代藝術收藏基地,促進當代藝術理念及作品推廣;
(四)舉辦經常性的當代藝術博覽會、當代藝術管理人才培訓等,開展中國當代藝術人才培養工作;
(五)適時設立“北京當代藝術金獎”,使之成為當代藝術的風向標,編輯出版《北京當代藝術年鑑》及相關藝術出版物;
(六)設立“當代青年藝術家(推廣)資助項目”,培育中國當代藝術後備力量;
(七)建立“北京當代藝術博覽中心”,推進當代藝術產業化和國際化進程;
(八)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中國當代藝術事業的政府、組織和個人提供的資金、財產捐贈及無償援助;
(九)通過多種渠道,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募捐活動;
(十)接受國內外政府、文化機構委託或指定開展的與中國當代藝術產業相關的扶持、資助項目;
(十一)接受委託管理國內外其他基金機構用於中國當代藝術事業的資金;開展與國內外同類基金會的合作、交流活動;

任務

1.“基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聯絡海內外熱心於中國當代藝術事業的機構、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爭取各種形式的捐贈和支持。
2.“基金”積極資助、扶持、推動中國當代藝術國際間或國內間的交流。
3.“基金”通過自身優勢,發揮橋樑作用,積極引導社會各界為促進中國當代藝術貢獻力量。
4.“基金”通過組織國際國內當代藝術交流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

募集

凡熱心於中國當代藝術事業,並能夠參加本“基金”組織的活動、承擔“基金”有關任務的海內外的機構、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 均可通過專項基金對北京當代藝術的推廣進行捐助。

管理

1.“基金”依據《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章程》及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2.“基金”的各項支出嚴格按照《北京當代藝術推廣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3.“基金”遵守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有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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