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態設計與綠色製造促進會

北京生態設計與綠色製造促進會

北京生態設計與綠色製造促進會(GDGM)是經國家民政部門核准,由國內外從事生態(綠色)設計與綠色製造領域的大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學者及金融機構自願發起成立的,業務上受國家工信部等部委的指導,活動範圍覆蓋全國的大型社團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生態設計與綠色製造促進會
  • 外文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Green  Design and  Green  Manufacturing Promotion
  • 英文縮寫:GDGM
  • 性質:非營利性、全國性的社團組織
  • 業務指導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主要職責

宣傳綠色發展理念,推廣綠色工藝技術,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為落實《中國製造2025》、推動綠色發展助力。

建設宗旨

該團體為中國首家生態(綠色)設計與綠色製造的專業社團機構,以服務產品的生態(綠色)設計、綠色製造為宗旨,成為工業再設計、綠色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的綜合性服務平台,成為國家推動“中國製造2025”的重要諮詢服務機構。

業務範圍

1、參與制定國家和地方政府推進生態(綠色)設計與綠色製造發展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及相關標準等;
2、開展基礎產業調查研究,收集、分析國內外生態(綠色)設計與綠色製造的信息,發布年度報告等;
3、協助開展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示範試點建設,編制實施方案、組織項目論證、實施效果評估等;
4、舉辦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的相關論壇、展覽、培訓等活動;
5、開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組織實施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領域的技術成果評價、鑑定和科技獎勵等;
6、出版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領域的刊物,建設相關網站,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活動等;
7、開展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8、維護促進會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和建議;
9、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的委託,開展與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有關的業務工作。

組織機構

綜合部
會員部
科技部
金融工作部
會展與國際合作部
戰略規劃與政策研究部
生態設計與綠色製造技術推广部
生態設計與綠色製造技術標準工作部
生態設計與綠色製造法律工作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生態設計與綠色製造促進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Association of Green Design and Green Manufacturing Promotion,縮寫為GDGM。
第二條 本團體由生態(綠色)設計、綠色製造領域的大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及知名學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以工業產品生態設計和可持續發展的服務為宗旨,以生態設計的理念,綠色設計的手段,推動綠色製造產業創新驅動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制定國家和地方政府推進生態(綠色)設計與綠色製造發展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及相關標準等;
(二)開展基礎產業調查研究,收集、分析國內外生態(綠色)設計與綠色製造的信息,發布年度報告等;
(三)協助開展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示範試點建設,編制實施方案、組織項目論證、實施效果評估等;
(四)舉辦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的相關論壇、展覽、培訓等活動;
(五)開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組織實施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領域的技術成果評價、鑑定和科技獎勵等;
(六)出版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領域的刊物,建設相關網站,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活動等;
(七)開展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維護促進會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和建議;
(九)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的委託,開展與生態(綠色)設計和綠色製造有關的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生態(綠色)設計與綠色製造及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2.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常務副會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 選舉產生監事長;
  2. 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三)政府資助;
  1.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2. 利息;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費收取辦法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6年1月15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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