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利學會

北京水利學會

北京水利學會的前身是中國水利學會北京分會。中國水利學會北京分會成立於1957年4月,直屬中國水利學會領導。1961年改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改名北京市水利學會。1966年後“文化大革命”期間,學會被迫停止活動。1978年6月北京市水利學會恢復活動,並改名為北京水利學會,掛靠單位是北京市水利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水利學會
  • 前身:中國水利學會北京分會
  • 成立時間:1957年4月
  • 隸屬:中國水利學會
學會概況,成立宗旨,業務範圍,歷史沿革,學會章程,

學會概況

1978年6月,北京水利學會第一屆理事(擴大)會議召開,選舉產生了由26位理事組成的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高鏡瑩,副理事長7人,秘書長1人。設有:規劃設計、水工結構、水文泥沙、水利施工、農田水利五個專業組。
1981年11月17日至19日,北京水利學會第二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30位理事組成的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馮寅,副理事長6人,秘書長1人。會員總數1180人。
1985年12月24日至25日,北京水利學會第三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35位理事組成的第三屆理事會,其中常務理事7人。馮寅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5人,秘書長1人。除組織、學術、科學普及工作委員會外,將水資源、農田水利、水工結構、水利施工、工程管理五個專業組改為專業委員會;成立環境水利、水利史、水利經濟三個研究會和諮詢服務部。會員總數1280人。
1990年1月23日,北京水利學會第四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38位理事組成的第四屆理事會,其中常務理事9人。理事長何璟,副理事長5人,秘書長1人。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設定未變。會員總數2210人。
1992年8月31日,根據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的法規,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北京水利學會成為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1994年2月2日,北京水利學會第五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45位理事組成的第五屆理事會,其中常務理事11人。理事長朱爾明,副理事長6人,秘書長1人。除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設定未變外,經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批准,新增了青年工作委員會和水利部機關分會兩個分支機構。會員總數2880人。
至1995年,會員總數達到3300餘名,其中,70%以上的會員為中央在京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
2001年1月8日,北京水利學會第六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65位理事組成的第六屆理事會,其中常務理事13人。理事長高安澤,副理事長5人,秘書長1人。會員總數3487人。設組織、學術、科普、青年4個工作委員會;設水資源與水環境、農田水利、水工結構及施工、水利管理、水利史、城市水利6個專業委員會和諮詢部。
2006年7月29日,北京水利學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81位理事組成的第七屆理事會 ,其中常務理事29人。理事長劉寧,副理事長8人,秘書長1人。按照中國水利學會的安排部署重新登記後會員總數2785人。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北京市排水集團,北京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等單位首次加入北京水利學會。
掛靠單位為北京市水務局。

成立宗旨

北京水利學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BHES。北京水利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是由北京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水利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廣大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努力踐行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發揚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術發展;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民主辦會,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實施科教興國、可持續發展和人才強國戰略,促進水利科技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利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利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北京市科協)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掛靠在北京市水務局。

業務範圍

本團體業務範圍:
(1)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2)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
(3)組織、編印專家建議、科技論文,編輯出版科技書刊、開展水利優秀論文的評選活動。
(4)充分發揮學會“三主一家”的作用(學術活動的主渠道、科普工作的主力軍、國際民間交流的主代表;辦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對首都重大水利科學技術、政策和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發揮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
(5)接受委託進行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評定、組織技術標準起草等。
(6)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研討班、技術交流會,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與業務管理水平。注重發現人才,特別是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7)積極開展為會員和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8)表彰與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普活動和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努力辦好北京水務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歷史沿革

1978年6月,北京水利學會第一屆理事(擴大)會議召開,選舉產生了由26位理事組成的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高鏡瑩,副理事長7人,秘書長1人。設有:規劃設計、水工結構、水文泥沙、水利施工、農田水利五個專業組。
1981年11月17日至19日,北京水利學會第二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30位理事組成的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馮寅,副理事長6人,秘書長1人。會員總數1180人。
1985年12月24日至25日,北京水利學會第三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35位理事組成的第三屆理事會,其中常務理事7人。馮寅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5人,秘書長1人。除組織、學術、科學普及工作委員會外,將水資源、農田水利、水工結構、水利施工、工程管理五個專業組改為專業委員會;成立環境水利、水利史、水利經濟三個研究會和諮詢服務部。會員總數1280人。
1990年1月23日,北京水利學會第四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38位理事組成的第四屆理事會,其中常務理事9人。理事長何璟,副理事長5人,秘書長1人。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設定未變。會員總數2210人。
1992年8月31日,根據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的法規,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北京水利學會成為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1994年2月2日,北京水利學會第五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45位理事組成的第五屆理事會,其中常務理事11人。理事長朱爾明,副理事長6人,秘書長1人。除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設定未變外,經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批准,新增了青年工作委員會和水利部機關分會兩個分支機構。會員總數2880人。
至1995年,會員總數達到3300餘名,其中,70%以上的會員為中央在京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
2001年1月8日,北京水利學會第六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65位理事組成的第六屆理事會,其中常務理事13人。理事長高安澤,副理事長5人,秘書長1人。會員總數3487人。設組織、學術、科普、青年4個工作委員會;設水資源與水環境、農田水利、水工結構及施工、水利管理、水利史、城市水利6個專業委員會和諮詢部。
2006年7月29日,北京水利學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81位理事組成的第七屆理事會 ,其中常務理事29人。理事長劉寧,副理事長8人,秘書長1人。按照中國水利學會的安排部署重新登記後會員總數2785人。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北京市排水集團,北京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等單位首次加入北京水利學會。掛靠單位為北京市水務局。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北京水利學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BHES。
第二條 北京水利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北京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水利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發揚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術發展;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民主辦會,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實施科教興國、可持續發展和人才強國戰略,促進水利科技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利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利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北京市科協)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北京市水務局。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南路10號普惠北里北京市水務局老幹部活動站三樓。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南路10號普惠北里北京市水務局老幹部活動站三樓。
郵政編碼:10003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2)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
(3)組織、編印專家建議、科技論文,編輯出版科技書刊、開展水利優秀論文的評選活動。
(4)充分發揮學會"三主一家"的作用(學術活動的主渠道、科普工作的主力軍、國際民間交流的主代表;辦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對首都重大水利科學技術、政策和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發揮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
(5)接受委託進行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評定,組織技術標準起草等。
(6)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研討班、技術交流會,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與業務管理水平。注意發現人才,特別是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7)積極開展為會員和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8)表彰與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普活動和學會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努力辦好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會員、高級會員和資深會員。
第八條 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在水利科技及相關領域內有一定專業水平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
(1)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及以上資歷的科技人員;
(2)中專畢業工作七年以上;大專畢業工作五年以上;本科畢業工作三年以上;研究生畢業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學歷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熱心支持水利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長期專職從事學會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團體會員二人介紹和單位推薦;
(2)組織委員會審查;
(3)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撰寫學術論文,參加技術諮詢和科普活動;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凡關心和支持北京水利事業,與本會專業有關的生產、科研、教學單位和學術團體、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者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為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派代表參加學會有關學術活動;
(2)優先取得學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3)可優先承接科技諮詢任務。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繳納會費及資助本會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個人會員工作調動,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憑會員證到調入單位的水利學會分會或小組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 高級會員。凡本會的會員,具有教授、研究員以及相應級別的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具有相當於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兩名理事或團體會員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的高級會員。
第十七條 高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高級會員除享有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還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重大學術會活動,受學會聘請做學術報告,參加繼續教育或培訓工作;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調研、論證、諮詢、評審、鑑定等工作;
(3)承擔本會或團體會員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十八條 資深會員。凡具有三年以上本會高級會員會齡,在國內外工程界、科技界、學術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對水利建設、水利科技進步或本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兩名理事或本會辦事機構、團體會員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成為本會的資深會員。
第十九條 資深會員的權利和義務。資深會員除享有高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享有以下權利: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免費獲取本會的年度活動信息和本會的有關學術期刊、專家建議集、科技論文等。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其主要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學會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11)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要精幹,其人選原則上每屆更新1/3左右,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應超過40%。理事會中的理事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由原推薦單位提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予以變更或增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亦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公室,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和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各種工作委員和專業委員會。 各委員會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可聘請秘書一人,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工作委員會的職責:
(1)擬定學會各有關方面的工作計畫和規劃;
(2)協調指導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3)承辦理事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職責:
(1)編制本專業委員會的學術活動計畫;
(2)按照理事會審定的活動計畫,組織開展本專業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3)組織評議,審定與本專業有關的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
(4)隨時掌握本專業的國內外科技動態,對有利於本專業發展方向和國民經濟重大建設項目,及時提出建議;
(5)承接有關部門委託的諮詢;
(6)舉辦各種類型學習,研討班;
(7)加強與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學會和市屬兄弟學會及其有關專業組織的業務聯繫;
(8)承辦學會交辦的與本專業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條 分會和小組
(1)本單位會員人數四十人以上者,可成立分會,定名為北京水利學會×××分會。
(2)分會設主任一人,由學會理事兼任。副主任一至三人,由選舉產生。另聘任秘書一人,並報北京水利學會備案。 分會主任,副主任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
(3)會員人數少於四十人的單位可成立會員小組,設組長一至二人,聯絡員一人。
(4)分會和小組的職責:負責本單位會員會籍管理;組織辦理新會員入會工作;組織會員參加各項學術活動;收繳會費;完成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會離任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名譽理事長;離任副理事長、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可為顧問。
第四十二條 學會掛靠在北京市水務局。秘書處受本會理事會和北京市水務局共同領導。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監事長出席常務理事會,監事出席理事會;
(3)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及上級有關部門專項資助;
(2)掛靠部門資助;
(3)有關單位或個人資助及捐贈;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諮詢服務收入和實體收入;
(5)按規章收取團體和個人會費;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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