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營科技企業科協組織通則

《北京民營科技企業科協組織通則》是2001年3月26日由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3-26
【生效日期】2001-03-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民營科技企業科協組織通則
(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2001年3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科協章程和北京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民營科技企業中逐步建立科協組織(簡稱民企科協),為明確民企科協的性質、宗旨、地位、任務和組織辦法,特制訂本通則。
第二條民企科協是企業黨委領導下的科技工作者的民眾團體,是企業黨委和行政聯繫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科技事業的助手,是科協的基層組織,是所在地區科協的團體成員。
第三條民企科協的宗旨是團結企業科技工作者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圍繞企業中心工作,開展各種民眾性科技活動,促進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推動企業發展;代表企業科技人員利益,反映他們的呼聲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企業科技人員服務。
第四條民企科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民企科協的主要任務:
一、協助企業黨政領導做好科技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倡導企業精神、科學精神和科技工作者職業道德;
二、圍繞企業技術進步和提高經濟效益,發動組織科技人員開展“講理想、比貢獻”競賽活動,對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技術難題獻計獻策,科學論證,為企業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服務;
三、組織開展學校和技術交流活動,評選推薦優秀論文,推廣高新技術;
四、開展繼續教育,加快知識更新,提高科技人員和領導幹部管理技術水平;
五、普及科技知識,科學方法,推廣先進實用技術,提高職工科技文化素質;
六、積極與各級學會、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協作、促進科研成果轉化;
七、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科技諮詢、技術服務活動,興辦科技經濟實體;
八、代表科技人員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技術成果鑑定等工作;
九、表彰、獎勵有貢獻的科技人員,宣傳科技人員先進事跡,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科技人員;
十、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建設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一、完成企業領導和上級科協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承認並遵守民企科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民企科協委員會或常委會批准,即為會員:
一、具有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各類科技人員或有一定貢獻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二、在技術革新、技術改造的生產實踐中有突出成績的技術能力和骨幹;
三、熱心支持民企科協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對民企科協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
三、優先參加民企科協舉辦的各種活動和取得有關資料;
四、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民企科協幫助申訴和給予維護;
五、遵守民企科協章程,執行決議,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維護企業利益,保守企業技術秘密;
七、參加民企科協活動,完成委託的任務。
第八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廠規、會章者,經委員會或常委會決定,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凡擁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民企企業和事業單位,科技人員要求且能獨立開展工作和活動的,經企業領導同意,報上級科協批准,可建立民企科協。
第十條民企科協實行民主辦會。民企科協的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二至四年舉行一次。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民企科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批准民企科協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通過有關決議和倡議;
四、選舉民企科協新一屆委員會;
五、制定和修改民企科協章程。
第十二條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民企科協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負責領導民企科協工作。其職能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訂工作計畫,審議工作總結;
三、領導所屬組織開展各項活動;
四、召開下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民企科協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委員多的科協可設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休會期間,由科協常務主席或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必要時,可設名譽主席一人,由企業黨政領導擔任。
第十四條民企科協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辦事機構負責人應由企業中層以上幹部擔任。
第十五條民企科協可根據工作需要和科技人員數量設立民企科協分會和專業學組(專業委員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一、企業撥款,其數額按科技人員年人均50-100元,並逐年提高10%;
二、民企科技舉辦各種服務事業和創辦技術經濟實體的收入;
三、單位和個人捐款;
四、會員會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通則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頒發施行,解釋權歸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十八條各地區和企業可根據本通則精神,結合具體情況,自行制訂本地區實施細則和民企科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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