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北京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是北京師範大學為了規範信息公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類型:細則
  • 所屬高校:北京師範大學
  • 目的:保障信息公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3號)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北京師範大學信息,促進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公開。
第三條 信息公開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堅持開展信息公開工作與服務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相結合,與加強學校內部管理相結合,與黨風廉政建設相結合。
第四條 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學校的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學校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不得侵犯個人合法權利。
第五條 學校發現不利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過適當途徑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六條 學校信息公開按照“黨委統一領導,學校行政主持,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組織實施,紀檢監察辦公室、督察督辦辦公室協同推進和監督檢查,校內單位各負其責,教職工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開展。
第七條 學校設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規劃、統籌協調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第八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在信息公開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起草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
(三)組織協調校內各單位配合做好學校公開信息的發布和更新;
(四)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覆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五)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組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七)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學校各單位對於其職能和業務範圍內的信息負有信息提供、更新和解釋的責任。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各單位明確專門人員配合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本單位相關的信息公開具體工作。
第三章 公開的範圍
第十條 學校對以下類型的信息進行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學校機構設定、職能與辦事程式等基本情況的;
(四)涉及學校改革發展重大舉措的;
(五)涉及人、財、物、基本建設等重點領域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一條 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學校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辦事程式;
(三)學校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招生計畫、考生資格與錄取情況,招生諮詢、監督渠道和違規事件查處情況;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政策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獎懲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教職工福利保障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除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學校通過各級各類網站、特別是信息公開網站、校報、校內廣播電視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會議、年鑑、簡報、校內公告欄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
第十四條 學校各單位完成信息製作或者獲取信息後,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和有關保密規定對該信息是否公開進行審核。確定主動公開的,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對於難以確定是否公開和以什麼方式公開的信息,附具疑點、分歧報學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審查。可能涉密的信息和學校內部事項類信息的公開,報有關職能部門和主管校領導審批,學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根據審批意見出具辦理意見,並報學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特殊情況報保密委員會、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查。
第十五條 學校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及時報請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學校信息,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後 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細則規定申請獲取學校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主體可以口頭提出,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代為填寫學校信息公開申請單,但須申請主體簽名確認。
學校信息公開申請單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主體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四)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形式要求,以及學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第十八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對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主體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主體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主體做出更改、補充;
(五)對申請主體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主體申請的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主體不屬於信息公開的範圍。
(六)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其他答覆。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經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授權,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會商校內有關單位,按照本細則規定向申請主體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或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學校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學校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公開,並將公開的學校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自收到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應以申請主體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主體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主體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將學校基本的規章制度彙編成冊或上網發布,提供免費查閱。
本科生工作處、研究生工作處將學生管理制度彙編成冊,人事處將教師管理制度彙編成冊,教務處將教學管理制度彙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或上網發布。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學校幹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可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於每年10月31日之前,公布上學年度學校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第二十七條 在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紀檢監察辦公室組織協調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組織內部評議,監督檢查應當有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參加;學校督察督辦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的督查與落實;法律顧問室負責信息公開相關法律問題的諮詢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學校未能切實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紀檢監察辦公室舉報,也可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法律問題的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三十條 校內單位、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上述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已經移交檔案工作機構的學校信息的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學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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