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對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製作出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對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提出明確要求,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署精神,進一步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根據北京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 發布日期:2014年6月27日
  • 發布日期:京高法發〔2014〕291號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對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製作出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對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提出明確要求,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署精神,進一步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根據北京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的總體目標
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遵循司法規律,著力解決審判分離、權責不明等問題,落實審判責任制,理順審判權、審判管理權與審判監督權的關係,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健全完善權責統一、權責明晰、管理有序、監督留痕的審判權運行機制。
二、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落實合議庭和獨任法官辦案責任制
以落實審判責任制為核心,規範合議制、獨任制的審判權運行方式,確保審判權依法依規律運行,提高審判質效。
1.明確法官的審判主體地位。結合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將法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明確法官職責是行使審判權,對案件審理過程和裁判結果承擔責任;審判輔助人員職責是協助法官從事審判輔助性工作;司法行政人員職責是為審判工作提供必要的政務性和事務性保障工作。
2.以相對固定合議庭為原則。根據人案相對均衡原則,確定審判庭應設定的合議庭數量。合議庭成員以3名為基數,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根據工作需要,可定期調整或輪換。審判委員會委員和院、庭長可以編入合議庭作為審判長辦理案件或者組成人數較多的大合議庭辦理重大案件。
3.完善審判組織運行模式。各法院要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審判組織運行模式。對於高中級法院,要健全以審判長為主導的合議庭整體負責制,配備與合議庭工作量相適應的審判輔助人員。明確審判長在主持庭審、主持合議、審核簽發裁判文書、確定合議庭內部任務分工、業務指導監督等方面的職責和權力;合議庭成員對於合議庭審理的案件與審判長平等發表意見,平等行使表決權,並根據審判長確定的工作分工,負責具體案件的庭前準備、確定案件開庭排期、指導法官助理工作、庭審調查、製作審理報告、撰寫裁判文書等工作。對於基層法院,以獨任制為主、合議制為輔,組建審判團隊。獨任制以法官為中心,配備適量法官助理、聘任制書記員等輔助人員,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簽發;合議制由審判長與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裁判文書由審判長簽發。基層法院也可以探索實行以審判長為主導的審判團隊辦案模式,所有案件分配到審判長名下,由審判長視團隊內部人員情況,將案件指定給具體承辦法官辦理;審判長負責審判團隊裁判文書的簽發。
4.明確審判輔助人員工作職責。明確法官助理主要是作為法官後備人選進行培養,工作主要內容是協助法官處理法律性事務,整理雙方爭議焦點,辦理委託評估、鑑定等相關手續,在法官指導下傳喚當事人,進行外調取證,對當事人進行權利、義務告知,開展法律研究並出具初步法律意見等。法官助理基於履職需要,可以在審判過程中行使一定的調解權、釋明權,並可以輔助法官起草裁判文書。聘用制書記員負責庭審記錄、案件歸檔等事務性工作。
5.完善合議庭成員共同參與機制。健全完善合議庭工作規則,完善合議庭成員在閱卷、庭審、評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完善合議庭評議規則和程式,合議庭評議可以按照法官資歷由低到高的順序進行,合議庭評議意見必須充分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探索對合議庭評議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推進合議庭成員對評議過程的實質性參與。加強對合議庭成員參與庭審、評議情況的評查,督促合議庭成員依法認真履職。推進裁判文書說理改革,逐步推行在裁判文書中展示合議庭評議意見形成的過程和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和激勵機制,推進裁判文書繁簡分流。
6.完善對合議庭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合理確定合議庭、獨任法官完成審判任務的基本工作量,並根據任務實際完成情況在業績考核中予以體現。增加對合議庭整體履職情況的考評指標,並記入合議庭成員的個人工作業績檔案。對合議庭履職情況的考評包括以下內容:(1)審判長是否依據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引導、督促、管理職責;(2)相關程式性事項的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庭審、評議過程的規範性和完整性;(4)合議庭成員發表意見是否充分展示理由,多數意見的形成是否合理;(5)是否按照案件管理程式,履行審核、複議、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等相關手續;(6)對審判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7)督促法官助理、書記員履行職責情況;(8)屬於合議庭及其成員職責範圍的其他事項。
7.完善合議庭、獨任法官辦案責任制。按照權責相統一的原則,完善合議庭、獨任法官辦案責任認定機制,明確相應的責任認定主體、責任範圍、認定程式等;完善合議庭、獨任法官辦案差錯責任、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機制,明確相應的責任追究主體、追究方式以及免責情形等。
(二)完善院、庭長管理、監督機制
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管理職責,明確院、庭長審判管理權的基本許可權,加強對影響當事人訴權的程式轉化、延長審限等重點流程節點的管理和監督,形成制度化工作機制。要規範和加強疑難複雜和重大敏感案件的統籌協調工作,明確院、庭長行使個案監督權的案件範圍,規範院、庭長對個案行使監督權的具體程式,建立院、庭長監督案件全程留痕制度,實現監督不越位、監督不缺位、監督必留痕、監督必擔責。
1.明確院、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的基本許可權。院、庭長在堅持“一崗雙責”的基礎上,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相關訴訟法的規定,對審判工作行使一定的管理權。院長、副院長的審判管理職責是:院長依法對生效案件進行監督;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案件審理中遇到的迴避、強制措施等程式性事項做出決定;從巨觀上指導全面或專項的審判工作;根據掌握的審判管理信息,負責組織研究制定有助於提高公正、效率和公信的工作措施;根據審判執行工作態勢,採取最佳化內部流轉程式的措施;主持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審判長聯席會研究處理相關事項;負責與其他機關的業務溝通協調等。庭長的審判管理職責是:依照法律規定對訴訟中的延長審理等事項做出決定;召集審判長聯席會或法官會議,組織集體學習和研討,總結審判經驗;支持和保障合議庭、獨任法官依法履職;督促檢查審判任務完成情況;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等。
2.規範院、庭長對具體案件的管理和監督。健全以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院、庭長可以對以下案件進行監督:(1)法律和司法解釋不明確、不具體,案件適用法律存在疑難問題的;(2)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形不成多數意見的;(3)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群體性糾紛的;(4)需要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處理的;(5)通過信訪、舉報等渠道發現有辦理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嫌疑,或者瀆職、失職嫌疑的;(6)有其他必要情形的。對於以上案件,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審判長可以在宣判前將裁判文書送院、庭長審閱,院、庭長也可以要求送閱。
庭長對案件的審理工作或合議庭評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建議,合議庭在複議時採納了建議的,視為合議庭最終意見;合議庭複議時沒有採納建議,庭長仍有異議的,可以將案件提請主管院長審核。主管院長對案件的審理工作或合議庭評議結論有異議的,也可以提出建議或者將案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院、庭長提出的建議僅供合議庭複議時參考,不能直接改變合議庭評議結論。
3.推進院、庭長辦案制度。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以外,每年都應當參加合議庭或者擔任獨任法官審理案件。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探索將院、庭長直接編入合議庭辦理案件。院、庭長應當主要辦理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以及新類型、疑難、複雜案件。高、中級法院的副庭長全年辦案數量應不低於本部門法官年平均辦案數的50%;基層法院的副庭長全年辦案數量應不低於本部門法官年平均辦案數的70%。各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也應當每年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具體數量標準由各法院根據本院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市高級法院備案。
4.完善院、庭長管理、監督案件全程留痕制度。院、庭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審理行使管理權和監督權。主管院長、庭長對合議庭審理具體案件或者評議結論有異議提出建議的,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具體理由。探索建立健全主管院長、庭長以外的單位或人員批辦案件、過問案件、違反法定程式干預審判權行使的登記備案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健全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
1.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促進審判委員會職能作用的全面發揮。進一步規範審判委員會對具體案件的討論,強化審判委員會在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事項和問題、巨觀指導審判工作方面的職能作用。
(1)明確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範圍。各法院可根據自身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具體類型,進一步規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工作程式。
(2)加強審判委員會對審判工作的巨觀指導。建立審判委員會定期評議審判執行工作制度。加強對審判執行工作運行態勢的分析、研判,研究制定提高審判執行工作質效的工作措施,總結推廣審判工作經驗。定期討論、發布具有參考意義的典型案例,討論決定有關審判工作的各類規範性檔案、有關審判管理的重大措施以及司法改革重大舉措等。
(3)探索審判委員會委員直接審理案件制度。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可以通過審判委員會委員旁聽庭審或者觀看庭審直播等方式,確保對案件情況的全面客觀掌握。有條件的法院,可探索由審判委員會委員直接組成合議庭,或者作為合議庭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2.規範審判委員會運行程式。制定科學合理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式,確保審判委員會的規範高效運行。
(1)規範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的提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會議材料應提前送達審判委員會委員,並充分提供討論事項的相關依據資料。具體案件還應當歸納出爭議焦點問題,方便審判委員會委員提前了解情況,提高審判委員會議事質效。
(2)規範審判委員會發言程式。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應按照審判委員會委員資歷由淺到深、職級由低到高的順序進行,院長最後發言。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全體成員應共同列席。合議庭成員、案件所在庭的庭長和主管院長可就其他審判委員會委員的提問,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審判委員會應由對案件認定事實、確認證據、適用法律等全面討論逐步向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過渡。審判委員會主持人應當充分發揮引導作用。
(3)規範對審判委員會決議和討論過程的記錄。逐步實現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議由每位審判委員會委員簽名確認。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探索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存檔備查。
(4)公開審判委員會決議結論和理由。對於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不適宜公開的事由外,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審判委員會決定形成的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
(5)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督辦制度。明確專門辦事機構和工作機制,對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進行督辦,並及時向審判委員會反饋決議落實情況。
(6)建立健全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責任追究機制。探索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獨任法官和合議庭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負責。
(7)加強審判委員會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審判委員會可以通過信息技術手段,調閱案件的卷宗、證據材料、庭審視頻、視聽資料等相關材料,服務保障審判委員會職能作用的高效發揮。
3.加強審判委員會專業化建設。探索符合北京法院實際的審判委員會專業化建設方法,探索增補資深法官為審判委員會委員,明確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職責作用,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審判長聯席會等作為提交審判委員會案件過濾研究機制的作用。
(四)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
1.進一步明確全市三級法院的職能定位。強化基層法院化解矛盾、分流案件的職能,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案件有效分流。規範先行調解的範圍和程式,完善小額訴訟工作機制,探索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進一步提高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強化中級法院二審終審、定紛止爭的職能,重點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強化高級法院監督糾錯、審判指導的職能,側重審理再審案件和加強審判業務指導,支持全市法院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統一全市法院裁判標準,確保法律正確適用。
2.完善改判、發回重審、指令再審制度。嚴格規範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落實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於發回重審範圍和次數的規定。完善發回重審、指令再審裁判文書的公開釋明機制和案件信息反饋機制,在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一審或者原審事實不清、程式違法等具體理由。完善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指標的考評,區分管理型數據和研究型數據的不同價值,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合理的指標區間,健全科學的審判質效考評指標體系。
3.完善提級管轄制度,逐步減少對案件的請示匯報。進一步明確適用提級管轄的條件、範圍和程式。規範對重大、敏感案件的管理,進一步明確並逐步限縮請示匯報案件的範圍。需要請示匯報的案件主要包括少數涉及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跨區域協調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等。在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具體處理結果上,堅持下級法院的獨立審判責任。上級法院對請示匯報案件的監督指導主要是支持下級法院排除對案件審理的不正當干擾、統一司法尺度、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等。
4.完善上級法院監督指導方式。加強案例指導制度,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加強對類案處理的統一指導等方式,明確執法標準。加強審判業務培訓,進一步提升全市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五)同步推進相關配套改革措施
根據中央有關司法體制改革精神以及《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法院工作和審判隊伍實際,積極推進相關配套改革措施,確保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取得實效。
1.探索實施人員分類管理。積極推進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改革,按照中組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明確將法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探索建立各類人員之間的交流、轉任機制,並逐步實現各類人員的序列化管理。
2.探索實行法官員額制。結合各法院轄區人口、案件變化情況,綜合考慮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人力資源配置等各方面因素,科學核定法官員額,並健全法官員額動態調整機制。適當提高法官任職條件,制定嚴格的選拔程式和辦法,不同審級法官的任職條件要隨法院審級的提高而提高。
3.健全法官評價機制和制度。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符合司法規律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和懲戒制度,探索建立院長領導下的、吸收法官代表和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人員共同參與的法官業績考評審員會和法官懲戒委員會,對法官履職進行科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確定法官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處分的重要依據。既確保法官違法違紀行為得到懲戒,又保障被懲戒者辯解、舉證、申請複議和申訴的權利。
4.加強法官職業保障。市高級法院要積極與市級財政部門和人力保障部門協調,爭取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爭取在審判津貼、審判績效考核獎勵經費、生活待遇保障等方面有所突破。各區縣法院也要積極協調轄區相關單位,爭取政策支持。
三、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是全市法院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全市法院要在市高級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指導下,積極、穩妥、有序抓好落實和推進工作,確保在健全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方面取得實效。
1.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各法院、市高級法院各部門要將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本意見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院、本部門工作實際的具體工作方案和措施。要加強組織協調,確保各項工作穩步推進。
2.積極開拓創新。鼓勵各法院、市高級法院各部門在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紀律要求,遵循審判工作規律的前提下,根據本意見的基本精神,結合本院、本部門工作實際,探索有效工作方式方法,參照試點法院的經驗和做法大膽嘗試,積極推動改革進程,並及時總結經驗。
3.加強調查研究。在推進改革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委相關改革動態,正確把握改革政策和精神。具體改革方案出台前,要加強調研論證,確保相關改革措施方向正確並具有可操作性。
4.加強監督指導。各單位制定的具體改革方案和重大創新舉措要及時報市高級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備案。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指導、評估總結,及時糾正錯誤做法,總結成功經驗,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工作的過程中,要注重與上級機關統一部署的協調性、一致性,及時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要注重與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溝通協調,同步推進相關配套改革措施,確保各項工作銜接順暢。2015年底之前,市高級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總結全市法院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相關工作成果和經驗,結合中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工作部署,確定推廣方案,明確和鞏固改革成果,不斷將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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