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13-10-25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法院司法建議工作,切實發揮司法建議促進社會管理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結合本市法院司法建議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高度重視司法建議工作。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平台。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視司法建議工作,將司法建議工作與執法辦案第一要務有機結合,進一步增強司法建議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積極採用司法建議的形式協助被建議單位預防法律風險、修補管理漏洞,推動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問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司法建議分為個案建議、類案建議、綜合建議三種類型。個案建議針對個案中反映的具體問題提出;類案建議針對一類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問題提出;綜合建議針對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統性問題提出。
3.對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的下列問題,應當發出司法建議:
(1)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需要相關方面積極加以應對的;
(2)相關行業或者部門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需要有關單位採取措施的;
(3)相關單位的規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漏洞或者法律風險的;
(4)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威脅,需要有關單位採取措施的;
(5)涉及勞動者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民生問題,需要有關單位採取措施的;
(6)法律規定的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執行,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進行處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進行處理的;
(8)發現違法犯罪行為,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進行處理的;
(9)訴訟程式結束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尚未徹底解決,或者有其他問題需要有關部門繼續關注的;
(10)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議的情形。
4.司法建議應以書面形式發出,傳送對象包括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
二、提高司法建議書撰寫質量
5.司法建議書是司法建議的載體和表現形式。司法建議書一般包括首部, 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稱、司法建議書、司法建議書編號, 主送單位(被建議單位)名稱。
主文包括在審理和執行案件中或者相關調研中發現的需要重視和解決的問題,對問題產生原因的分析,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提出的具體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聯繫人姓名和電話,回函郵寄地址。
6.司法建議應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通過認真研究、分析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充分闡明提出建議的理由和根據,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
7.司法建議書應表述清楚、措詞得當,確保司法建議書易被有關單位或人員接受,在實踐中易於操作、切實可行。
三、規範司法建議工作程式
8.司法建議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各法院應明確司法建議工作的主管部門,並設專人負責本院司法建議工作。
9.司法建議書一般由所涉案件審判業務部門負責起草,類案司法建議書、綜合司法建議書可以由有關綜合部門或者審判業務部門負責起草,要進一步加大類案建議和綜合建議的工作力度。司法建議書起草完成後,由承辦部門主管院領導簽發,必要時可先經本院司法建議主管部門審核後,由承辦部門主管院領導簽發。向政府機關傳送的重要司法建議書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傳送的司法建議書,經本院司法建議主管部門審核後,由院長簽發。
10、司法建議書一般應由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傳送。基層法院擬向上級政府及其部門提出的司法建議書,必要時可報送高級法院審判業務部門審核。
對提起抗訴的案件,一審法院認為有必要傳送司法建議時,司法建議書的內容不得與二審處理意見和結果相牴觸。
11.司法建議書在必要時可以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
(1)司法建議涉及多個單位,需要由其上級單位配合協調、督促整改或統一部署的;
(2)涉及本意見第3條第(4)項至第(8)項的司法建議,被建議單位未採納,經法院詢問督促無正當理由仍不採取相應整改措施的;
(3)傳送司法建議書後,被建議單位在審判活動中仍存在同樣或類似問題的;
(4)存在其他應當抄送被建議單位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情形的。
如需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應當在司法建議書尾部列明抄送單位全稱。
12.各法院司法建議主管部門應督促司法建議書承辦部門做好本院司法建議書的跟蹤落實工作。司法建議書回復期限屆滿後未收到反饋意見的,相關承辦部門應主動向被建議單位進行詢問或回訪。
13.建立司法建議反饋情況定期總結分析制度。各法院應定期梳理本院向政府機關傳送司法建議及反饋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向本級政府傳送並報送高級法院。高級法院匯總全市法院向政府機關傳送司法建議及反饋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向市政府報送。
14.司法建議書承辦部門應及時將司法建議書及反饋情況報本院司法建議主管部門備案。
四、加強司法建議管理工作
15.高級法院研究室承擔全市法院司法建議工作督導、評比、表彰、培訓職能。
16.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司法建議主管部門應當承擔以下司法建議工作管理職能:
(1)重點司法建議選題工作。各法院應在每年第一季度確定一至兩項重點司法建議課題,指派專人調研論證,完成司法建議書並向有關單位傳送。重點司法建議課題應以綜合建議為主;
(2)司法建議內容審核、文書及反饋意見備案、統計分析工作;
(3)司法建議教育培訓、總結考評工作;
(4)其他司法建議管理工作。
17.各法院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司法建議工作總結,對上一年度司法建議工作進行統計分析,並報送高級法院研究室。
18.各法院應積極推動司法建議書公開工作,拓寬司法建議書公開的範圍、渠道和方式,通過司法建議公開,更好地發揮司法建議的功能作用。
19.各法院應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加強對司法建議工作的宣傳,取得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擴大司法建議工作的社會效果。對優秀或重大司法建議,應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專題稿件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影響。
五、加大司法建議工作考評力度
20、高級法院對各法院司法建議傳送、反饋、管理, 效果等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考評,納入優秀調研成果評審並通報考評結果。考評細則由高級法院研究室制定。
21.各法院應將司法建議工作納入本院目標管理考核中,對司法建議工作完成情況好、取得顯著社會效果的部門和人員應給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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