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是為貫徹落實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更好地組織開展我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結合北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 機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
  • 流程:自我評價、專家評審等
  • 地區:北京
機構設定,認定條件,機構備案,工作流程,資格複審,稅收政策,覆核,統計制度,

機構設定

(一)成立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
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以下簡稱“四部門”)組成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及覆核工作;
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庫,並按規定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符合條件並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進行備案管理;
3.負責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4.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在認定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中介機構、專家及相關人員予以相應處理;
5.向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北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年度工作報告;
6.不定期召開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會議,通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情況,裁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重大事項。
(二)設立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辦公室
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下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相關人員組成,由認定小組委託北京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開展輔助工作。認定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篩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並報認定小組審批,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維護工作;
2.負責受理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中介機構的備案材料並報認定小組備案;
3.負責完成申報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的身份信息確認工作;
4.負責組織專家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材料進行評審;
5.負責定期組織召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會,根據認定小組的意見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
6.承辦認定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聯席會
聯席會成員單位由市科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商務局、市工促局、市知識產權局、中關村管委會、各區縣政府組成。聯席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上通報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認定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協調落實相關政策。

認定條件

按照《認定辦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機構備案

由認定小組對具有資質並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備案,參與備案的中介機構應提交《中介機構備案表》(附屬檔案一)及如下證明材料:
(一)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
(二)中介機構執業證書複印件;
(三)中介機構當年任職職工名單;
(四)由北京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中介機構當年任職註冊會計師名單;
(五)資質證明、獲獎證書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工作流程

(一)自我評價
企業按照《認定辦法》中的認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符合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進行註冊登記。
(二)註冊登記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註冊登記表,並通過網路系統上傳,認定小組辦公室及時完成企業身份確認並授權企業提交的用戶名和密碼。此環節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準備並提交材料
企業委託經備案的中介機構對研究開發費用及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複印件);
3.經備案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企業需提交經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等能夠證明高新技術服務收入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5.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定、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畫單列市)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區縣(園區)組織申報
企業網上提交材料後,將書面材料一式五份報送到企業註冊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或中關村各所在園區管委會(園區內企業送交給各所在園區管委會,園區外企業送交給區縣科委),由各區縣科委和所在園區管委會進行輔導服務後統一報送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辦公室。區縣科委和園區管委會收到企業有效申請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交到認定辦公室。
(五)專家評審
認定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按技術領域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不少於5名相關專家,並將企業申請材料分發給所選專家。專家按照規定的評審標準提出評價意見,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報送給認定辦公室。專家評審工作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組織認定
認定辦公室每兩周召開一次認定會,由認定小組初步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會後由認定小組各成員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
(七)公示及頒發證書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市科委網站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小組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填寫審批備案匯總表,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在市科委網站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由認定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四部門公章)。

資格複審

(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二)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備案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複審時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第(四)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並由認定辦公室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稅收政策

(一)認定(複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複審)當年起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和《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覆核

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覆核申請表》(附屬檔案二),由市國稅局或地稅局審核後交送認定辦公室。覆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所得稅減免稅優惠。
對企業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條(四)款產生爭議需組織覆核的,採用企業自認定前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至爭議發生之日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判別企業是否應繼續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認定小組委託相關中介機構對覆核企業自認定前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至爭議發生之日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進行專項審計,根據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提出覆核意見。

統計制度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認定辦公室報送上年度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等方面的統計信息(附屬檔案三)。
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辦公室報告;變化後不符合《認定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認定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小組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十、認定小組不定期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抽查,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將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出現《認定辦法》第十五條所述情況的,取消其資格。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小組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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