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獎勵辦法(試行)

北京市正式推出獎勵辦法,專門針對舉報假冒專利行為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假冒專利違法行為,最佳化首都專利保護環境,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假冒專利行為,根據《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假冒專利行為,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下各種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人是指向北京市保護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或北京市、區(縣)兩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的個人。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撥打舉報投訴熱線或向北京市、區(縣)兩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電話舉報;
(二)通過中國(北京)保護智慧財產權網舉報;
(三)傳送電子郵件舉報;
(四)通過微信公眾號舉報;
(五)投遞信函至北京市保護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或北京市、區(縣)兩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報;
(六)直接到北京市保護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或北京市、區(縣)兩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報。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獲得獎勵:
(一)舉報人應當留下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及聯繫方式;
(二)舉報對象明確、具體,有違法事實、線索或初步證據;
(三)舉報案件屬於北京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範圍;
(四)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北京市、區(縣)兩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掌握;
(五)舉報的行為未經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假冒專利行為經北京市、區(縣)兩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證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不給予獎勵。
第七條 舉報假冒專利行為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屬實,有助於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給予300元獎勵;
(二)舉報人提供的情況詳細,證據確鑿,積極協助案件查處的,給予500元的獎勵;
(三)舉報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況和線索,對查處重大案件作出貢獻的,給予5000元的獎勵。
重大案件是指違法所得超過500000元或在一個行為中假冒3件以上專利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第八條 舉報人僅就與其舉報事實對應的假冒專利行為獲得獎勵,同一假冒專利行為只能獲得一次獎勵,不得重複獎勵。
兩名以上舉報人先後舉報同一假冒專利行為的,僅獎勵在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接到舉報的時間為準。同時舉報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獎金分配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獎金平均分配。
舉報案件調查中發現新的假冒專利行為或新的違法主體的,不再另行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九條 中國(北京)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和發放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獎勵;
中國(北京)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應當在舉報案件辦結後60日內,通過郵寄方式書面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領取獎勵通知以舉報人簽收日為送達日,領取獎勵通知自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退回的視為送達。
第十條 舉報人領取獎勵時應當提供身份證明複印件,並出示身份證明原件核驗。委託他人領取的,受委託人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並出示身份證明原件核驗。
第十一條 以下情況視為舉報人自動放棄獎勵:
(一)舉報人提供的聯繫方式有誤,導致領取獎勵通知不能送達的;
(二)由於舉報人的原因,導致領取獎勵通知兩次郵寄不能送達的;
(三)舉報人自領取獎勵通知送達或視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不領取獎勵的;
(四)舉報人領取獎勵時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的。
第十二條 與假冒專利案件辦理有關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作為舉報人的,不得依照本辦法獲得獎勵。
第十三條 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舉報人身份等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未遵守保密規定,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各區(縣)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區(縣)實際工作需要的獎勵政策。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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