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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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並加強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以下簡稱“項目(課題)”)經費的管理,加強財政科技經費與社會資本結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的精神,依據北京市市級支出預算要求及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本市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課題)指為落實國家方針政策,依據北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目標,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研究確定並組織安排在北京地區註冊的法人單位承擔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套用等任務。
市財政科技經費來源於市財政資金,用於支持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的執行和科技事業的發展。事業單位履行本職工作的經費不在該範圍之內。
第三條 科技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戰略部署、重點工作和科技發展需求,確定項目(課題)經費重點支持方向,強化戰略前沿技術研發、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科技基礎支撐、科技創新環境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等工作。
(二)遵循規律,分類支持。遵循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規律,實行分類管理,創新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方式。結合基礎前沿科技項目(課題)、公益性科研項目(課題)、市場導向類項目(課題)、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項目(課題)等不同類型項目(課題)的要求和特點,強化財政科技經費與社會資本的結合,依據項目(課題)特點可採取直接補助、後補助、股權投資(含資本金注入)、風險補償金、基金、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三)科學安排,合理配置。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建立項目(課題)經費分配、績效評價機制。市財政科技經費的申請和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嚴格按照項目(課題)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據實列支,杜絕隨意性。
(四)專款專用,單獨核算。項目(課題)經費來源堅持多元化原則,包括市財政科技經費撥款、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自籌資金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以及用於該項目(課題)執行的其他貨幣資金等。市財政科技經費為管理的重點。
項目(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開,追蹤問效。強化資金管理信息公開,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著力營造以人為本、公平競爭、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的良好環境。項目(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績效考評機制,明確項目(課題)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推行面向目標和結果的問效機制。
第二章 職責與許可權

第四條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根據財政預算編制要求,與市科委共同制訂項目(課題)經費預算總體投向。會同市科委對項目(課題)經費預算進行財政預算評審。負責審核並批覆年度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和決算。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財政績效管理。會同市科委按相應辦法審核項目(課題)經費支出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市科委的主要職責:
與市財政局共同制定項目(課題)經費的支持方向,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相應經費管理辦法。負責組織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專業機構(受市科委委託承擔項目(課題)管理工作的機構)編報項目(課題)經費的預算及決算。根據市財政局預算批覆,按項目(課題)進度撥付經費。負責對項目(課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經費自查、經費審計和績效管理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主持單位、專業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負責建立符合項目(課題)特點的經費內部監管機制,保證經費使用的規範性、合理性、有效性。負責組織承擔單位落實市財政科技經費以外其他渠道資金及相關配套條件。負責組織承擔單位編報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和決算,按規定程式審核匯總經費預算和決算,向市科委報送。負責監督、檢查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對實施中的重大預算調整報市科委審批。負責組織承擔單位對項目(課題)經費使用情況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開展對項目(課題)經費的評審、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有關財務檔案的歸檔保存。
第七條 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的實施單位,是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按規定使用項目(課題)經費,對項目(課題)經費使用的規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負責編制申報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和決算。按照項目(課題)有關匹配資金的約定,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負責項目(課題)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對經費的管理。按規定審批項目(課題)預算執行中的一般性調整,並向主持單位、專業機構反映預算執行中的問題,提出建議,並按規定要求及程式辦理。根據市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要求,配合進行項目(課題)經費審計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單位、專業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有關財務檔案的歸檔保存。
第三章經費的支持方式

第八條 項目(課題)經費採取多種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補助、後補助、股權投資(含資本金注入)、風險補償金、基金、貸款貼息等。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課題)的特點及績效目標,確定具體支持方式、支出範圍及參照標準。
第九條 直接補助是對科研項目(課題)等活動所需成本給予部分或全部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
後補助是指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務績效,通過驗收審查或績效考核後,給予經費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後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及共享服務後補助等方式。
股權投資(含資本金注入)指財政經費對開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項目(課題)相關的科技企業以股權形式進行權益性投資的財政支持方式。
風險補償金是指用於對金融機構給予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過程中銀行、擔保、創業投資、保險等支持活動產生的風險,給予一定比例補償的財政支持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對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對一定時期內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的銀行貸款利息補貼。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採用直接補助方式支持項目(課題)的經費管理,採用其他支持方式的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章經費的支出範圍

第十條 直接補助經費的支出範圍一般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對使用市財政性科技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優先使用北京地區(首都科技條件平台)的開放共享資源,通過協作共用的方式解決,如確需購買,須按政府採購的有關要求執行。所購置的儀器設備在優先保障本單位科研活動的基礎上開放共享。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於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委託或與外單位合作(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製作等所支付的費用。委託測試化驗加工需簽訂契約或協定等。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的規模、數量、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北京市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及印刷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組成員、項目(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財政供養人員不得列支勞務費。勞務費的開支標準參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承擔單位需建立完備的勞務費分配製度,編制預算時應提供勞務費分配方案。
(十)諮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諮詢費的開支標準參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費用:是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北京地區交通費等,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以及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承擔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根據承擔單位性質,按照不超過項目(課題)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一)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不超過15%;
(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企業不超過20%。
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5%。
間接費用按項目(課題)統一核定,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明確間接費用的管理制度,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結合一線科研人員的實績,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體現科研人員價值,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課題)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預算編制
(一)預算編制要求
1.項目(課題)經費預算編制應當嚴格遵守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和任務完成的可行性原則。
2.項目(課題)經費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指用於同一項目(課題)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包括市財政科技經費、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預算支出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3.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4.項目(課題)經費預算應當由項目(課題)負責人與主持單位(承擔單位)財務人員共同參與編制。
(二)預算方案的形成
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專業機構按照市財政局編制部門預算的規定以及本辦法要求,編制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報送市科委審核。
第十四條 經費預算評審
項目(課題)的市財政科技經費預算應按要求參加預算評審,屬下列範圍之一的項目(課題)可不參加市財政預算評審:
(一)採取股權投資、後補助(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的項目(課題)除外)、資本金注入、風險補償金、基金、貸款貼息支持方式的項目(課題);
(二)招標項目(課題);
(三)政策法規已明確補助標準、範圍等定額方式,並已制定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項目(課題);
(四)按有關規定其他可不參加預算評審的項目(課題)。
第十五條 預算審批及撥付
市科委根據預算評審意見編制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批覆後按進度撥付,延續項目(課題)應根據業務檢查和經費檢查(或審計)結果,確定後續經費的撥付。
第十六條 經費的使用管理
(一)經費核算
1.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專業機構應當具備健全的財務制度,以及項目(課題)財務管理制度,由專職的財務人員負責項目(課題)經費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工作。
2.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專業機構應當對不同來源的項目(課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即在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一級科目統括之下,按照市科委規定的項目(課題)支出範圍設定明細科目,按開支範圍與標準執行,並進行會計核算。
(二)資金結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課題)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企業承擔的項目(課題),上述支出也應當採用非現金方式結算。
(三)市財政科技經費的預算調整
嚴格執行經市財政局批覆後的市財政科技經費預算,經費預算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核批:
1.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調整、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變更應報市財政局批准。
2.項目(課題)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項目(課題)組和項目(課題)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審批,市科委或相關主管部門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審核。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之間可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總額若調減可按上述程式調劑用於項目(課題)其他方面的支出。設備費、勞務費、諮詢費預算原則上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式調劑用於項目(課題)其他方面的支出。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
(四)項目(課題)經費實行決算報告制度,分為年度決算和總決算。
(五)項目(課題)經費中市財政科技經費結轉、結餘資金,視不同情況執行:
1.項目(課題)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2.對於參加了市財政預算評審的項目(課題),按要求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且市科委對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課題)結餘資金由承擔單位按規定在項目(課題)結束後一定時間之內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3.其他結餘資金全部收回,按照北京市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六)涉及政府採購事項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承擔單位使用市財政科技經費購置(試製)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原則上由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其處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市財政科技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財政科技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避免重複購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八)承擔單位應當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嚴禁使用項目(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條 企業承擔項目(課題)取得財政性資金的稅務處理,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經費監督管理與處理原則

第十八條 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專業機構在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二)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課題)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課題)經費。
(五)擅自變更項目(課題)承擔主體,未獲市科委批准。
(六)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七)虛假承諾配套資金、自籌資金到位率低於60%。
(八)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九)發生設備購置、租賃,測試、化驗、加工,對外合作等事項未簽訂相關契約或協定。
(十)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出現上述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將採取暫停項目(課題)撥款、終止項目(課題)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課題)資金、取消項目(課題)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課題)申報資格等措施。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項目(課題)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對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專業機構及關聯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中的問題,按照市科委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記錄。存在上述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記入相關機構和人員的信用記錄。

實施日期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北京市科技計畫(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財文〔2010〕18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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