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等關於加強中水設施建設管理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及《北京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北京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為緩解北京市水資源緊缺的狀況,貫徹優水優用的用水原則,加快城市污水資源化進程,進一步加強北京市規劃市區中水設施建設工作

簡介,正文,

簡介

【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2001-06-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中水設施建設管理的通告
(第2號)

正文

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新建工程符合以下條件的,必須建設中水設施。
(一)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公寓等。
(二)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文化、體育等建築。
(三)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二、現有建築屬第一條第(一)、(二)兩項範圍的,應根據條件逐步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三、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的建設項目,如中水來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過小(小於50立方米/日),必須設計安裝中水管道系統。
四、中水設施建設費用必須納入基建投資預、決算。
五、加強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中水設施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設計部門必須按規定設計中水系統,施工圖審查單位應嚴格審查。市規劃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
六、凡應建中水設施而未落實建設項項目的單位,建設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七、對中水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擅自更改原設計方案的,建設工程監理部門不予驗收。市建委負責監督執行。
八、凡未通過北京市建築質量監督部門驗收的工程項目,城市供水部門不予供水;節水管理部門不予核定用水計畫;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監督執行。
九、凡未按要求進行中水設施建設的單位,屬於設計責任的,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監督處理;屬於施工、監理責任的,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屬於建設方責任的,由節水管理部門依據《北京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和《北京市城鎮用水浪費處罰規則》,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並限期補建中水設施。不按期糾正的,節水管理部門將核減其用水計畫。
十、已經建成的中水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加強設備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凡已建成中水設施但未使用或未經備案擅自停止使用的,節水管理部門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中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對正常運行的中水設施需定期化驗中水水質,每年進行中水水質監測不得少於一次,由節水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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