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11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委會議通過1992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2.31
  • 實施時間:1992.12.31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深圳特區)的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經處理淨化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淨化處理、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它有關設施。
第三條 中水僅限於下列範圍內使用:
(一)廁所沖洗、園林灌溉、道路清潔、汽車沖洗;
(二)噴水池、空調冷卻設備補水;
(三)其他非飲用用水。
第四條 凡在深圳特區範圍內新建下列工程,應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每日生活用水總量超過二百五十立方米,建築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旅館、飯店、公寓(含公寓式辦公用房)及住宅、高層商住樓;
(二)每日生活用水超過二百五十立方米,建築面積超過四萬平方米的機關、科研單位、企業、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建築;
(三)按規劃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的居民住宅小區、集中建築區;
(四)優質雜排水日排放量超過二百五十立方米的單立工業企業及成片開發的工業小區。
深圳特區內現有建築符合上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且有條件建設中水設施的,應按照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的規劃,逐步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第五條 深圳特區東西海岸臨海的工業與民用建築,有條件利用海水作中水水源的,應按照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的規劃,逐步建設利用海水作中水水源的設施。
第六條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中水設施建設的總體規劃及設計審查。不按規定設計中水設施的工程項目,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不得發給建築許可證。
第七條 中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中水設施的建設投資應納入主體工程預決算。
第八條 嚴禁中水管道、水箱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連線。中水管道、水箱等設備的外部應塗成淺綠色。
第九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水設施建設的施工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工作,確保中水設施按批准的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時竣工。中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市建設主管部門不發竣工證書,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第十條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進行規劃驗收時,應將中水設施的建設列入驗收內容。
下列工程項目,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不準投入使用。
(一)規劃中列有中水設施建設項目,而不予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批准設計圖中中水設施的建設內容、處理工藝和規模的;
(三)中水設施經市建設主管部門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第十一條 中水設施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與維修。
房屋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中水設施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
(二)保證中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出水水質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中水設施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中水設施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發給合格證書;沒有合格證書的,不得從事中水設施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中水水質在國家建築中水設計規範未正式頒布之前,必須達到本辦法附表所列各項水質標準。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中水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中水設施因管理不善損壞而不能使用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責令房屋管理單位限期修復使用;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責令房屋管理單位限期達到水質標準。房屋管理單位超過限期不能恢復中水設施使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處以房屋管理單位十萬元罰款、房屋管理單位負責人五千元罰款。處罰後三十天仍不能恢復中水設施使用或中水水質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扣減房屋管理單位百分之五十的平價供水指標,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房屋管理單位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房屋管理單位被扣減平價水指標後,超過平價水指標的用水,按議價計費。
房屋管理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將以上一、二款受行政處罰所支出的費用轉嫁給用戶;違者,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房屋管理單位向用戶退還轉嫁的費用,並處以轉嫁給用戶費用總額五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列的各項罰款收入,一律上繳市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為執行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統一撥款。
第十八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在中水設施管理和節約用方面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單位與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寶安區、龍崗區內的中水設施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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