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濟南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8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章條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章條:1-16條
  • 實施日期:2003/1/1
  • 發布單位:濟南市
【發布單位】濟南市
【發布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濟南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8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謝玉堂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推進城市污水和廢水資源化利用,實現節水保泉的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中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淨化處理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或者工業用水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淨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及其他附屬設施。
中水主要用於沖洗廁所便器、澆灌花草樹木、清潔道路、清洗車輛或者基建施工、設備冷卻用水、工業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他用水。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計畫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市節水辦)負責。
第五條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中水設施和從事中水經營活動。對在中水設施建設和管理使用過程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中水設施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應會同市規劃、環保、城管等部門編制全市中水設施建設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中水設施建設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必須嚴格實施。
第七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需要城市供水的(含自建供水設施供水),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對日用水量較小的建設項目,建設中水設施確有困難的,經市城市節水辦批准,可先安裝室內中水管道,待條件成熟後再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第八條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應當會同規劃、環保、城管等部門作出中水設施建設規劃,逐步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對已建成的單體建設項目,日用水量在12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節水辦作出計畫,責令其產權單位限期建設中水設施;產權單位逾期未建設的,市城市節水辦應當相應削減其計畫用水量或者用水定額。
第九條新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中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條中水設施設計方案確定後,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報市城市節水辦備案。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建成後,市城市節水辦應當對與其配套建設的中水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中水設施經驗收未達到合格要求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整改。
第十二條在中水設施建設過程中,其管線需要穿越單位和住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
第十三條嚴禁中水設施與城市供水設施直接連線。中水設施的出口應當標有“非飲用水”字樣。
第十四條中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中水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中水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中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中水的經營價格應當低於城市自來水價格,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核定。
第十六條中水經營單位在中水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到計量準確,按量收費,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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