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委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是為全面貫徹執行《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切實落實各項措施,依法做好供熱保障相關工作,促進供熱事業可持續發展而提出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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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北京市市政市容委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0]2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市政市容委制訂的《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正文內容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6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09年12月12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為全面貫徹執行《辦法》,切實落實各項措施,依法做好供熱保障相關工作,促進供熱事業可持續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協調配合,健全完善配套規定製度
(一)為確保《辦法》中設定的供熱市場監管、供熱行業管理、供熱安全運行和服務保障等一系列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抓緊制訂製定、出台供熱單位備案管理、供熱採暖契約規範管理、供熱設施規劃與建設管理、困難群體冬季採暖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檔案;及時制訂並落實供熱資源整合、老舊供熱設施改造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等配套規劃;儘快制訂、出台採暖室溫檢測,供熱安全與服務等方面配套標準、規範。
二、理順供熱用熱關係,落實職工採暖保障責任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要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辦法》的規定,按照“誰供熱、誰收費,誰用熱、誰交費”的原則,督促本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與供熱單位簽訂居民供熱採暖契約,直接向供熱單位交納採暖費,清理、調整本單位與供熱單位原簽訂的居民供熱採暖契約。但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供熱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供熱單位要依法履行各項義務,保障供熱質量,規範收費行為。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及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契約時,可以明確負擔職工採暖費的具體形式和標準。用人單位為職工負擔採暖費的,應當查驗職工與供熱單位簽訂的供熱採暖契約,及時為職工報銷採暖費。實行採暖費收費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和單位,暫按原試點辦法執行。
三、查處供熱採暖違法行為,保障《辦法》貫徹落實
(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辦法》,進一步完善、細化供熱管理行政執法程式和標準,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績效和執法水平,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對違法供熱、違法採暖等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保障《辦法》的貫徹執行。
(六)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貫徹執行《辦法》的具體要求。
冬季採暖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係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共事業。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狠抓落實,保障居民冬季採暖,規範供熱採暖行為,合理利用資源,推動節能減排,推進供熱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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