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聯建築行業商會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建築行業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北京市工商聯領導下的建築行業人民團體組織,是北京市建築行業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專門為本行業企業服務的新型平台,商會能夠想企業所想,急企業所急,與企業同呼吸共命運,盡其所能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企業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到商會尋求幫助,同時商會也是企業的靠山和主心骨,是企業的娘家所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工商聯建築行業商會
  • 屬性:建築行業人民團體組織
  • 隸屬:北京市工商聯
  • 商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商會的理念,商會的宗旨,商會的主要職能,商會組織機構,商會工作目標,商會章程,

商會的理念

共享資源 共謀發展 共創偉業
北京市工商聯建築行業商會
北京市工商聯建築行業商會會徽

商會的宗旨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團結教育引導本行業會籃企民糠員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搞好行業協調和行業互助,發展建築市場、提升建築文化,引導和推動建築行業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做出成績,為建築文化的交流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商會的主要職能

參政議政、組織企業、團結企業、收集企業信息、反映企業意見,傳達上級政府的方針、政策等。
商會與北京市建委及建設部各相關職能部門、政府主管部門和多家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保險公司等單位有著長院肯采期合作關係。因此在商會的網站和定期出版的刊物上,將及時傳達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發布建築信息以及招標訊息;商會會員還可享受國家對工商聯企業的優惠政策,參加北京市工商聯的各種活動。
??商會將竭盡所能圓滿實現八個方面的功能:即代表功能、溝通功能、協調功能、監督功能、公正功能、統計功能、研究功能和服務功能,以及參政議政功能。還要在會員單位融資、投資、智慧財產權保護、公共關係協調上有所作為。

商會組織機構

北京市工商聯建築行業商會
商會組織機構
北京市工商聯建築行業商會
商會在房山區調研

商會工作目標

廣泛團結建築企業,促進會員之間的溝通交流,提供信息與資源的互動平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出謀劃策。
所有的會員企業共謀發展大計,實現資源共享,互惠求同,攜手創業,為首都的經濟建設和廣大市民的安居樂業做出應有的貢獻。商會也會盡其所能,完善各種服務功能,為建築行業企業的騰飛助一臂之力。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照北京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規定,成立北京工商業聯合會建築行業商會(以下簡稱商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商會是在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領導下,從事建築行業企業及有關經濟組織和建築專家、相關人員組成的非贏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團結教育引導本行業會員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在本行業內搞好行業協調和行業互助,發展建築市場、提升建築文化,引導和推動建築行業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做出成績,為建築文化的交流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商會的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隨時為會員提供國家新近出台的各項法規政策及信息,教育和引導會員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擬定行業管理規定,促進行業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標準化,提高服務水平及管理水平。
(三)做好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五)在會員中組織建築評比、文化講座、理論研討等活動,開展經濟信息交流,提升行業整體素質。全方位為會員服務。
(六)與國內外同仁及相關組織進行交往,開展建築市場的交流與經營活動,推動建築文化的普及與發展,並做好有利於同行業發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及個人會員。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從事建築行業及有關經濟組織和相關人員,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 入白料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商會常務理事會辦公會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在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商會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的權利,對工作人員有監督和提出罷免意見的權利;
(三)有反映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和要求商會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
(四)有參加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和接受商會為會員提供的服務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定員備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二)遵守行規、行約、恪守職業道德,熱心為用戶、消費者服務;
(三)遵守商會章程,參加商會活動,積極做好商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關心商會發展擴大商會隊伍,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入會,按時交納會費,維護商會整樂套狼體利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北京工商聯建築行業商會是北京工商業聯合會的直屬會員行業性組織,接受北京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
第十條 商會的領導機構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其職權是:
(一) 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 審定修改商會的章程;
(三) 推選商會理事會理事、名譽會長、顧問;
(四) 討海夜葛鞏淋殼采論並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有關的重大問題;
(五) 審查和批准商會的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其職責是:
(一)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聽取審查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制訂商會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
(四) 選舉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 罷免和補選理事。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是商會的最高常設領導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責,由會長主持隨時討論處理本會重大問題。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召集理事會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執行理事會議的決議;
(二) 提出需要理事會議決定的各項議案;
(三) 決定商會重大事項,提出任免會長,副會長、任免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建議,提請理事會審議;
(四) 審查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五) 審批會員入會,決定會員除名;
(六) 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
商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會長可以委託執行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五條 秘書長
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商會的日常工作,對會長辦公會及常務理事會負責。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或配備精幹的辦事人員。
第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等組成,由會長根據需要即時召開。其職權是:
(一) 研究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 決定常務理事會的會期及會議議程;
(三) 提出需要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 應由會長辦公會行使的其它職權。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七條 商會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個人捐助;
(三)相關單位資助;
(五) 舉辦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並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做出決定,經主管部門批准後註銷。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北京工商業聯合會建築業商會負責解釋,並報北京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擬定行業管理規定,促進行業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標準化,提高服務水平及管理水平。
(三)做好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五)在會員中組織建築評比、文化講座、理論研討等活動,開展經濟信息交流,提升行業整體素質。全方位為會員服務。
(六)與國內外同仁及相關組織進行交往,開展建築市場的交流與經營活動,推動建築文化的普及與發展,並做好有利於同行業發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及個人會員。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從事建築行業及有關經濟組織和相關人員,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 入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商會常務理事會辦公會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在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商會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的權利,對工作人員有監督和提出罷免意見的權利;
(三)有反映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和要求商會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
(四)有參加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和接受商會為會員提供的服務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二)遵守行規、行約、恪守職業道德,熱心為用戶、消費者服務;
(三)遵守商會章程,參加商會活動,積極做好商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關心商會發展擴大商會隊伍,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入會,按時交納會費,維護商會整體利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北京工商聯建築行業商會是北京工商業聯合會的直屬會員行業性組織,接受北京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
第十條 商會的領導機構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其職權是:
(一) 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 審定修改商會的章程;
(三) 推選商會理事會理事、名譽會長、顧問;
(四) 討論並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有關的重大問題;
(五) 審查和批准商會的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其職責是:
(一)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聽取審查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制訂商會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
(四) 選舉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 罷免和補選理事。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是商會的最高常設領導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責,由會長主持隨時討論處理本會重大問題。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召集理事會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執行理事會議的決議;
(二) 提出需要理事會議決定的各項議案;
(三) 決定商會重大事項,提出任免會長,副會長、任免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建議,提請理事會審議;
(四) 審查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五) 審批會員入會,決定會員除名;
(六) 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
商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會長可以委託執行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五條 秘書長
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商會的日常工作,對會長辦公會及常務理事會負責。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或配備精幹的辦事人員。
第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等組成,由會長根據需要即時召開。其職權是:
(一) 研究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 決定常務理事會的會期及會議議程;
(三) 提出需要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 應由會長辦公會行使的其它職權。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七條 商會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個人捐助;
(三)相關單位資助;
(五) 舉辦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並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做出決定,經主管部門批准後註銷。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北京工商業聯合會建築業商會負責解釋,並報北京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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