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

《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於2017年12月1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北京市人社局 北京市財政局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規範兼職仲裁員管理,切實發揮兼職仲裁員的作用,積極應對當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持續高發的嚴峻挑戰,及時、依法、公正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維護首都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勞動人事爭議組織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對《北京市勞動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暫行)》(京勞社仲發〔2009〕16號)進行修訂。現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以下簡稱兼職仲裁員)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兼職仲裁員,是指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區仲裁委)聘任的承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仲裁工作的非專職人員。
第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兼職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
市、區仲裁委負責所聘任兼職仲裁員的監督及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 兼職仲裁員依法從幹部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工會、企業組織等相關機構的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律師中聘任,但須經過所在單位的推薦或批准。
第五條 兼職仲裁員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標準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辦事嚴謹,廉潔自律;
(二)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熟悉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較強的語言溝通能力和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按時完成仲裁委交辦的案件處理工作。
第六條 擬聘任的兼職仲裁員,須參加市人力社保局組織的聘前培訓。
第七條 各仲裁委可根據轄區案件情況聘任兼職仲裁員,聘用人數不得超過專職仲裁員實有人數的三倍。
第八條 兼職仲裁員的首次聘任期限為二年。首次聘期期滿後可續聘,續聘期限可為五年。
第九條 兼職仲裁員參與仲裁活動時享有與專職仲裁員同等權利,自覺接受受聘仲裁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兼職仲裁員應按照“依法、依規、公正、及時”的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持案件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和解或達成調解協定;
(二)承擔案件的庭審工作,依法做出裁決意見並經仲裁委批准,按照相關程式送達、歸檔;
(三)完成仲裁委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各仲裁委應當制定兼職仲裁員工作績效考核標準,重點考核辦案質量和效率、工作作風、遵紀守法情況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結果作為續聘和解聘的依據,同時反饋給兼職仲裁員及其所在工作單位。
第十二條 兼職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有權終止聘任或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滿,不予續聘的;
(二)在聘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能履行兼職仲裁員職責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聘期內未能完成辦案任務的;
(五)聘期內擔任受聘仲裁委管轄案件代理人的;
(六)處理仲裁案件顯失公正的;
(七)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的;
(八)違反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年度內發生兩次以上不同案件當事人投訴或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兼職仲裁員被終止聘任或解聘的,其仲裁員證由所在仲裁委收回,並報市人力社保局辦理註銷手續。出現違法行為的人員,不得再聘任為兼職仲裁員;觸犯法律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置。
第十三條 經終止聘任或解聘後再次申請擔任兼職仲裁員的人員,須按照本辦法重新進行資格審查和培訓。
第十四條 各仲裁委在聘任兼職仲裁員後十五日內,將兼職仲裁員名冊報送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第十五條 各仲裁委向承辦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兼職仲裁員支付勞務費。勞務費按照每名兼職仲裁員每審結一件案件不超過一千元的標準支付。
第十六條 兼職仲裁員系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承辦案件時不享受勞務費。
第十七條 兼職仲裁員勞務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勞務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人力社保局商市財政局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北京市勞動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暫行)》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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