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實施辦法

《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實施辦法》是為貫徹落實《青年英才開發計畫實施方案》(中組發〔2011〕24號)和《首都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京發〔2010〕11號),加強首都人才的戰略性開發和儲備,推進人才工作科學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實施辦法
  • 目的:加強首都人才的戰略性開發和儲備
  • 項目分類:青年骨幹個人項目四類等
  • 申報年齡限制:申報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青年英才開發計畫實施方案》(中組發〔2011〕24號)和《首都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京發〔2010〕11號),加強首都人才的戰略性開發和儲備,推進人才工作科學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通過項目資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較好專業基礎和較大發展潛力的優秀青年人才成長,支持各區縣、各部門和各類用人單位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完善人才工作體系,促進首都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資助項目分為青年骨幹個人項目、青年拔尖個人項目、青年拔尖團隊項目和人才工作集體項目等四類。資助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每次資助青年骨幹個人300名左右,青年拔尖個人50名左右,青年拔尖團隊5個左右,人才工作集體項目20個左右。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青年骨幹和青年拔尖個人項目申報人須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且全職在京工作,申報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其中:
青年骨幹個人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人須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一定工作經歷。技能人才不受學歷限制,但須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
(二)申報人須具有較好專業基礎和較大發展潛力。
(三)申報人未獲得過省部級及以上各類項目資助,且未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過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
(四)對基層一線企事業單位、遠郊區縣的申報人員給予適當傾斜;對申報內容涉及城鄉合作、央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項目給予適當傾斜。
青年拔尖個人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人須取得博士學位,具有廣闊的學術視野和創新思維,突出的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藝術創作和創業實踐人才可適當放寬學位限制。
(二)中央在京單位申報人員所申報項目應與北京市重點發展行業或科技發展重點領域密切相關,或其專業成果可在京津冀地區轉化套用。
第五條 青年拔尖團隊項目申報條件:
(一)團隊研究選題著眼於解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團隊具有較好的基礎,成員穩定、結構合理,團隊成員不少於5人,平均年齡不超過35周歲。
(三)團隊帶頭人年齡不超過40歲,至少1名核心成員應符合青年拔尖個人項目條件。帶頭人需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與合作創新精神,有主持完成省部級及以上項目或重點課題的經歷。
第六條 人才工作集體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北京地區獨立法人單位。
(二)申報資助項目方向應符合首都城市發展戰略定位。
(三)申報資助項目能突出本單位人才工作的重點,具有較高的創新性和示範性。
(四)各單位每年度只能申報一個集體項目,已獲得資助且未結題的單位不得申報新項目。
第三章 評選程式
第七條 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的申報評選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具體牽頭負責。申報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正、擇優、適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工作規定和紀律。
第八條 青年骨幹個人項目、青年拔尖個人項目和青年拔尖團隊項目評選程式:
(一)申請。由個人或團隊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逐級報至歸口推薦單位。
(二)歸口推薦。歸口推薦單位對所屬單位推薦的人員和團隊進行匯總篩選,經初審後確定推薦名單並報市委組織部。
(三)評審。根據申請資助人員、團隊所處領域和項目類別,市委組織部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組評審,確定擬資助名單及資助金額的建議方案。
(四)公示審定。在擬資助人員、團隊所在單位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所在單位對公示期內的反映意見進行核查。公示結束後將評審結果、公示反映問題的核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市委組織部審定,確定資助方案。
第九條 人才工作集體項目的評選程式:
(一)申報推薦。申報單位根據推進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確定申請資助項目方案,經歸口推薦單位審核後,將有關申報材料報市委組織部。
(二)審議。市委組織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議,確定集體項目資助方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條 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項目周期一般為1-3年。對實施效果特別突出的個人和單位,可再支持1個周期。
第十一條 資助周期內,為青年骨幹個人提供不超過10萬元資助經費,為青年拔尖個人提供20—80萬元資助經費,為青年拔尖團隊提供200—300萬元資助經費,為人才工作集體項目受資助單位提供10—50萬元資助經費。
第十二條 對青年拔尖個人和青年拔尖團隊進行重點關注,跟蹤培養。
(一)各歸口推薦單位和所在單位要做好青年拔尖個人和團隊的培養工作。
1.為青年拔尖個人和青年拔尖團隊制定個性化的發展規劃和跟蹤培養計畫。
2.建立聯合導師制度。根據需要為青年拔尖個人和青年拔尖團隊組建導師組,對其進行專業指導。
3.支持其參與或承擔北京市重大科研項目、重大建設項目、重點學科和重點科研基地建設項目、國際交流項目。
4.根據需要選送青年拔尖個人和青年拔尖團隊核心成員到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業園區的企業開展研修和交流合作。
5.支持青年拔尖個人和青年拔尖團隊核心成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技術交流活動,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原則上每年至少為其提供1次境外學術交流和學習機會。
6.支持青年拔尖個人和青年拔尖團隊科研成果在京津冀地區轉化套用,推薦具有較好套用前景的優秀成果申請政府部門的科技資金和產業發展扶持資金。
7.為青年拔尖個人和青年拔尖團隊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
(二)鼓勵和支持青年拔尖團隊吸引海內外優秀青年人才。支持團隊所在單位申報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博士後工作站(青年英才實踐基地)、院士工作站等平台和載體。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市委組織部負責編制資助經費預算;市財政局負責資助經費的統籌、撥付和監管。受資助人所在單位具體負責資助經費的使用管理,並接受人大監督以及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資助經費應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政策執行,不可用於與本資助項目無關的支出。
青年骨幹個人、青年拔尖個人和青年拔尖團隊資助經費可用於開展自主選題研究、組建科研團隊、聘請學術導師、出版學術專著、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培訓、舉辦國際國內展演、進行學術訪問、合作研究和人才引進等。資助經費按照培養計畫分年度撥付。作為入選青年拔尖團隊項目的負責人或核心成員,若同時入選青年拔尖個人項目,只享受團隊項目的資助經費。
集體項目資助經費可用於各單位開展人才隊伍培養工程、特色人才工作、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研究與實踐等。不得用於人才獎勵、購置固定資產、購買儀器設備及辦公用品等。
第十五條 受資助人所在單位和集體項目受資助單位須有必要的匹配資金。資助經費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資助經費結餘資金按照北京市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資助經費支出項目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 受資助人和集體項目受資助單位的考核由市委組織部會同歸口推薦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受資助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人才工作部門負責對受資助人及項目進行日常考核管理。項目結題須經歸口推薦單位黨委(黨組)批准,並將結題報告和有關成果材料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八條 培養周期內,市委組織部會同歸口推薦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適時對資助項目進行檢查評估,側重考察項目進展情況,並對項目實施給予專業指導。
第十九條 培養周期結束前,市委組織部會同歸口推薦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受資助對象進行終期評估。對青年骨幹個人和青年拔尖個人側重考察其科研誠信、創新成果和持續創新能力。對青年拔尖團隊側重考察團隊帶頭人領銜作用、團隊建設和管理成果、團隊業績貢獻等。對集體項目側重考察項目執行情況和效果。終期考核結果將作為是否進行第二個周期資助支持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受資助人所在單位和歸口推薦單位黨委(黨組)人才工作部門要建立受資助人資料庫、培養檔案和信用檔案。對實施效果顯著的人員,應制定跟蹤培養計畫,做好資助項目完成後的培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受資助個人和團隊核心成員發生變動不能繼續完成培養計畫,或出現所在單位職能變化,或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執行原計畫時,應以書面形式上報各歸口推薦單位,由歸口推薦單位報市委組織部批准調整。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學術道德和職業操守產生惡劣影響,以及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取消相關待遇。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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