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進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暫行辦法

2009年5月13日,為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北京市政府印發《北京市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暫行辦法》和《北京市促進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辦法規定: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可憑護照直接註冊登記,註冊資本金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通過北京海外學人中心評審的,政府提供10萬元企業開辦費。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一年以上並已於近期回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在國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國外畢業研究生學歷;
(二)出國前已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出國前已獲得博士學位,出國進行博士後研究或進修。
第二條 促進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一)黨管人才的原則。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點的原則。圍繞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需要,著力引進具有真才實學和發展潛力的優秀留學人員。
(三)市場配置的原則。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留學人員按照雙向選擇原則來京創業和工作。
(四)用人主體引進的原則。用人主體按需引進,並提供必要的事業平台和條件。
第三條 留學人員可通過北京海外學人中心接待服務視窗、北京海外學人網站、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諮詢熱線等渠道,諮詢了解北京市創業和工作環境、相關政策、工作信息、崗位需求和生活信息。
市有關部門定期舉辦“海外人才發展論壇”、“人才技術交流和項目推介洽談會”、“海外學人看北京”等活動,為留學人員實現人才、技術、項目、資本對接提供機會。
第四條 留學人員不受其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憑用人單位證明或工商執照向北京海外學人中心申請,經市人力社保局審核後,領取《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
第五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術入股或投資形式創辦企業;
(二)創辦、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類型經濟社會組織工作;
(四)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科研項目;
(五)進入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
(六)進入社區公共服務等公益性機構工作;
(七)進入市、區縣國家機關擔任公務員職務。
第六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可憑護照直接註冊登記,註冊資本金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通過北京海外學人中心評審的,政府提供10萬元企業開辦費。申請市、區縣政府設立的各類中小型企業創業引導資金的,優先給予支持;取得銀行貸款的,政府給予部分或全部貼息支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本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第七條 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工業園等各類園區建立創業種子資金和信用擔保資金,為留學人員提供創業資本支持和融資擔保服務。
第八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境內外風險投資基金、民間資本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留學人員風險投資基金,為留學人員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九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可免徵營業稅;創業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納稅並經稅務部門審核開具專用憑證後,可全部購買外匯攜帶或者匯出國(境)外。
第十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企業發展方向符合首都產業發展定位且近三年平均年納稅額達到100萬元以上,需引進外埠技術研發和管理骨幹的,在科研孵化、資金支持、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十一條 鼓勵市屬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實驗室向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開放。支持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自辦或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組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通過國家或市級評審驗收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來京開發、生產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市科委的相關科技資助,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來京進行科學研究,從事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擁有專利、發明的研究項目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實驗場所、設備等必要條件,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允許其在國內外選聘助手。留學人員從事科研活動可向市科委申請科技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學、衛生等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留學人員,不受單位編制、職稱指標的限制。留學人員在國外未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其在海外的經歷和學識水平直接確定職稱。
第十五條 依法保護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留學人員在京創業和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他權益。
第十六條 本市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留學人員,其報酬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企業單位聘用的,可根據情況自定工資標準;事業單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優確定,對有突出貢獻的經批准可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持外國護照的留學人員(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憑《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等有關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辦兩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或一年多次出入境簽證(不超過護照有效期);短期來京不能按期離境的,可申請簽證延期。如確因時間緊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證的,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辦口岸簽證。
第十八條 持中國護照來京創業和工作的留學人員,取得《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的,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出國前具有高級職稱的,經用人單位申請,市人力社保局辦理調京手續,其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可依有關規定隨遷。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再次出國(境)工作、學習、考察或參加有關學術活動的,簡化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來京創業和工作的留學人員,其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並為其辦理入學、轉學手續,不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費用;參加研究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本市高等院校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醫院與境內外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醫療保險合作,方便留學人員在京就醫。
第二十二條 留學人員可按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留學人員出國前、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後的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可連續計算的應連續計算,與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二十三條 來京創業和工作的留學人員,可申請按照優惠價格租住北京海外學人中心提供的短期周轉性住所,也可由用人單位以契約形式提供住房。
第二十四條 留學人員自國外畢業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過兩年,且自畢業後首次入境之日起一年內,可向海關申請購買免稅國產小轎車一輛。
第二十五條 為本市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符合評選條件者,可申報“首都傑出人才獎”和“北京市留學人員創業獎”等表彰獎項,獲獎者可按規定優先推薦申報科技進步獎等獎項。
第二十六條 北京海外學人中心建立海外學人信息庫和重點中學學生出國留學信息庫,實現資源共享,為人才遴選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不斷改善人才隊伍結構,積極引進留學人員;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與引進的留學人員簽訂聘用(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提供工作條件和平台;應關心留學人員的思想和生活,積極協調解決其工作、生活中的具體問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此前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0〕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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