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違反師範畢業生服務期制度者追繳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的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違反師範畢業生服務期制度者追繳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的規定》在1998.07.08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違反師範畢業生服務期制度者追繳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的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7.08
  • 實施時間:1998.09.01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違反師範畢業生服務期制度者追繳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的規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師範畢業生違反師範畢業生服務期制度的,由市和區、縣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按《辦法》第四條的職責劃分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繳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
第三條 追繳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的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市物價部門根據師範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生均教育培養費用制定。
追繳數額按已服務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
本規定中的服務年限自報到之日起開始計算。
師範畢業生不按國家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額追繳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
第四條 追繳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應使用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並作為其他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補充教育經費。
第五條 區、縣自行舉辦的師資班畢業生,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劃分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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