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管理的規定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管理的規定》(1988年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8〕92號檔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管理的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0.13
  • 實施時間:1988.10.15
註: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十一項規章的決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管理的規定》(1988年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8〕92號檔案發布)
1.第三條修改為:"在過街橋、道及其附近進行施工(包括維修作業),影響過街橋、道安全或正常通行的,施工單位須在施工前徵得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部門同意。"
2.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中的"市政工程管理處"改為"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部門"。
3.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未經批准在過街橋、道及其附近進行施工,有礙過街橋、道的安全或正常通行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部門責令停工。"
4.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過街道、橋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為加強城市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以下簡稱過街橋、道)的管理,保障過街橋、道的安全、整潔、暢通和良好秩序,作如下規定。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的過街橋、道,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行人通過過街橋、道須遵守公共秩序,愛護過街橋、道內的交通、照明、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
過街橋、道內,禁止聚眾打鬧、停留、集會和其他妨礙通行的行為,禁止設定營業攤點或進行其他營業性活動,禁止在牆壁、地面或其他公共設施上塗抹刻畫,禁止隨地吐痰、亂扔亂倒廢棄物和其他有礙環境衛生的行為。禁止在過街通道內夜宿。
過街橋、道內,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殘疾人輪椅車除外)通行。但設有非機動車專用通道的,允許非機動車通行。
三、在過街橋、道及其附近進行施工(包括維修作業),影響過街橋、道安全或正常通行的,施工單位須在施工前徵得市政工程管理處同意,並按在道路上施工作業的規定報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機關批准。
四、在過街橋、道內設定廣告,應先徵得市政工程管理處同意,再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辦理。經批准設定的廣告牌或燈箱等,必須保持牢固、整潔、美觀。
五、過街橋、道由下列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交通護欄、交通標誌和交通秩序的維護管理,由過街橋、道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
清掃保潔等環境衛生工作,由過街橋、道所在地的環境衛生部門負責。
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市路燈管理部門負責。
過街橋、道工程的主體結構、護欄、通道門和雨水抽升設備等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
單位自行修建或交由單位專用的過街橋、道,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六、違反本規定的,給予以下處理:
1、有本規定第二條禁止的行為,妨礙治安、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的,分別由公安、公安交通、環境衛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2、未經批准在過街橋、道及其附近施工,有礙過街橋、道的安全或正常通行的,由市政工程管理處責令停工,並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北京市實施的若干規定》處罰。
3、未經批准在過街橋、道內設定廣告的,由市政工程管理處責令拆除,關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北京市廣告管理試行辦法》處罰。
4、拆毀過街橋、道工程主體結構、護欄通道門和雨水抽升設備等設施的,由市政工程管理處責令修復或賠償損失,並按《北京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暫行辦法》處罰。損毀上述設施及交通、照明設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維護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維護管理不及時,造成過街橋、道及其設施毀損,環境髒亂,影響安全或正常通行的,由主管單位追究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七、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過街橋、道管理的主管機關。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受市政管理委員會委託,負責過街橋、道日常的統一管理,並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1988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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