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3.30
  • 實施時間:2007.03.30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30日決定廢止,現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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