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第653次校長辦公會審議修訂)為做好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號令),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機構:北京大學
  • 頒布時間: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 類別:校園管理條例
入 學 與 注 冊
第一條 新錄取的研究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戶口、工資關係等),按學校要求辦理入學手續,於規定期限內交納各項費用。因故不能按時辦理入學手續者,應書面向錄取的學院(系、所、中心)請假,由學院(系、所、中心)報研究生院批准備案,並附相關證明(因病請假必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逾期兩周以及請假期滿不報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學生進行資格複查。新生入學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校醫院進行健康檢查。複查和體檢合格,方予辦理註冊手續,獲得學籍。體檢或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
對於違反國家招生政策的被錄取者,或在報考錄取過程中弄虛作假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將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已獲得的學位予以撤銷,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作廢。
對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的研究生,由學生工作部、各學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送研究生院主管院長審核,報校長會議批准。
第三條 新生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一)健康檢查發現患有疾病短期可治癒,暫不宜在校學習者;
(二)因病請假一個月期滿,仍未病癒不能報到者;
(三)已懷孕,或於入學前分娩、從報到之日起仍需休產假一個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學資格者須由本人申請,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送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並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准。屬第(一)種情況的,須附校醫院保健科診斷證明;屬第(二)種情況的,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並經校醫院保健科認定;屬第(三)種情況的,應如實向學校申明。
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報到之日起兩周內不提出申請,或通知其辦理有關手續而無故逾期兩周不辦理相關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應於下學年新生入學前兩周內提出恢復入學資格的申請,到校醫院進行健康體檢。體檢合格者,由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附校醫院體檢合格證明,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准後,方能辦理入學註冊手續。體檢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戶口、檔案等各種關係不轉入學校(已轉入者退回)。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學生證到學院(系、所、中心)辦理註冊手續。
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或其它不符合註冊條件者,不予註冊。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在學研究生不能按時返校註冊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當地證明),均須事先向所在學院(系、所、中心)請假,並同時報告導師或教研室主任。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逾期兩周不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具體參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學 制 與 學 習 年 限
第五條 學制是教育部對各層次各類型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的規定。基本學習年限是我校根據本單位實際,在教育部規定的年限幅度內,確定的各學科、各專業的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一般以當年招生簡章公布的為準。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2年或3年;碩士起點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4年;本科起點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5年;碩博連讀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5年,其中博士生階段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3年。
最長學習年限為我校允許註冊研究生在校學習的最長期限。碩士研究生不能超過5年,博士研究生不能超過8年。
考 勤 與 請 假
第六條 研究生應該按培養方案和培養計畫的規定參加課程學習、科學研究、考核、實驗、實習等各項教學和科研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
研究生在節假日、寒暑假應該按學校規定的日期離校、返校。
研究生平時因故離校,應該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獲準後方可離校。
第七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參加與學業有關的各類出國(境)活動或承擔國家留學基金委、校際交流等公派出訪任務,均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北京大學學生出訪申報表》,到研究生院辦理出訪手續,並按期返校。
研究生因私出國(境),應在校歷規定的假期期間。
第八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在校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一般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經校醫院認定。請假一周(含)以內,由導師(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需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研究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病假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須辦理休學。
研究生如確需請事假,一周(含)以內由導師(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事假不能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者,則應到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辦理停學手續。
研究生請假期滿,必須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需要續假時,手續與請假相同。
研究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相關證明及有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應及時報告所在學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務員,並將材料存學院(系、所、中心)教務辦公室備查。
第九條 研究生不按規定請假,屬下列情況的,均按曠課論,一天按4學時計算:
(一)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參加培養計畫規定的教學或科研活動;
(二)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者(含未辦理審批程式出國、出境);
(三)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按期註冊者;
(四) 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者。
對曠課的研究生根據情節輕重和本人的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以至給予紀律處分。曠課研究生的紀律處分,具體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第十條 研究生必須根據培養方案和教學執行計畫在導師指導下選修課程,並參加課程考核。研究生選課辦法見《北京大學研究生選課要求及方法》。
第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除實習、實驗、社會調查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可採用考查進行考核外,其他課程都要進行考試。
研究生課程考核可採用筆試/口試、閉卷/開卷、撰寫論文、完成項目等形式進行。考核形式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性質和教學要求確定,由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審批。
研究生的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實驗報告、文獻閱讀、課堂討論、作業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考試成績採用百分制,必修課成績達70分以上為合格,選修課成績達60分以上為合格;考查成績以合格、不合格記。成績合格,可獲學分。
第十二條 研究生一學期缺課三分之一以上不能參加該課程的考核,該門課程的成績以“0”分計。
研究生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者,應在考試前填寫《北京大學研究生課程緩考申請表》。因病申請緩考須另附校醫院證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請緩考。緩考申請必須在考核前提交,並經任課教師同意和學生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批准;全校性公共課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批准。獲準緩考的研究生只能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核。學校不另行安排研究生補考和緩考事宜。
未按規定申請緩考、擅自不參加考試的研究生,該門課程以“0”分計。
第十三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必修課必須重新學習,選修課一般應重新學習,經導師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選修課程。
研究生應按規定交納重新學習的學費。
重新學習的課程考核成績如實記錄,並在成績單中備註“重修”。
第十四條 研究生必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嚴禁考試違紀、作弊。如出現違紀或作弊行為,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0”分計,並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入學之前的二年內,經批准選修、旁聽過我校研究生學位課程(系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並參加考試、成績合格,可以向所在學院(系、所、中心)申請學分認可,經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審批後,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其成績可計入研究生階段成績,並獲得相應學分,但不減免相應的學費。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經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同意,可選修培養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可在成績單中記載,但不計入培養方案要求的學分數內。
研究生可以選修與我校有學分互認協定的學校(科研單位)的研究生課程。對於培養方案中我校不開設的課程,研究生可以選修外單位(含國外院校和科研單位)相應的研究生課程。選修外單位課程應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批准。所需經費由研究生所在學院(系、所、中心)或本人自行解決。修課結束後,憑開課單位主管部門開具的成績單,經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同意,可登錄成績、記錄學分。凡上述手續不完備的,其成績和學分不予承認。出國(境)學習的研究生應事先到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研究生可以申請以自修課程參加考試的方式完成部分必修課(外語課除外)和限制性選修課的學習。應當於開學前一周內填寫《北京大學研究生自修課程申請表》並向所在學院(系、所、中心)提出申請。獲準自修的課程應隨班參加考試。成績達70分以上為合格,可獲得學分。
研究生如認為本人已經達到培養方案要求的某門課程學習要求,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審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請免修免考。對於已獲準免修的課程,成績記載“免修”,獲得相應的學分,但不減免相應的學費。
轉 專 業 和 轉 學
第十八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和轉專業。如因專業調整、導師變動,或因研究生學習期間身體變化等原因致使本單位(專業)無法繼續培養者,經接收單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請轉專業、轉系或轉學。
(一)在本學院(系、所、中心)轉研究方向或轉導師的,經導師和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同意後,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二)轉系、轉專業時,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同意,同時徵得擬轉入導師和學院(系、所、中心)的同意並考核後,與攻讀擬轉入專業的新培養計畫一起,送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准。
(三)擬轉出北京大學者,應將下面材料送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並經研究生院主管院長審核,報校長批准。
1、本人申請,導師和擬轉出學院(系、所、中心)同意。
2、填寫教育部統一規範的《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
3、轉學原因的相關證明(原件)。
4、在校學習成績單。
5、擬轉入單位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
上述材料報北京市教委和擬轉入校所在地教委同意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四)外單位要求轉入北京大學者,需提交下面檔案:
1、 擬轉入學院(系、所、中心)考核結果和審核意見。
2、 第(三)款中的2、3項檔案。
3、 轉出單位的正式公函(校級)。
4、 蓋有省(市)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錄取登記表複印件和研究生卡片複印件,要求加蓋轉出單位學籍管理部門紅色印章。
轉學材料報北京市教委同意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五)研究生轉學每年集中辦理兩次,分別為5月和11月。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 學習未滿一學期的研究生;
(二)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和自籌經費的研究生;
(三) 正在休學或停學的研究生;
(四) 已進入畢業年級的研究生;
(五) 應予退學的研究生;
(六) 其它無正當理由者。
休 學、停 學 與 復 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申請休學者,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研究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單位,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超過一學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一) 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診斷,證明確需休養並在短期內可以治癒者;
(二) 一學期請病假累計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 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認為必須休學者。
研究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本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附校醫院保健科診斷證明書),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同意,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准。其它情況由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提出意見,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准。
第二十一條 休學研究生辦理休學手續後,應離校回家或回原單位,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病休研究生的學業獎學金按《北京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髮放的管理辦法》辦理。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由校醫院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停學並保留學籍:
(一)研究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停學並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二)研究生為增加專業實踐經驗或因其它原因需要暫停學業的,可以申請停學並保留學籍,停學時間累計不超過一學年。
(三)一學期請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必須辦理停學手續,停學時間累計不超過一學年。
停學以學期為單位(應徵入伍可一次性辦理),應由本人於上一學期期末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由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同意,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准。屬上述第(三)種情況的,可於學期中間補辦。
經批准停學的研究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 休學、停學的研究生應按如下程式辦理復學手續:
(一)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在開學前兩周內向學校申請復學。因病休學者應到校醫院複查,複查合格者,由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在本人申請書上籤署意見,附校醫院保健科複查合格證明書,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准,準予復學,並辦理復學手續。
(二)停學保留學籍的研究生應當在開學前兩周內向學校申請復學,由導師和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在本人申請書上籤署意見,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准,準予復學,並辦理復學手續。
(三)研究生在休學或停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並根據本細則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逾期未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參照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退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在休學和停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核。學校不對研究生在休學、停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退 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一) 必修課或限制性選修課不合格,累計兩門次經重修後仍不合格者;
(二) 一學期同時有三門(含)以上必修課或限制性選修課不合格者;
(三) 因業務基礎差或其他原因,難以堅持完成學業者;
(四) 不能完成論文計畫,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 綜合考試或資格考試不合格,經補考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
(六) 在一學期內病假累計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以上而又未辦理休學或停學手續者;
(七) 休學或停學期滿,逾期不申請復學者;休學或停學後準予復學,逾期兩周仍不到校辦理復學手續者;
(八) 休學或停學保留學籍累計一學年期滿(應徵入伍除外),身體複查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復學者;
(九) 經校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難以堅持學習,一年內不能治癒者;
(十) 未請假連續兩周擅自離校又無正當事由、或連續兩周未參加教學和培養計畫要求的教學科研等活動者;其中情節嚴重者,按照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在校生逾期兩周未註冊又無正當事由者;
(十二)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自動退學,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准。
研究生因各種原因被予以退學,由導師提出建議,經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或直接由所在學院(系、所、中心)提出意見,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查,送研究生院主管院長審核,報主管校領導,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退學研究生的相關事宜,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 退學的研究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校內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
(二)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的畢業學歷和相關的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可納入就業範圍,由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處理相關事宜。
(三) 退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四) 研究生如果對學校批准退學處理的決定持有異議,應在接到學校的退學通知書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研究生如對學校的複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獎 勵 和 處 分?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應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具體管理辦法參照北京大學關於學生社團管理、住宿管理、網路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於品學兼優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優秀研究生,按照《北京大學學生獎勵條例》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條 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按照《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有多種違紀行為的,按其中規定的最重紀律處分種類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第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八)曠課50學時(含50學時)以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
(九)有多種違紀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在處分決定送達的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學校停發其普通獎學金,其戶口、檔案遷回生源所在地。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二條 對研究生在培養過程中違反校紀校規情況的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一)研究生一學期累積曠課達10學時以上者,視情節輕重,可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 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 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 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 曠課40學時(含)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研究生在考試中違紀、作弊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如下處分,同時,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0”分計:
1、開考後仍未關閉手機、呼機,出現呼叫影響考場秩序;未經許可使用計算器或類型不被許可的計算器;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以及其它一般違反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2、考試時,偷看、抄襲、與他人交換考試信息等構成作弊,以及其他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平時作業或期末論文有剽竊、抄襲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記過以上處分。
4、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更改成績的,視為考試後作弊,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記過以上處分。
(三)研究生公開發表的文章中有剽竊、抄襲行為者,經調查核實,根據情節輕重、影響範圍和本人的認錯態度,可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四)研究生提交答辯的學位論文中有剽竊、抄襲行為者,經調查核實,一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如情節輕微、影響不大,本人認錯態度較好,可以準予結業,同時給予記過處分。
(五)受處分研究生的學位授予問題,參見《北京大學對受紀律處分和退學研究生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給予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的,由所在學院(系、所、中心)辦公會討論提出處理意見,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由研究生院作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領導。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的,由主管校領導批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並報送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對研究生作出的處分決定,學校將出具書面通知,由研究生所在學院(系、所、中心)送達研究生本人,無法送達者,在校內公告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如果對學校給予其紀律處分決定持有異議,應在接到學校的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研究生如對學校的複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提前畢業和延長學習年限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學分,必修課成績優良,完成了規定的教學實習和勞動等任務,學位論文完成,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提前畢業的申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經導師同意,學院(系、所、中心) 主管負責人批准,於預計畢業時間前三個月報送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並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准。
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屆時不能完成學業的,學校根據研究生學業的實際完成情況,分別給予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學習時間內完成學業,因客觀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業,或經短期延長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可申請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延長學習年限的申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經導師同意,學院(系、所、中心)主管負責人批准,於原定畢業時間前三個月報送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批,並按規定交納延長期學費。
延期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參加學業獎學金的評定,住房自理或按照學校相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研究生無法按規定的時間完成學業,又未按規定申請延長學習年限者,視為自動放棄學業;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不能再申請延期。學校對上述兩類研究生按其學業完成情況作出相應的結束學業結論。
畢 業、結 業 和 肄 業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在畢業前,要認真做好畢業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德、智、體三個方面。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完成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全部學習任務,成績合格,通過論文答辯,經所在學院(系、所、中心)審查,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校長批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研究生完成培養方案和培養計畫規定的全部學習和科研任務,提交論文申請答辯,但在導師評閱、同行專家評閱或論文答辯中未獲通過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已取得的結業證書,不能換髮畢業證書。
學習期滿,成績全部或部分合格,沒有提交論文者,準予肄業,發給肄業證書。退學的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學年,可以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時間未滿一學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關於學位授予問題,按《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證書。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將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其 他
第四十條 研究生在入學後不能辦理個人人事檔案轉入手續。
研究生個人人事檔案不轉入學校者,不能參加學業獎學金評定,不能參加就業派遣。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應按學校的相關規定交納各項費用。入學後有關培養費和學業獎學金費用管理的問題,按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留學生的交費問題,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研究生申請停學保留學籍者,應按規定交納保留學籍管理費。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應按國家的有關就業政策和我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的相關規定參加就業。
第四十三條 已結束學業的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北京大學校本部接受學歷教育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在北京大學醫學部接受學歷教育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行《北京大學醫學部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經2007年6月20日第653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07年9月起實行。本校以前的有關規定中有與本規定不符者,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