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

三、獲獎基本條件: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2.學業成績優秀,積極開展科研工作,並取得良好進展或成果。3.身心健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
  • 時間:2006年6月20日
  • 部門:校長辦公室
  • 次數:第616次
時間、地點,參考依據,獎勵對象,評審機構:,獎學金參考獎勵標準,名額分配,評獎辦法,學業獎學金的發放,個人申訴,試行,解釋權,

時間、地點

(2006年6月20日第616次校長辦公室討論通過)

參考依據

為吸引優秀生源,激勵研究生在學期間從事創造性的科學研究,根據《北京大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獎勵對象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北京大學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不含專業學位研究生)。

評審機構:

1.學業獎學金的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學校有關部門和各院系必須認真執行本規定,對違規者追究其責任。
2.北京大學研究生獎助委員會負責對有關學業獎學金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領導,審定學業獎學金的評定辦法。
3.北京大學研究生院獎助辦公室負責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具體評定和管理工作。
4.各院系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有關學業獎學金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主要職能是根據學校學業獎學金的評定辦法評定本單位學業獎學金。
5.各院系研究生獎助辦公室負責本單位學業獎學金的具體管理工作。
6.各院系可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並報送研究生院獎助辦公室審核備案。

獎學金參考獎勵標準

等級
博士生(金額/年)
碩士生(金額/年)
一等獎
學費+9600元
學費+7200元
二等獎
學費+4800元
學費+3600元
三等獎
學費
學費

名額分配

1.學業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考慮學科之間的差異性。
2.各院系按照學校下達的學業獎學金名額進行評定,研究生獲獎名單報研究生院獎助辦公室審核。學校用於學業獎學金的經費專款專用,各院系未使用完的學業獎學金名額不予保留。如研究生獲獎人數、等級和金額超過學校規定標準,超出部分由院系自籌解決,名單報研究生院獎助辦公室備案。

評獎辦法

1.新生學業獎學金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表》,由院系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單位制定的評獎細則確定獲獎資格和等級。新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應在入學考試複試階段進行。
2.院系發放研究生新生錄取通知書時,要通知新生本人是否獲得學業獎學金以及獲獎的等級和金額。學校在新生入學註冊時發放本年度學業獎學金。
3.在校研究生的學業獎學金根據學習成績、科研狀況及其綜合表現評定。
4.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表》。指導教師須對研究生本年度的學習成績、科研狀況及其綜合表現做出評價並簽署意見。由院系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單位制定的評獎細則組織評定。如研究生獲獎人數、等級和金額超過學校規定標準,超出部分由院系自籌解決,名單報研究生院獎助辦公室審核備案。
5.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的年限不得超過培養方案規定的基本學習年限。延期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參加學業獎學金評定。
6.各院系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結果應及時通知研究生,並在本單位進行公示。

學業獎學金的發放

1、各院系須按時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結果報研究生院獎助辦公室審核。經研究生院獎助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再通知各院系,由各院系將最終評定結果通知研究生。學校財務部根據研究生院獎助辦公室提供的撥款通知,於每學年初將學業獎學金打入學生的銀行卡中。
2、獲得學業獎學金的研究生,在學年報到繳費時可用學業獎學金沖抵所交費用。
3.研究生在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不能獲得下年度學業獎學金:
①違反校紀受到處分者;
②必修課考試成績不及格者;
③在學術研究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④在科研工作或實驗中造成重大損失者;
⑤其他有損學校榮譽等行為者。
4.研究生在年度內出國出境不滿三個月者(以機票、護照為準,下同),學業獎學金照常發放;出國三個月(含)以上不滿一年者(以月計算),發給學業獎學金中生活補貼部分的50%。出國一年(含)以上者(以月計算),不發學業獎學金中生活補貼部分。
5.研究生在年度內因病休學不滿六個月者,學業獎學金中生活補貼照常發放;因病休學累計達六個月以上者,發放學業獎學金中生活補貼部分的80%。

個人申訴

對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可在本單位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訴,領導小組應在接受申訴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如研究生對本單位領導小組的評審答覆仍有異議,可在評審小組答覆後5個工作日內向研究生院獎助辦公室提起申訴,研究生院獎助辦公室審核後提出處理意見,並報主管校領導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單位。此意見即為學校最終處理意見。

試行

本辦法經2006年6月20日第616 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級新生起試行。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解釋權

本辦法由北京大學研究生獎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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