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北社

北京大學北社成立於2002年6月,以“敦人品,講士節,明體達用,轉移風氣,陶鑄一世之人物;務躬行,重學識,風雅性情,經世致用,擔當舊邦之新命”為宗旨;提倡經世致用之學風和“博學於文、行己有恥”之士風;立足現實,不泥古,不守古,求通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北社
  • 成立時間:2002年6月
  • 發起人:北大中文系研究生
  • 類型:學生社團
成立背景,宗旨及定位,宗旨,定位,北社章程,

成立背景

“北社”是由北大中文系研究生髮起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相結合的學生社團。成立於二○○二年六月。社團以“敦人品,講士節,明體達用,轉移風氣,陶鑄一世之人物;務躬行,重學識,風雅性情,經世致用,擔當舊邦之新命”為宗旨;提倡經世致用之學風和“博學於文、行己有恥”之士風;立足現實,不泥古,不守古,求通變。社團以研究與創作並重,學問與才性並重,道德與文章並重;社團刊物《北社》,是我們重要的實踐平台,在“兼容並包,思想自由”的校園精神祈向下,求諸人性之善、人情之真和人文之美,慧續我國詩教和文章學兩個優秀傳統,為當下文學創作和詩學建樹濟一古雅之風;弘揚傳統,關懷現實,振奮人心,進而為時下人文建設與社會和諧貢獻涓埃之力。

宗旨及定位

宗旨

敦人品,講士節,明體達用,轉移風氣,陶鑄一世之人物; 務躬行,重學識,風雅性情,經世致用,擔當舊邦之新命。

定位

本社團是一個以學生為主體的文化和教育性團體; 本社團提倡經世致用的學風,提倡“博學於文、行己有恥”的士風; 本社團立足現實,不泥古,不守古,求通變; 本社團研究與創作並重,學問與才性並重,道德與文章並重; 本社團以社刊《北社》為主要形式,宣傳我們的主張。本社團進行古體詩文辭章研究及創作,尊德性、道問學、詠懷抱。 本社團從文學開始,推行美的文學,發掘我國漢語言文學的美,提高人們的漢語表達和書寫能力,這是北社在當下語境之中的一個切入點,也是北社的一個起點。 本社團在“兼容並包,思想自由”的校園精神祈向下,求諸人性之善、人情之真和人文之美,慧續我國詩教和文章學兩個優秀傳統,為當下文學創作和詩學建樹濟一古雅之風;弘揚傳統,關懷現實,振奮人心,進而為當下人文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盡一份力量; 本社團是開放的,不是封閉的,是平易的,不是虛無的。本社團不分年齡,不分校系,不分南北,不分中西,凡是有志於中國文化、中國教育、中國民生探索的人,凡是有志於美的文學創作和感受的人,都可以成為北社的會員。

北社章程

第一章 性質
第一條 “北社”是北京大學中文系師生組織舉辦的、以學生為主體的文化教育性團體,立足現實,不守古,力求通變,以探索中國教育、文化和民生事業為主要目的,於2002年6月6日正式成立。
第二條 “北社”遵守我國的各項法律、政策及北京大學校規,在學校以及系領導的指導下進行活動。
第三條 “北社”是非贏利性質的,自發組織建立的團體,經費來源包括中文系撥款、社員自籌資金和社會捐助。
第二章 宗旨與活動
第四條 “北社”提倡“風雅性情,道德文章”,宗旨在“敦人品,講士節,明體達用,轉移風氣,陶鑄一世之人物;務躬行,重學識,吟詠性情,經世致用,擔當舊邦之新命”。推動學術研究,提高年輕學子舊體詩歌的研究及創作的水準,並主張文德並重,陶冶性情,學以致用,以促進傳統文化在新時期的的繼承及發揚。
第五條 “北社”以社刊《北社》作為創作及研究的主要陣地,主要發表指導老師及社員的研究成果和創作文章。
第六條 “北社”不定期組織會議、討論、讀書會、唱和、詩文講說、古文舉要、遊覽山水名勝等多種形式的活動,活躍研討及創作的氣氛,增進社員的感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愛好古代文學,有志於繼承發揚中國傳統文化,以及中國教育、文化和民生探索,贊同“北社”的宗旨和章程,願為“北社”的事業貢獻力量的個人,均可加入“北社”,成為北社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1、間接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參加“北社”的活動;3、以會員名義對“北社”的工作以及社刊的籌畫提出意見、批評及監督;4、分享“北社”的資訊資源及對外交流機會;5、優秀作品在社刊上發表; 6、推薦新會員;7、對社長、主編、理事會理事有監督權;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1,身體力行並主動傳播本會宗旨;2,遵守“北社”章程;3,積極為社刊提供高品質的稿件;4,維護本會的權利和聲譽;5,儘可能參加“北社”的活動; 6、按時交納會費,必要的時候可以發動自己的力量,為北社籌措資金;
第十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凡背離“北社”章程,言行有損本會宗旨、聲譽或違反國家法紀者,經本社討論準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北社”根據自願的原則,採取比較鬆散的組織形式。主要編制如下: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理事會理事若干各部部長及活動骨幹若干名 “北社”社刊《北社》,主要編制如下: 主編一名副主編一名 編委若干編委會成員從學術精進、創作出色的社員中選拔
第十二條 主要幹部:一、社長:1、社長的權力:代表社團,出席一切重大會議的權力;對下任社長人選有提名權。對副社長、主編、副主編、常務理事有提名權;社團主要幹部的任命,要經社長同意;理事會的一切決議,最後要經社長同意。若社長對理事會的提議有異議,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可提出反對意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否決;對社團財務有最終的決定權。2、社長的義務:以“北社”的發展為己任,領導“北社”向積極健康的方向發展,弘揚北社宗旨,廣納賢才,擴大北社的影響;模範遵守“北社”章程。正確的行使權力,積極履行義務;負責北社的經濟運作,籌備資金;籌畫、開展各種活動,負責社團對外關係,協調社團內部的矛盾;接受理事會及社員的監督。3、補充社長任期一年,可以連任,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三屆。二、副社長:有協助社長處理各項工作的權力及義務;社長不在或空缺時,暫時由副社長代理社長各項權力及義務。 三、社刊主編主編的權力:確立刊物的主要方向,以及對稿件的主題要求;對所有稿件具有終審權;在不違背北社整體宗旨的前提下,對有關刊物的一切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對編委人員的名單有提名權與決定權。主編的義務:有領導《北社》社刊向正確方向發展,提高刊物品質,擴大刊物影響的義務;負責刊物資金的申請,與社長協商;有負責按期出刊的義務。《北社》原則上為季刊,兩期刊物間間隔一般不超過半年;接受北社社長、理事會、社員的監督;四、副主編協助主編處理刊物各項事務的權力和義務;主編不在或空缺時,暫時由副主編代理主編各項權力和義務。五、編委會編委協助主編、副主編的工作,積極處理刊物內部事務。六、理事會理事及常務理事理事會理事及常務理事的權力:常務理事對社長、主編有彈劾權;常務理事對有關社團或刊物的重要決議有提案權,經過理事會理事討論,才能提交社長或主編決定;對關係社長、主編、常務理事的罷免,常務理事都具有表決權。以上表決需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半數通過,而且要得到理事會及全體會員的認可,才能生效。七、附則:社長和主編不得兼任。一人不得兼任兩個正職,或兩個以上副職。
第五章 會費和經費
第十七條 “北社”主要經費來源於中文系撥款,設專人具體負責;“北社”可考慮接受其他的捐助。
第十八條 “北社”接受社會機構、團體及個人以資金、服務、設備、圖書資料或其他形式給予的贊助和捐贈,並將根據捐助情況以適當形式致謝。
第十九條 “北社”會員在會內的服務屬志願性質,不付報酬,社刊上發表的文章,暫時不付稿費。
第二十條 “北社”的全部收入都將用於出版社刊,開展活動,財務公開,定期向會員及捐助者公布賬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北社”會址設在北京大學。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於2005年3月經徵求全體會員意見後,一致通過;其解釋及修改權屬常務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