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

北京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簡介,協會組織機構成員,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六章 終止程式,第七章 附則,

北京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簡介

學會英文名稱:Beijing Original Design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ODA) 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BODA)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下屬的社團組織。
會徽會徽
2008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主管、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管理處批准,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正式成立。 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以解放中國原創設計能量、團結中國設計藝術界人才、激發中國原創設計力、搭建企業與原創設計交流與合作平台為宗旨
協會成立以來,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廣大會員(單位及個人)的支持下,緊緊圍繞著促進設計產業化發展這個主題,著眼於原創產品設計,通過發揮協會的聚集效應實現與行業緊密結合,積極為企業與設計師之間搭建交流平台,利用各種展會論壇活動加大本土設計師之間以及與國際間的交流合作,促進中國原創力量的發展,促進了中國原創設計行業的創新、交流和合作,推動整個行業的進步,從而加速由“中國製造”到“中國創造”的產業升級進程。

協會組織機構成員

會長:柳冠中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馬嘉
柳冠中柳冠中
副會長:石振宇、馮軍、陳勇利、林家陽、趙立冬。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英文譯名: Beijing Original Desig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縮寫BODA)
第二條 本會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由北京市從事原創設計、製造、貿易、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原創設計相關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實行自立、自律、自養的原則,以團結設計藝術養人才,激發原創設計力,搭建原創設計與企業交流與合作平台為宗旨,促進推動原創設計,使中國的原創設計在國際市場中發揮更大的量。
第四條 本會認真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深入地開展原創設計,原創產品,原創人才的挖掘和資源整合;
(二)研究和介紹國外設計藝術界資訊動態,工作經驗,科研成果,編輯出版相關刊物和其他資料;
(三)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各種講座和培訓班;
(四)加強與國內各地生產力促進中心,各種相關學術團體的聯繫和協作;
(五)積極向各級政府反映設計行業,設計師,和相關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發現,培養,推薦優秀人才;
(六)每年選擇一批有較大影響和適用價值的調研報告給市領導和相關部門;
(七)積極開展原創設計類研討會,定期組織國內外交流活動。發揮北京文化都市的優勢,組織展會,研討會,作為視窗,為中國製造到中國創造做推動的平台;
(八)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在北京地區從事與原創設計,產品設計,藝術,製造和管理,有關的研究及實際工作的團體,單位,承認本會章程,經申請由本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凡在北京地區從事與設計,藝術,製造和管理有關等方面的工作,具有高等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以及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時間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有本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權;
(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科學研究任務,向本會提交研究成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含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引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改革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包括會費在內的財務審記。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刊為《中國原創》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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